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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虐待罪

案件类型  刑  事
案    由  余某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虐待罪
办理方式  诉  讼
承 办 人  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洪日
 
【案情介绍】
      这是一起在2013年度发生的在株洲有一定影响的伤害收养儿童的刑事案件,当地及省级媒体都纷纷做了报道,百姓除了纷纷指责养父母,更多的是对无辜小孩的心疼、同情和惋惜。由于余某及妻子易某不能生育,2012年夫妻双方通过网络私自收养外地一2岁多的小孩,刚开始双方对小孩还是相当喜欢,百般呵护,但由于小孩年纪还小,卫生方面不会自理,当然最直接的是余某的妻子易某有洁癖,对小孩的卫生要求相当严格,且在家相当强势,开始还做工作让小孩自己讲卫生,毕竟太小不听话,易某慢慢变成强行用武力对付小孩,余某在家没有话语权,多次劝阻易某无效,易某反而对余某拳脚相加。事情慢慢走向恶化的境地,2013年11月25日早晨,阵阵寒意让人觉得冬季的来临。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株检公诉刑字(2014)10号起诉书指控:2013年11月25日,因小孩将花生壳、橘子皮等扔在客厅小孩的地铺上,易某起床后看见非常生气,叫醒余某,夫妻二人对小孩扇嘴巴,易某穿拖鞋踢了小孩的右下腹部,至其小便失禁,易某随后将小孩拖至厕所,一边洗澡一边训斥,约40分钟,余某过去为小孩洗澡,发现小孩已躺在地上,余某多次扶都扶不起。之和双方帮小孩穿好衣服,将其放在客厅的地毯上,小孩发出痛苦的声音,但二人不予理会,均上班去了。下午5点多钟,余某回家发现小孩死亡,二人遂到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公安机关侦查完毕,2014年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以易某、余某犯虐待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承办过程】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某、余某长期虐待收养小孩,并造成小孩全身多处皮肤组织新旧不等的擦伤及挫伤,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虐待罪。被告人易某、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二款的规定,两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在虐待罪中,双方系主犯,在故意伤害罪中,被告人易某系主犯,被告人余某系从犯。两人系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2、律师的辩护意见:作为余某的辩护律师,在庭审时提出以下辩护观点意见:(一)、被告人余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共犯;(二)、虐待罪属自诉案件,检察机关不应提起公诉;三、余某有自首、立功的情节,应予从轻、减轻处理;四、余某是被逼所为,还多次劝阻过易某,请求从轻处理。
    3、庭审过程:2014年5月26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辩护律师提出本案对余某的故意伤害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通过第一次庭审,公诉机关发现案件确实有问题,需要补充侦查;5月30日本案延期审理,补充侦查;2014年6月30日公诉机关建议恢复审理。庭审很是激烈,控辩双方围绕余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展开了激烈交锋。
 
【承办结果】
      本案中,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下达了(2014)株中法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余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余某没有提出上诉。对于余某的妻子易某,以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两个罪名对其量刑处罚。
 
【办案思考】
    本案从办案质量来看,取得了好的结果。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不仅要熟练全面的掌握好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要灵活运用,要善于和办案人员沟通,让他们接受律师的观点,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  肖洪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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