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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雅立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拍卖合同纠纷案

株洲市织布厂破产清算组诉
株洲市雅立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拍卖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株洲市织布厂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于2010年6月29日以破产纠纷为由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株洲市雅立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雅立公司”),要求雅立公司支付破产资产拍卖款120万元及违约金。雅立公司在答辩期内以本案不属破产案件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5日下达(2010)株中法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雅立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移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处理。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日受理本案。雅立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反诉,天元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此案。2011年10月9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10)株天法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均没上诉。
诉辩(争议双方)主张
 
二、诉辩(争议双方)主张
原告清算组诉称:2006年12月31日,株洲拍卖有限公司受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原告共同委托,依法对原株洲市织布厂破产财产进行公开拍卖,被告雅立公司以1960万元的价格竞标买受了上述破产财产,并与株洲拍卖有限公司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之后原告按《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全部履行完毕,但被告雅立公司未严格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其经原告及代理人多次催收,至今仍欠破产资产拍卖款120万元未付,已构成违约。特诉请法院:1、请求判令被告雅立公司向原告支付破产资产拍卖款120万元及违约金;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雅立公司辩称:
1、被告还差株洲市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款120万元未付是事实;2、导致纠纷的发生完全是由于原告违约没有及时交付资产所造成的,被告没有违约行为,在法律上是不存在任何责任,所产生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3、由于原告没有向被告及时交付资产,导致被告对土地及房产开发带来严重影响,资金积压等给被告带来巨大经济损失,提出反诉,要求赔偿。4、要求原告向被告提供正规收费发票;5、原告主体有异议。
 
三、律师承办过程
本人在被告雅立公司收到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后就受其委托,担任其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本人仔细研究原告的起诉书,发现本案不属于破产案件纠纷,而属于普通的民商案件纠纷,且诉讼标的只有120万元,不属中级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将观点给公司负责人汇报,本案一审不应在中院,而依法应在区法院,公司负责人要求依法应对。针对此情况,本人代理雅立公司于2010年7月13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出书面的《管辖权异议书》,认为本案系普通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而非破产案件纠纷,按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湘高法【2006】8号)的规定及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标准规定,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案标的范围为4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案件,本案原告的诉讼标的为120万元,没有达到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案数额范围,应依法移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书》后,于2010年7月25日下达(2010)株中法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雅立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案件移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处理。这是案件的初步胜利,如果案件一审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来无论哪方不服裁判,二审就要上诉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了,明显就要增加双方的诉累及诉讼成本了。案件管辖权的移送,实际给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减压了,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对管辖权的移送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前面还是案件程序上的较量,真正的较量是在案件的实体方面,怎么样最大限度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名代理律师的智慧及职业要求。通过和雅立公司多次商讨,案件怎么处理,雅立公司完全相信和信任本人。通过对雅立公司提供的证据,本人仔细思考和分析,果断提出:要最大限度的维护雅立公司的合法权益,只有依法提出反诉。这是本案的一个关键点和突破口。但是当时的证据又不很齐全,怎么办?雅立公司要反诉的诉请主要是原告延迟交付破产资产给被告雅立公司带来的损失,但是其具体损失数额当时又无法统计,时间不能耽误,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反诉必须在答辩期内提出。准备好基本证据材料,依法提出反诉:1、要求交付拍卖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及开具1960万元的正规税务发票;2、要求原告支付为其垫付的电费及手续费28906.5元,3、减少土地面积误差多计算的拍卖款92938.56元;4、赔偿因延迟交付资产给被告造成的损失40万元;5、反诉费用由原告承担。对于第四项反诉请求,本人斟酌了很久,具体多少损失?手头无任何证据。最后决定先估算写个数额,具体到时再变更诉讼请求,这都是法律所允许的。反诉顺利立案,并按时交纳了反诉费。
案件进入实体白热化交锋,孰是孰非,关键看证据、看事实。由于雅立公司在反诉时没有提交损失依据证据,对方肯定会以此为由不予认可。为了取得雅立公司的损失证据,本人又果断提出对其损失依法作司法鉴定,得到法院的同意,但是在选定鉴定机构时,清算组及代理人又极不配合,最后由法院依法指定株洲天岳资产评估事务所对雅立公司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在鉴定过程中,雅立公司向评估机构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因清算组延迟交付资产而造成的损失。株洲天岳资产评估事务所依法作出了鉴定报告:株洲市织布厂破产清算组延期交付土地、房屋所产生的租金损失及延期交付土地造成的延期开发房地产的经济损失共计108.25万元,其中租金损失11.55万元,延期开发地产的经济损失96.7万元,按照贷款利率自2007年1月19日和2007年8月9日占有资金438万元开始计算利息。对此鉴定结果,雅立公司及本人很是满意,这也确实代表雅立公司的实际损失。这是向胜利迈出了一大步,雅立公司的损失有终于有证可查了。对这一重要证据,不知对方是出于无奈认可还是疏忽,在法院规定的异议期内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案件在向着雅立公司有利的方向发展了。
案件两次开庭,庭审相当激烈,重点是对证据的质证上,是否应开具税务发票?对鉴定报告结论是否采纳?交锋相当激烈,尤其是对鉴定结论的采纳上,本人认为鉴定结论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完全应作为雅立公司的损失依据,对方虽然庭审时提出诸多异议,但其理由均不成立,更何况对方在法院规定的异议期内没有提出异议,这是对方一个致命的内伤。关键性的证据雅立公司占了上风,案件结果就胜券在握了。
 
