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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赡养老人遭起诉 律师助其维权生活得保障

【案件类型】民事

【指派单位】株洲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湖南唯楚(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婷

【案情简介】

袁某某生育子女四人即黄某甲、黄某乙(女)、黄某丙、黄某丁(女),自2015年9月起,四子女因赡养照顾母亲一事多次发生矛盾,经村、组干部多次调解,都未能根本解决问题。袁某某老人被子女从这家赶到那家,居无定所,吃饭穿衣都成问题,更别说此次生病就医了,没有人近前,一直由大儿子黄某甲赡养照顾,其他三人没有履行赡养义务,且黄某丙已经出言表示不再照顾其母亲。袁某某已经年满八十岁,且中风卧床,急需其他三个子女共同履行照顾义务。

【办理过程】

2016年6月1日袁某某老人的大儿子黄某甲来到株洲县法援中心,表示其母亲袁某某要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他三个子女履行其应尽的赡养义务。经审查,袁某某年满八十,因病卧床,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援中心指派胡婷律师代理此案。承办律师拜访了袁某某老人,了解到通过诉讼维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向其释明:1、基于赡养义务的法定性、整体性,应将所有子女一并列为被告;2、根据法律规定,女儿和儿子在赡养义务的承担上是平等的。袁某某及黄某甲表示理解。随后承办人帮助袁某某老人搜集原被告户籍信息、病例材料、医疗费票据等,2016年6月6日向株洲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自2016年6月起,四子女各自承担原告所需每四个月中赡养护理原告一个月的义务;如原告发生医疗费,凭票由四被告分摊。在庭审过程中,黄某甲表示愿意赡养老人,但不应由其独自赡养;黄某乙认为,按照风俗习惯,女儿没有赡养父母的传统;黄某丙表示,如果法院判决要承担赡养义务,自己愿意承担,但是四个兄弟姐妹都应该承担;黄某丁认为自己对母亲一直都有尽到照顾义务,建议母亲住在两个哥哥家里,由两个姐妹轮流护理。

【办理结果】

2016年7月18日,株洲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某甲、黄某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当月按顺序轮流照顾一个月,后履行照顾义务的应在上月负责照顾的最后一天的晚餐后前去迎接;当月不承担照顾义务的也应当不定期前去看望;二、被告黄某乙、黄某丁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应每天轮流到原告袁某某住所进行照顾,给予原告袁某某精神上的慰藉;三、原告袁某某今后所有医疗费用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凭票据由被告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平摊。

【案例点评】

根据《婚姻法》以及《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都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并且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在履行义务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本案被告四人均有劳动能力,完全应该履行对原告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精神上慰藉的赡养义务。农村风俗习惯中由儿子赡养父母的现象,是建立在赡养对象和子女自愿的基础之上,不得与法律相冲突。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袁某某已是耄耋老人,其因身患各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含辛茹苦把四个子女抚养成人后,在最需要儿女照料的时候竟有子女拒绝赡养。他要求的只是最低限度的温饱和关怀,却都无法如愿。“孝”是千百年来中国社会维系家庭关系的道德准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十月胎恩重,三生报答轻”,鸦尚知反哺之孝,羊且知跪乳之恩!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趁高堂尚在,为人子女,多尽孝心,以免留下“子欲养而亲不待”的遗憾!

赡养纠纷案件在生活中时有发生,但通过法律使问题得以解决的却为数不多。究其原因,在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我们不仅要提倡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更要注重法律的最终保障力,当道德约束失效时,应当有完善的法律规定予以保护。我们必须看到,法律需要有人去维护,否则只是白纸一张,因此,面对弱势群体权益侵害的时候,法律援助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案就深刻地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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