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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工伤遭拒赔 法援律师来维权

【案例类型】民事

【指派单位】株洲市天元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罗

案情简介

黄理于2015年12月1日进入株洲市四兴机械有限公司从事清刺剪边的工作。2015年12月13日下午,黄理在工作中被机器碾压左手,经株洲市中心医院诊断为“左手第2、3、4、5掌指关节以远碾压毁损伤”,左手除大拇指以外四指均被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黄理父亲黄美生也在该厂工作,也是清刺剪边的岗位,工资是按照计件数量的多少进行发放。黄理是其父亲介绍进入该厂,但该厂没有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为黄理办理体检、入职培训、签订劳动合同。本次事故发生后,单位以其是父亲介绍进来并且没有在单位办理相关入职手续,并且黄理的劳动成果由其父亲享有,工作的计件是计入了其父亲名下为由,认定黄理是受其父亲聘用,不是单位的员工,单位拒绝进行工伤赔偿。在与单位协商未果后,黄理遂向株洲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因缺乏劳动关系材料,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逾期未裁决后,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黄理与株洲市四兴机械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确认劳动关系案件过程中,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单位一并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给了黄理,从而解决了最终的赔偿问题。

【办理过程】

    2016年9月黄理及其父亲到株洲市天元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咨询,经工作人员指引向株洲市天元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在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后,指派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周罗律师为黄理办理该案,案由为确定劳动关系。

承办律师阅读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向黄理了解到,黄理去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因为缺乏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遂目前只能现行确认劳动关系。承办律师为黄理代书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请求确认黄理与其单位(株洲市四兴机械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后,因该委未在法定期限45天内裁决,承办律师又依法为黄理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本案相关的书面材料均在单位,黄理手中没有任何相关的书证,因此承办律师根据案情向黄理同厂的两名工友进行了调查取证,做了相关的调查笔录,证明黄理在单位工作了仅10余天便在工作岗位受伤的事实,并且单位也没有为黄理购买工伤保险。虽然单位发放工资是通过银行转账,但因为仅工作十几天,该费用由其父亲现金代领,签字的领条也在单位。

第一次庭审中,单位申请了两名证人出庭,一是主管生产的工程部的部长,一个是黄理工作车间的主管组长,两人均证实黄理是由其父亲黄美生聘用为黄美生工作的,工作计件也是计入了黄美生的数量,单位并未聘用黄理。

单位申请的证人证言与承办律师了解的两名证人的证言内容截然相反,案件陷入了对黄理及其被动的地步,若不能补充其他证据,结果恐不理想。庭后,承办律师向主审法官申请到单位调取相关证据,希望案件有所突破。主审法官在收到承办律师申请后,第一时间与单位取得联系,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承办律师等各方人员在场情况下,对单位的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社保登记、工资发放等材料进行了仔细查阅,均未发现有与黄理有关的证据。后在承办律师的极力要求下,对单位的会计账目进行了仔细查看,最后在一份2016年年终奖名单上发现,黄理领取了100元年终奖。

第二次庭审,法院组织双方对法院调取的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双方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能够证实的目的存在较大差异,承办律师认为该份证据再结合黄理申请出庭的两名证人的证言足以支持黄理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求。单位则在庭审后表示,哪怕通过这份材料真能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单位也会采取各种法律允许的方式拖延,本案结束若败诉将提起上诉,在工伤认定后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劳动能力鉴定后也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然后还需进行工伤赔偿的仲裁、一审、二审、执行,单位将穷尽一切手段进行拖延,各个诉讼阶段时间不会少于2年。

第三次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出由双方确定一个伤残等级(黄理事先已经咨询过鉴定机构),黄理在按照工伤赔偿的基础上放弃部分赔偿,单位一次性支付黄理工伤待遇75000元。通过调解,黄理可以避免诉累,及时拿到工伤赔偿款,单位则可以降低部分赔偿,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达到了和谐社会的目的。

【承办结果】

在法院主审法官的主持下,株洲市四兴机械有限公司同意承办律师提出的调解方案,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法院做出调解书,调解书明确:株洲市四兴机械有限公司在2017年5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黄理赔偿款75000元。后,株洲市四兴机械有限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向黄理支付了赔偿款。本案通过法院的调解,在黄理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中一并将黄理的赔偿事项解决,避免了黄理的诉累,及时拿到了赔偿款。

【争议焦点】

1.黄理与株洲市四兴机械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黄理的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3.单位未为黄理购买工伤保险,黄理的赔偿应如何处理?

【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1.黄理与株洲市四兴机械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通过法院调取的年终奖的发放明细可以认定黄理与株洲市四兴机械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黄理确实是受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2.黄理是否属于工伤?

本案中,黄理是在单位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岗位正常工作过程中被操作的机器碾压了手指,应当认定为工伤。

     3.单位未为黄理购买工伤保险,黄理的赔偿应如何处理

本案中,株洲市四兴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为黄理缴纳社会保险,因此黄理的工伤发生后,黄理的工伤保险待遇均由株洲市四兴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案例评析】

劳动争议纠纷是法律援助案件中比例较高的一类案件,劳动者个人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大部分案件中劳动者能够提供的证据相对较少。虽然我国的《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在最大限度内赋予了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利及权利在受到侵害后获得的救济的途径,但是在实务过程中经常出现劳动者除了证人证言外不能再提供其他有利的证据以达到证明自己诉求的目的。因此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若出现较为被动的情况最好能够与法官沟通,争取主审法官到被告单位去调取相关书证或者其他证据,从而打开案件的突破口。

另一方面,对于工伤赔偿案件如果已经认定了工伤、作出了劳动能力鉴定则可以直接提起工伤赔偿的仲裁,但通常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人社局工伤科会以不能提出劳动关系证明为由不予处理,则需要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确定劳动关系。这样的情况周期往往很长,经过的诉讼阶段也较多,甚至有情况等所有诉讼阶段终结,公司破产了,终归没有能够拿到赔偿款。

因此,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就需要承办律师尽其所能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成功调解,最大程度地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化解了劳资双方的纠纷,避免了申请人的诉累,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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