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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明远与攸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类型  民  事
案    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办理方式  诉  讼
承 办 人  湖南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蔡三军
 
【案情介绍】
    2014年3月份本所接待了谭明远的咨询,谭明远陈述:2009年攸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简称“城建投公司”)修建S315公路,途经谭明远家门前通过,因路基提高,一旦雨水暴涨,势必导致低于S315路基的房屋地基浸泡在雨水中,但经负责施工协调的镇政府工作人员答复会考虑到谭家的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设计施工。本着相信政府,支持省市重点公路建设的态度,谭明远家人未对施工采取任何阻工行为。2010年6月份发洪水,谭明远全家被洪水浸泡多日,屋内地面和基础墙体受到损害,屋内物品受到不同程度损毁,村委会与谭明远家人一同向镇政府汇报了受灾受损情况,并请求给予解决为盼。2011年S315公路竣工,公路路基高出谭明远的房屋地基1.6米,谭明远家的房屋内涝隐患无任何实质性解决方案,此后每年的雨水季节来临,谭明远家房屋均不同程度遭受雨水浸泡,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生命受到严重威胁。谭明远家人向村委会,柏市镇政府,攸县公路局,攸县人民政府网上投诉、书面提交报告等形式请求解决房屋内涝隐患,均未予得到解决。
 
【承办过程】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劝说其不要采取过激措施,不能上访,要相信法律。承办律师在通过走访,现场了解情况后,以律师函形式向攸县人民政府反映谭明远一家实际遭受的困境,请求协调处理。2014年5月9日县政府组织水利局、柏市镇政府、S315指挥部工作人员到谭明远家现场察看,商讨解决方案,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6月份谭明远以物权保护纠纷案由诉至攸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城建投公司排除水患,确保谭明远家房屋不遭水患淹没,赔偿谭明家财产损失费4万元。庭审中,被告城建投公司确认谭明远家现遭受的困境系修建S315公路造成的,谭明远全家在S315公路修建后确遭受了水患,财产不同程度受到损害,为双方协商解决矛盾营造了良好的氛围。主审法官会同相关部门到现场实地察看谭明远家的房屋现状,征询相关专业人员对谭明远房屋困境的解决方案后,对谭明远释明排除水患的诉求于法有据,但实际执行很困难,因为疏导法排除水患没有实践操作的可能性,要真正解决谭明远家的困境,只有谭明远的房屋地基高于S315公路路面,即拆旧房建新房。
 
【承办结果】
    在法官的主持下谭明远与法院、城建投多次协商,同意撤回起诉,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另行起诉。
2015年4月份谭明远第二次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上次诉讼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由城建投一次性支付9万元赔偿款用于解决谭明远遭受的损害。
 
【办案思考】
1、本案当事人谭明远的合法权益从2009年受到侵害,到2014年选择诉讼,长达5年的时间,多方寻求解决途径,未能实现其合法权益,通过诉讼,双方达成调解,彰显了法治的力量,增强了人们对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信心。
2、谭明远来所咨询前,情绪偏激,源自多年对政府的失信和自身合法权益的被侵害,在律师的帮助下,消除了其上访,阻塞交通等偏激解决途径。通过律师对具体案情的分析,在S315公路已修建的客观事实不容改变的前提下寻求解决矛盾的出发点,谭明远合理确定诉讼请求,寻找实现权益的平衡点,最终双方达成调解结案。
3、本案纠纷得以调解,离不开相关部门的重视和积极寻求解决途径。本律师介入后,攸县人民政府、S315指挥部原工作人员,柏市镇政府积极面对,不回避S315公路对谭明远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积极探寻解决矛盾的平衡点,尤其是法院的倾心倾力,无论是在立案的审查阶段,还是诉讼的审理阶段,法院一方面主动与谭明远沟通,释明其诉讼风险,明确其诉讼目的,另一方面引导相关部门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不是一纸判决,更是考虑判决执行的社会效益,正是在法院的悉心工作下,谭明远撤回第一次物权保护起诉,再次以财产损害赔偿起诉,双方得以调解结案。
                     (湖南顺杰律师事务所  蔡三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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