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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非因工死亡 待遇充分保障

【案件类型】民事

【指派单位】攸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攸县长安法律服务所 彭新刚

【案情简介】  

受援人齐某某丈夫虞某某从2013年7月1日起进入株洲市亚力盛电子有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齐某某本人也随同丈夫虞某某一同进入该公司工作并成为一名车间工人。工作期间,株洲市亚力盛电子有限公司一直未与齐某某本人及其丈夫虞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1月6日,虞某某因自身疾病(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不幸在家中死亡。共花费医药费12725元。后齐某某及家属多次就有关赔偿事宜与株洲市亚力盛电子有限公司交涉,株洲市亚力盛电子有限公司仅支付了2万元后便以虞某某系自身原因而非因工作原因死亡为由拒绝继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此,双方各执一词,关系不断僵化,因此引发纠纷。

【承办过程】  

2013年4月份,受援人齐某某因家庭经济困难来到攸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县法援中心负责人认真听取当事人讲述相关案情后,深表同情。当即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攸县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彭新刚承办此案。彭新刚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受援人齐某某详细了解其老公在株洲市亚力盛电子有限公司工作情况,以及后来因病死亡经过。并充分整理收集各种有力证据材料,包括死亡证明书等,查阅了大量有关非因工死亡待遇方面的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规定,拟写好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做好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准备工作。之后又多次与齐某某及其家属走访株洲市亚力盛电子有限公司实地了解案情,并与株洲市亚力盛电子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多次沟通协调,就相关法律政策进行充分阐述,以消除双方的对抗情绪,缓和矛盾。

2014年5月4日,在做好充分准备后,代理人彭新刚正式向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劳动仲裁。并提出了多项仲裁请求,包括齐某某本人及丈夫虞某某两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虞甲祥的非因工亡待遇等。为尽快帮助受援人齐某某解决纠纷,代理人同时向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提前开庭审理此案,以尽快消除申请人的诉讼之累。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代理人彭新刚的意见,也特意提前安排处理本案,于2014年5月8日提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代理人彭新刚向仲裁庭提交了所有有力充分的证据,并认真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1、因本案中齐某某丈夫虞某某虽系自身原因及自身疾病死亡,但是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因此,作为家属齐凤玉完全有权利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株洲市亚力盛电子有限公司没有为虞甲祥参加养老保险,有义务向其支付相关待遇。

2、根据《湘人社发[2013]40号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精神:“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四个月发放,抚恤金按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不到一年按一年计算。”由此,株洲市亚力盛电子有限公司应当按此标准向齐凤玉支付相应的待遇。

3、受援人齐某某及丈夫虞某某在株洲市亚力盛电子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株洲市亚力盛电子有限公司一直未与齐凤玉本人及其丈夫虞甲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规定,株洲市亚力盛电子有限公司应当支付二人9个月的双倍工资。

4、作为公司员工,齐某某及丈夫虞某某为公司做出了一定的贡献,现丈夫虞某某死亡,家中也因此失去了顶梁柱,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我们认为株洲市亚力盛电子有限公司应当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在开庭过程中株洲市亚力盛电子有限公司也提出,作为用人单位,在虞某某死亡后,已支付了20000元。一是虞某某工作期限不到一年,二来已作出了相应的补偿,没有义务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在代理人彭新刚的耐心劝说下,并充分发表以上代理意见后,单位表示同意调解此案,愿意在原有的基础上再适当增加部分补偿。通过代理人彭新刚与对方负责人语重心长的沟通、反复动之以理、晓之以情的劝说,并据理力争,最终说服并感动了株洲市亚力盛电子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同意再次与受援人齐某某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协议,由株洲市亚力盛电子有限公司另行支付齐凤玉25000元。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当庭作出了攸劳仲案字[2014]103号调解书,对株洲市亚力盛电子有限公司支付齐某某各项赔偿款共计45000元整的协议内容予以确认,本案终结。

【案例评析】  

本案独特之处有两点:

一、虽然本案是调解结案,但是受援人齐凤玉应当享受的相关待遇全部一次性足额补偿到位且超过了补偿标准,按以往惯例,调解结案大多是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当事人都要或多或少降低待遇补偿金额方可结案,而本案非但没有降低,反而提高了补偿标准。

二、承办人彭新刚通过努力争取,以株洲市亚力盛电子有限公司一直未与齐某某本人及其丈夫虞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为受援人主张权利,不仅抓住了案件的关键点,而且争取了本案的主动权。也增加了与株洲市亚力盛电子有限公司谈判的筹码,通过进一步与被诉方反复协商、斡旋,最终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标准,追加补偿金25000元.如果严格按照标准,是不可能有这么高的金额。最难能可贵的是该案也是将法律和人性、情理完美结合办案的典型案例。

【办案效果】  

当受援人齐某某拿到调解书后,心情无比激动,紧紧握住承办人彭新刚的手,连连表示感谢。称赞这样的处理结果也超过了自己的预期,虽然丈夫虞某某死亡了,但是攸县法律援助中心及承办人员很好地维护了她的合法权益。让她在丈夫虞某某不幸死亡后,却能真真切切地又一次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是法律援助向她伸出了援手,为她保驾护航,让她今后的生活有了保障,感谢党和政府关注民生,关注弱势群体!今后的日子里将以自身的经历去现身说法,进一步宣扬我们政府的法律援助这个好政策。让更多的人享受到来自政府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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