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案例

天降广告玻璃受伤 法援律师帮助获赔

案件类型民事

指派单位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旺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5日七点三十分许,黄岐送小孩上学后返程,步行途径株洲市芦淞区体育路口广冶大厦新佳廷宾馆时,新佳廷宾馆广告箱底部一块玻璃突然脱落,从黄岐头顶掉下,砸中黄岐,黄岐受伤,左侧胸壁大面积皮肤撕开,当场血流不止,疼痛难忍。被紧急送往湖南省直中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侧胸壁皮肤撕脱伤,伤口面积达25×13cm,住院治疗42天后出院,花费医疗费15617.8元。经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仲天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申请人黄岐“误工90日、护理20日、营养15日”。

事故发生后芦淞区新新佳廷宾馆共计向申请人黄岐预赔付了1万元,但对后续赔偿拒绝支付。

黄岐本系肢体残疾人士,属肢体残疾二级,自与配偶离异后,未满十岁的小孩黄某一直随黄岐生活,由黄岐独力抚养,全靠黄岐在株洲市体育彩票发行管理站的工作收入来支撑家庭支出,黄岐因“天降广告玻璃”砸伤,花费医疗费近一万六千元,工作单位也因黄岐数月未能上班而无法向其正常发放工资,原本经济就不太宽裕的黄岐家庭,更加陷入窘境。黄岐遭此飞来横祸,公民生命健康权利受到侵害,眼见损失无法得到赔偿,只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办理过程】

黄岐通过株洲市残疾人联合会的帮助,找到了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向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就自己受伤一事通过司法诉讼维权。经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因黄岐系残疾人员,并属家庭困难情况,符合提供法律援助的条件,决定给予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专业律师具体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多次约见申请人黄岐,向其反复了解事故经过,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提出诉讼方案,释明诉讼风险。通过向申请人黄岐了解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和对申请人提交的初步证据材料进行审核,我们将本案的基本事实明确了下来,寻找到供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首先,我们确认的本案基本事实是:申请人黄岐正常通行在广冶大厦楼下公共道路上,新佳廷宾馆悬挂的广告牌坠落,致黄岐受伤。其次,我们向申请人分析本案的基本法律关系是:本案应属于坠落物坠落致人受伤的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坠落物玻璃的所有权人新佳廷宾馆及管理责任人广冶大厦物业管理公司在本案中应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地是马路边的公共通行道路,申请人黄岐在本案中属于正常通行,没有过错,在本案中无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在芦淞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事故发生地和被告所在地均为同一地点,我们应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在我们准备诉讼材料过程中,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时发现,事故发生地的广冶大厦是一栋19层楼的建筑,由于开发商卷跑了房屋维修资金等原因,该小区业委会并没有聘请有资质的物业公司对物业进行管理,仅仅是临聘了几名退休人员进行物业管理,面对作为本案责任主体之一的物业公司缺位的情况,我们无法按照以往惯例起诉物业公司,承办律师将本案的特殊情况提请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共同讨论,我们讨论认为:每个小区对自有物业负有管理责任,聘用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进行管理是常见的物业管理方式,物业公司管理小区物业,是小区全体业主通过委托管理的方式将管理责任转移给了物业服务企业,所聘请的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委托具有专业服务资质以及业委会是否对物业服务公司尽到了充分有效的监督,是在物业致害案件中衡量业委会是否存在过错的重要因素。本案中,由于广冶大厦业委会未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仅是临聘了几名退休人员进行管理,广冶大厦业委会在委聘和监督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不能视为业委会已将管理责任转移给了物业管理人员,广冶大厦业委会仍应对本小区的管理责任负责,故本案中的“管理者”责任,因物业管理企业的缺失,该责任应由广冶大厦业委会承担。承办律师将我们该讨论结论向申请人进行告知,征得申请人的同意,我们将本案的诉讼方案中被告进行调整,最终确定以坠落物的所有者新佳廷宾馆及物业管理责任人广冶大厦业委会列为本案共同被告。

