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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厂无知帮盗窃 律师巧辨获缓刑

【案件类型】刑事

【指派单位】株洲市石峰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邹再新   

【案情简介】

受援人刘某,男,株洲市某单位护厂队职工,2014年11月,被告人于某为盗窃某单位的废旧不锈钢,找到某单位护厂队负责垃圾监装的刘某,以请吃饭、唱歌及帮忙偿还信用卡上的欠款为诱饵,要求刘某在其夹带废旧不锈钢的垃圾清运车的监装单上签字,分两次盗窃单位财产十五万多元。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刘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承办过程】

刘某因家庭经济困难,特向石峰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请求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株洲市石峰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刘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立即指派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再新为法律援助律师,为刘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提供辩护。邹律师接受指派后,当天即到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查阅、复印案卷材料,并多次与被告人刘某会谈,向他了解案发时的具体情况。经过仔细阅读案卷,反复分析案情,为此承办律师马上确定辩护思路,撰写全面详细的辩护意见。

第一次开庭时,考虑到当时职务侵占十五万元属于数额巨大,量刑在五年以上,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出台,而职务侵占罪是参照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省高院正在制订新的量刑指导意见(各档量刑金额会大幅提高),以及本案存在一些事实不清的情况,建议法院要求办案机关补充证据。

在2016年7月29日第二次重新开庭审理,辩护律师提出,按照最新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职务侵占十五万元只是属于数额较大,量刑在五年以下,如符合宣告缓刑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且被告人有认罪、初犯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争议焦点】

刘某涉嫌职务侵占的金额到底是属于数额较大还是数额巨大?

【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起诉书指控称:被告人刘某的犯罪行为属于职务侵占罪,而其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盗窃本单位财产达到十五万多元,属于数额巨大,应该基准刑在五年以上量刑,不能适用宣告缓刑。

针对此观点,辩护律师指出:第二次开庭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新的量刑指导意见已出台,按照最新规定十五万多元只是数额较大;同时被告人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理过程中又能当庭认罪,属于认罪态度好,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最终合议庭在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观点并综合分析了本案的具体案情之后,法院采纳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办案思考】

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每一个律师承办每一个案件应当秉承的基本态度,而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律师的不懈努力,能够被法庭采纳其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而得以维护,应当是每一个律师所追求的终极目标。要达到这一目标,就要求我们律师一要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并随时掌握最新的司法解释和刑事案件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要对具体案件细节有充分的认识。本案刚好处于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后,怎样依法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最大限度地有利被告人,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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