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简介

株洲市律师协会简介

株洲市律师协会(以下称本会)是依法由株洲市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株洲市律师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依法为株洲市律师行业提供服务并实施行业自律管理。株洲律师协会成立于1995年11月,至今已历七届。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和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职责使命,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忠于宪法和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服务会员,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的执业素质和能力。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本会接受株洲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和上级律师协会的指导,接受株洲市民政局的社团登记管理。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株洲市律师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党委”)领导,组织开展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本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设立株洲市律师行业联合工会、株洲市律师行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株洲市律师行业委员会,整合全市律师行业资源,维护律师行业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行业发展。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整体执业水准;(三)指导、检查和督促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工作;(四)组织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监督和检查,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五)组织开展执业律师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六)制定行业发展战略,推动株洲律师文化建设,拓展律师业务新领域;(七)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开展实习期间的集中培训,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八)制定青年律师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促进青年律师发展措施,指导全市青年律师培养工作;(九)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奖励和惩戒;(十)受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申诉;(十一)宣传律师工作;(十二)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十三)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十四)举办律师福利事业;(十五)组织并落实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增强律师行业的抗风险能力;(十六)协调与相关立法、行政、司法、监察机关的关系,向立法、行政、司法、监察机关提出建议;(十七)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依法由株洲市司法局监督、指导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为本会的团体会员。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株洲市司法局监督、指导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为本会个人会员。在本会团体会员处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本会的预备会员,接受本会的管理。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团体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全市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全市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由全市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全市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实行行业党委领导下的会长负责制,会长办公会议是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决定执行机构和日常决策机构,负责督促、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和决定,讨论决定本会重要日常工作事项。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全市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监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在会长领导下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本会根据行业管理的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作为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

本会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状况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组织律师开展理论研究、业务交流和业务培训,提高行业整体业务水准,拓展律师业务,拟订律师业务规范,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律师专业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