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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暖企业 律师在行动(十四)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为我市A企业调解解决一个复杂的经济纠纷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株司发(2018)5 号)

【政策干货】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健全完善多元化调解机制,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要求,探索开展律师调解工作,建立律师调解工作机构,健全律师调解工作机制,完善律师调解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为平安株洲、法治株洲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案例】

2011年,A公司因承建株洲B公司而向株洲C公司租赁塔吊作业,2012年10月份,因株洲C公司聘请的塔吊人员操作不当,从高空坠落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因株洲C公司避而不见死者家属,由A公司垫付70万元赔偿款及其他费用处理此事。2014年,A公司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由株洲C公司支付A公司各项损失72万元。2014年10月,A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株洲C公司一直拒绝履行法院判决。

2019年7月底,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刘育峰主动为A公司这起纠纷提供法律服务。刘育峰律师通过与株洲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联系了解到,株洲C公司之所以一直不愿意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是因为株洲C公司两台塔吊在株洲B公司项目的工程款一直未能与A公司进行结算,且实际施工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发生后扣留了株洲C公司的两台塔吊。刘育峰律师认为,A公司代株洲C公司垫付的72万余元,株洲C公司肯定是要返还的,但是株洲C公司现在实际已经停止经营,公司账上没有一分钱,而被实际施工人扣留的两台塔吊,经闲置几年,该案实际执行确实难以走下去;关于株洲C公司主张的工程款问题,株洲C公司实际在株洲B公司项目进行了施工,其工程款的问题终究也是要解决的。为了妥善解决双方矛盾,让双方都能够及时止损,刘育峰律师组织株洲C公司、实际施工人等进行了两次面对面的协谈,从事实、情理、经济效益、法律层面等多方面向双方进行了阐述,经充分协商,双方对工程款的结算、本执行案件的处理基本达成了一致。2019年8月9日,A公司与株洲C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A公司自动放弃部分款项,株洲C公司放弃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两台塔吊由株洲C公司拖回自行处置。

本案是通过调解解决执行难的案件。刘育峰律师接受委托后,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既实现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又避免了强制拍卖、再起诉讼可能带来的损失,实现了当事人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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