四、承办结果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株洲市雅立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株洲市破产清算组拍卖成交款120万元;二、原告(反诉被告)株洲市破产清算组给付被告(反诉原告)株洲市雅立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违约损失889566.85元;三、将土地证在判决书生效后10天内交付给雅立公司;……折抵之后,雅立公司只要支付清算组310433.15元。判决结果超出了我方的预期,雅立公司负责人相当满意,对本人的工作也表示了了肯定。对此判决结果,双方都没有上诉。
 

  • 律师解说

看似一起简单的民事案件,实际里面运用较多的法律知识,这就需要一名执业律师能全面掌握和驾驭法律,充分利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调一下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是非法权益,本案判决结果,是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想到的结果,案件在诉前曾调解过,雅立公司准备支付100万元了结,但通过诉讼,为其挣得利益近80余万元,这都是很好地运用法律武器的结果。       
(一)法律知识的运用。此案开始在中院立案受理,本律师发现倪端,和承办法官沟通,开始法官的观点和我的观点截然不同,坚决认为此案系破产案件纠纷,中院有管辖权,我的观点是此案不属破产案件纠纷,是一起因拍卖合同所引起的合同纠纷,通过多次沟通,并提供相关司法解释,终于认同我的观点,将案件移送区法院处理。如果此案一审在中院,二审的话就肯定在省高院,不说诉讼成本增加,劳累之苦也够呛,法律是律师的武器,只有好好掌握和利用武器,才能取得胜利。
(二)反诉法律知识的运用。在诉讼过程中,本案也采取了适当的诉讼技巧,在反诉时,当时无法计算损失具体数额,按照惯例,还真的不好反诉,通过仔细考虑后,先随便确定一个数额,风险自己承担。
(三)通过司法鉴定对证据的收集的法律知识运用。反诉后,马上申请司法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再变更反诉请求。这一思路相当正确,鉴定结论一出来,鉴定的损失高于我方自己评估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马上增加反诉请求,补交诉讼费。现在回想起来,当然觉得当时还是蛮冒风险的,要求不做损失司法鉴定,或者鉴定报告对我方不利,案件结果就会截然不同了。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不仅需要全面地掌握好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如何运用好法律知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
编写人: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  肖洪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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