热点案例

以申报工伤为条件达成协议 仲裁院裁决此协议无效

【案件类型】民事

【指派单位】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    聂维芳 石毛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19日,农民工秦某(化名)在株洲某项目工地上施工时,不慎被一钢管砸伤后肩部,当即感肩后部疼痛、活动受限,伴有皮肤破损性出血,自行清洗伤口后,被热心的工友送往株洲市中心医院进行医疗救治,住院长达85天之久。

秦某是外地人,事发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其雇请护工,其家属只能从外地赶过来专门照顾受伤的秦某,其在住院期间,医疗费也一度拖欠。好在秦某去工地上做事时,用人单位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故而打算向社保部门申报工伤。但秦某申报工伤需要单位配合,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派人到医院去与秦某达成了协议,《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单位为秦某申报工伤,帮助其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工伤残疾补助,而秦某必须放弃对单位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应该由单位承担的赔偿”。当时,秦某人尚在医院,受伤无钱救治,但每天的医疗费、住院费、自己及家人的生活费却时时刻刻逼迫着他,为了早日拿到赔偿款治疗,无奈之下,秦某只好在该《协议书》上签了字。

2016年10月12日,秦某伤情被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7年5月5日,株洲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秦某的伤情构成工伤玖级伤残。

秦某出院后,越想越不对劲,觉得单位存在欺骗行为,自己正当的权益理应得到维护。于是向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该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予以受理,继而指派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聂维芳、石毛经办此案。承办律师接到案件后,认真审查了受援人秦某递交的包括病历资料、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等级认定书,特别是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等案卷材料,并与受援人多次沟通,了解事情的始末及受援人真正的想法和诉求。

经了解,秦某对工伤赔偿部分应该由单位承担的部分,只要单位多少愿意出一点,也算是心理有个安慰。因受援人在外地,过来一趟实属不易且要考虑经济成本,所以在做谈话笔录时提到要特别授权给聂律师,且其心理很焦急,希望早点把工伤的事情处理完,拿到赔偿款后好回老家当地安心做点其他体力轻一点的工作。聂律师就受援人的这些问题均给予了免费咨询解答,并向受援人分析了双方协议的效力问题,在受援人回老家后还主动与其多次电话联系,并与秦某儿子微信沟通,促进补全提起劳动仲裁需要的证据材料,取得了受援人及家属的充分信任和肯定。

材料齐全后,聂律师第一时间向株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案件于2017年11月2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受援人与单位签订的《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聂律师、石律师站在受援人的角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据理力争,提出了以下观点:第一、该协议部分条款无效;第二、用人单位为职工申报工伤是义务,而不是权利。但用人单位却以为秦某申报工伤作为交换条件,免除自己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不符合民事合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不符合法学理论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第三、即使没有签订该份协议,用人单位也应当为秦某申报工伤。

仲裁庭当庭组织调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11月13日株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用人单位向受援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760元;二、用人单位向受援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32732元。

案件点评

该案是属于工伤赔偿纠纷,与一般的全面主张工伤赔偿项目的案子不同,因受援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免除用人单位义务的《协议书》,致使受援人维权受阻。承办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尽心尽责,根据案情,不仅案外了解、安抚当事人,办案时也充分发挥自己作为代理人的专业职责,为受援人最大程度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多次与受援人及家属沟通,也让处于底层的弱势农民工秦某对公共法律服务全面铺开后的法律援助、法律维权有了信心,结案后得到了受援人及家属的肯定和好评,对于维护农民工正当权益有着积极的作用。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