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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 七次诉讼,最终胜诉

【案件类型】民事

【指派单位】株洲市芦淞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文明

【案情简介】

法律援助申请人肖某,株洲市芦淞区人,于2010年9月6日应聘到株洲市卫生局下属事业单位株洲市四医院工作。由当时株洲市四医院院长兼党支部书记安排在医院家属小区从事保卫保洁工作。为了区分正式工,对内被称为“临时工”。当时医院规定肖某的主要工作任务是,1负责看护医院两个药房(因麻醉品药及住户被盗过几次)及1个办公用品库房等三个库房及小区的治安工作,小区每天晚10:30锁大门,早上6:30开大门。2每星期-至二次清扫小区三个单元一至九楼的卫生及每天清扫停车坪的卫生。3门卫执行1年365天24小时工作制,每天睡觉都在门卫里。月工资约定为650元,但四医院一直没与肖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等。2012年底株洲市实施卫生医疗体制改革,株洲市四医院被合并到株洲市妇幼保健院,2013年3月20日,合并后株洲市妇幼保健院以撤销家属小区门卫为由,将肖某于2013年3月30日辞退而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2013年5月肖某以株洲市妇幼保健院为被申请人,向株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具有劳动关系,并给予经济赔偿。2013年6月21日株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肖某与株洲市妇幼保健院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肖某的仲裁请求。肖某不服该裁决,于2013年7月4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2013年8月30日芦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659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肖某起诉。肖某不服该裁定,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以(2013)株中法民四终字第282号民事裁定,撤销芦淞区人民法院(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659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芦淞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肖某申请追加芦淞区建宁街道卫生服务中心为被告,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肖某的诉讼请求。肖某再不服该判决,向株洲市中级法院上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判决(2014)株中法民四终字第201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肖某还是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申请再审。

【办理过程】

2015年2月13日,肖某再次来到了株洲市芦淞区法律援助中心,向该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他自己都记不清有多少次走进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了,每次来到法援中心,这里的工作人员都会给他泡上一杯热茶,仔细的倾听他的诉求,耐心的解答他的困惑。这一次,当得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他要申请进行劳动仲裁后,法援中心毅然作出决定,再次指派援助律师为他办理此案。随后,法援中心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到我,问我是否愿意为肖某再审一案担任诉讼代理人。

【办案难点】

本人接手该案后,通过仔细分析,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难点:第一,本案经过一审、重审、二审,现案件再次回到起点,历时二年多,各方均已精疲力尽,当事人对法院极为反感而又无可奈何,第二,本案在前面的审理过程中,均认定不构成劳动关系,这会给审判人员形成一种先入为主的倾向;第三,经过深入了解情况,2012年10月18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株洲市四医院资产及债务处置工作,并形成了《市四医院、市一医院湘安分院资产及债务处置工作协调会议备忘录》,对原株洲市四医院的资产、债务作如下处置:市四医院资产分两部分安排,其中,南院资产整体安排给芦淞区政府,改造建设为芦淞区建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东院资产整体安排给荷塘区政府,改造建设为荷塘区月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株洲市四医院的债务总额为3030。43万元,由株洲市政府、芦淞区政府、荷塘区政府各承担1000万元。株洲市卫生局在这次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负责具体实施,因而上述相关方均应该作为当事人纳入进来,一个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一下变成和地方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的较量,对法院审判人员、当事人、援助律师无形中增加了巨大的压力。

尽管面临重重困难,但承办律师经过审阅相关证据,对确定肖某和四医院的劳动关系、以及对打赢这场诉讼还是充满信心。  

首先,湖南省高院作出重新审理裁定,证明案件还有胜算的希望。第二,株洲市妇幼保健院在以前的诉讼中提供了原株洲市四医院发放给肖某的工资表,清楚标明肖某月工资650元,并有肖某的签字。这对证明双方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同时肖某在四医院上班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第三,以前的诉讼走入了误区,肖某不应该诉请和株洲市妇幼保健院具有劳动关系,而应该诉请和四医院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以此为切入点才能扫清相关法律障碍;第四,最重要的是,芦淞区人民政府、株洲市卫生局、株洲市妇幼保健院、芦淞区建宁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只是作为原四医院债权、债务的承继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在厘清法律关系后,2015年2月13援助律师为肖某撰写了劳动仲裁申请书,以芦淞区人民政府、株洲市卫生局、株洲市妇幼保健院、芦淞区建宁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被申请人,向株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原四医院具有劳动关系,并给予经济赔偿。2015年4月5日株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超过45天未作裁决,肖某于2015年4月16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确保被告主体的适格,期间肖某分别要求追加邓少忠、宾晓年、龙交心和原四医院作为被告,但都被芦淞区法院裁定驳回。为了扫清被告主体资格的相关法律障碍,肖某征得援助律师同意,又单独起诉原四医院,但被芦淞区法院、株洲市中院裁定驳回。后来芦淞区法院经过二次开庭审理,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遗憾的是法院还是按照原来的审判思路,仍然以肖某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判决驳回了肖某起诉,而其实本案援助律师起诉要求确认的是肖某与四医院具有劳动关系。对芦淞区法院这种判决律师和肖某自然不服,征得肖某同意,再次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开庭审理充分听取援助律师认为肖某和四医院具有劳动关系,四被上诉人作为四医院债权债务承继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意见,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湘02民终585号民事裁定,撤销芦淞区人民法院(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案件又一次峰回路转再次回到了芦淞区人民法院,这次芦淞区法院相当重视,重新组成合议庭,又依职权追加了荷塘区人民政府、株洲市荷塘区月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被告。经过二次开庭审理,援助律师在庭上充分发表了肖某和四医院具有劳动关系的意见,得到了审判法官的认可。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6)湘0203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肖某的诉讼请求。

【承办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了肖某和四医院具有事实劳动关系,作为被告的芦淞区人民政府、荷塘区政府、株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支付肖某9052。7元,共计27158元。

芦淞区法院判决后,株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肖某均不服,同时向株洲市中级法院上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判决(2017)湘02民终942号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案件点评】

本案从2013年肖某第一次申请劳动仲裁,到2017年6月20日株洲市中级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历时五年多,旷日持久的诉讼,肖某最终得到了胜诉。

在长达五年多的诉讼过程中,株洲市芦淞区法律援助中心始终坚持为申请人肖某提供无私的法律援助。我们之所以为本案提供持续的支持,一方面是基于法律援助的基本理念,为了坚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另一个方面是我们能够紧紧抓住唯一证据,对证据具有坚定的信心,在庭上让证据说话,从而说服法官。第三,本案能够取得最终的胜诉,也得益于当事人本人坚定的信念,以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决心和勇气,同时能够充分听从法律援助律师的建议,坚定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在诉讼过程中能够不遗余力的去奔波,去努力。第四,也要感谢承办法官能够顶住方方面面的压力,维护法律的尊严。

一个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最后和二家地方政府及四家政府相关部门、医院对薄公堂,经过漫长的五年,当事人和援助律师为此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毕竟迎来了公平和正义。虽然迟了一点,但我们仍感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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