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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敦来与攸县峦山镇兴隆煤矿劳务纠纷案

案件类型  民  事
案    由  劳务纠纷
办理方式  诉  讼
承 办 人  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小江
 
【案情介绍】
    谌敦来于2012年阴历5月份即来到攸县峦山镇兴隆煤矿处从事井下矸石清运工作。2012年10月5日晚6点左右,谌敦来受被告安排在井下巷道从事矸石清运工作时,不幸补掉下的矸石砸伤。其当即被送往攸县峦山镇医院,在经过简单的包扎后又被送往湖南省直中医院治疗。经诊断,谌敦来全身多处骨折,2014年9月15日,谌敦来的伤情经株洲市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壹项柒级伤残和壹项拾级伤残。由于对该鉴定不服,谌敦来又向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再次鉴定,2015年1月24日,该鉴定中心对谌敦来的伤情认定为捌级伤残,后期治疗费为18000元。就赔偿问题,谌敦来先后多次找攸县峦山镇兴隆煤矿请求协商处理,但因攸县峦刚才镇兴隆煤矿一拖再拖而未果。
【承办过程】
    承办律师于2014年12月22日接受攸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后,仔细阅读了当事人谌敦来与攸县峦山镇兴隆煤矿案卷材料,接待了当事人谌敦来,并做了谈话笔录。为具体了解当时谌敦来的具体情况,承办律师与本所的另一位律师做了详细地调查笔录进一步了解情况,另外还对被调查人做了调查笔录.为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提供了条件和基础。律师的辩护意见是谌敦来是在攸县峦山镇兴隆煤矿工作时受伤,其理应赔偿谌敦来的各项损失。
 
【承办结果】
    由攸县峦山镇兴隆煤矿一次性支付谌敦来各项工伤待遇款103500元,约定在2015年4月25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 杨小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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