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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投资金不算非法获利 法援律师辩护观点被采纳

【案例类型】刑事

【指派单位】株洲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湖南唯楚(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致

案情简介

王某某系江西萍乡人,经朋友易某某介绍于2015年加入维卡币组织,认为加入该组织能够获得巨额利润,便撇下自己的正当工作,一心投入发展维卡币下线人员的活动中去。其后,因维卡币组织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王某某于2016年6月被批准逮捕,并羁押于株洲县看守所。

办理过程】

2017年3月初,王某某亲属向株洲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在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后,指派唯楚(株洲)律师事务所罗致律师为王某某办理该案。

承办律师首先是前往株洲县法院完成相关阅卷工作,对全案的证据和事实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与把握,并记录了有所争议的问题,留存了相关资料的复印件。通过对案件的仔细研究与分析,承办律师对全案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同时发现起诉书中对王某某的指控存在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证明不足,非法所得数额认定存在争议等问题。其后,承办律师于3月12日前往株洲县看守所会见了王某某,从其本人口述中获得了一些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与证据。

承办结果】

经过两次庭前会议和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最终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所得70万,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1.王某某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王某某以经营维卡币为名,发展了数名下线,并要求其缴纳了一定费用,构成本罪。

2.王某某非法获利的数额认定

从案件的相关证据与事实中可以得知虽经王某某之手的流动资金总额为200余万元,但其中的百分之六十属于复投资金,其本人无法对其进行实际控制与支配,也无法进行变现,根据相关法学理论,复投资金属于无法实际取得的可供其支付的现实利益,应从非法获利总额中去除掉,一审法院最终也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

【案例评析】

传销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认定较困难。通常意义上,在传销组织中除了最底层的销售人员,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都存在组织领导行为,因此正确理解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行为尤其重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当今社会披着经济发展外衣的诸多传销活动日益增多,在司法实践中的实例也不断出现,提醒着每一位公民要时刻警惕传销陷阱。本案的成功辩护,最大程度地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维持了其家庭稳定,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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