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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案件类型  刑  事
案    由  非法持有毒品罪
办理方式  诉  讼
承 办 人  湖南武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武超  钟晔
 
【案情介绍】
   杨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吉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该院判决认定:2014年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杜某将装有毒品氯胺酮的袋子放在吉州区东方巴黎小区被告人杨某某住处,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帮其保管。同年11月27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吉州区东方巴黎小区被告人杨某某住处1711室查获其帮被告人杜某保管的毒品氯胺酮,净重5789.53克。当晚公安民警另查获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案杨某某自己购买的五瓶“开心水”,并将杨某某带回派出所。经鉴定,五瓶“开心水”中检出主要成分为氯胺酮。同年11月28日8时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杜某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证人曹某的证言,赣警(物)鉴(毒)字(2014)0093号物证检验报告,归案情况说明,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随案移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检测培训合格证,杜某、杨某某尿检照片,毒品称重照片,毒品袋装摊开后照片,搜查现场照片,现场查获的吸毒工具和“开心水”照片,房屋租赁合同,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承办过程】
    被告人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要求上诉,湖南武超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某某的委托并指派曾武超、钟晔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杨某某时,了解到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杜某,应当认定具有立功表现,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律师两次赴吉安市吉州分局白塘派出所调查取证,并获得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杜某的归案情况说明,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时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该份证据,同时提出了被告人杨某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承办结果】
   2015年7月27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吉中刑一终字第0005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二审法院认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杜某,具有立功表现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具有立功表现,应依法从轻处罚;二审期间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据此改判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办案思考】
   辩护律师应当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保持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敏感性,善于从会见、阅卷等辩护活动中捕捉到有利于委托人的信息,在办案过程中,需要有不辞辛劳、锲而不舍的精神,只有取得扎实过硬的证据,才更可能获得良好的辩护效果,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湖南武超律师事务所  曾武超  钟晔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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