经反复讨论斟酌,多次约见申请人,本案的案件事实得到固定,诉讼所需的证据已准备齐全,案件的法律关系以及法律依据已明确,起诉文书已定稿,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各项条件已成熟,我们于2016年8月29日正式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芦淞区人民法院以(2016)湘0203民初1810案受理此案。

然而,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我们得知新佳廷宾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有急将宾馆转手他人之意,如此将因个体工商户老板的变更或导致诉讼程序的复杂化,也可能会因宾馆原老板甩掉了宾馆资产离开株洲,而导致法院无法将开庭传票顺利送达被告,诉讼程序因此而被拖长以及届时生效判决难以被执行到位等情况,为了避免这一明显对申请人不利的情况,我们一方面积极跟人民法院沟通,争取到本案尽快开庭,另一方面通过市法援中心与广冶大厦相关负责人及即将受让佳廷宾馆的老板沟通,尤其向宾馆老板施以一定压力,同时,我们做宾馆老板的思想工作,宾馆老板已有一定的调解意向,取得了初步成果。在开庭当天,人民法院组织庭前调解,在调解方案中,为保证申请人黄岐的损失最终能赔偿到位,避免此后的执行问题,我们提出,所有赔偿款项必须当场支付,我们并争取到法院法官对我们该意见的支持,在法院法官和承办律师的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新佳廷宾馆老板当场向申请人黄岐支付了赔偿款21800元,申请人黄岐申请撤诉,至此申请人黄岐的损失赔偿纠纷一事得到了圆满解决。

【办理结果】

双方达成和解,新佳廷宾馆老板当场向申请人黄岐支付了赔偿款21800元,申请人黄岐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下达(2016)湘0203民初181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黄岐撤诉。

申请人黄岐因“天降广告玻璃”受伤所遭受的损失,以较高的效率赔偿到位,通过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达到了法律援助的目的,赢得了申请人的好评。

【案例点评】

一、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责任主体有哪些?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明确了坠落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是责任人,但该责任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若坠落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能证明自己对悬挂物坠落造成的损失不具有过错,则可以免责。

本案中,因坠落物广告箱玻璃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同一,均为新佳廷宾馆,是本案的责任主体之一,另一责任主体则是该小区的管理责任人。因坠落物致害遵循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从诉讼策略上来说,宜将致害物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一同列为被告,待诉讼中再行查明其是否具有过错,以充分实现受害人黄岐权益的最大化。

二、业委会未聘请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管理,发生坠落物致害事故时,业委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1、物业所有权人对自身享有权利的物业负有管理责任。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该条包含了业主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物业应当承担管理义务的内容。自有物业致他人受害时,业主应为物的致害行为承担责任,这是业主对物的替代责任。

2、业主的物业管理责任是否可以转移?

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国家通过出台《物业管理条例》等形式,确认业主可以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来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在《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中明确业主享有共同“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业委会可以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企业基于《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取得了对相应物业的管理职权,业主方对物业的相应管理责任也根据双方《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了物业服务公司,并且基于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对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来管理物业行为的明文规定,该管理责任的转移获得了一定责任承担上的对外公示效力(具有公示效力的理由:1、《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明确了自行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聘请其他管理人管理三种管理方式。从《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可看出,该条例所规范调整的“物业管理”只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方式,该《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单独就物业公司进行的物业管理作出了明文规定,作为物业管理中的一种特殊调整类型,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使其具有公开性,使其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公示作用。2、《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公司的行为规范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物业公司按照行政法规的规范所进行的物业管理行为,属于公之于众的行为,相对于“自行管理”和雇佣个人等“其他管理人管理”而言,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便具有了公示作用;3、《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是法人、要求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等规定,能够通过工商、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其企业及经营行为均有备案可询,使其具备公示效力)因此,笔者认为,业主的物业管理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转移给物业服务公司。

业主方对物业管理责任向物业服务企业转移程度,取决于其在对选聘物服务企业过程中是否存在选任、监督过失,及过失的大小。业主方的选任过失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业主方则在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时,首先应是聘请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其次应根据自身物业性质及物业规模聘请具有相应不低于该资质等级的物业公司进行物业服务,否则,业主方则存在选任过错。此外《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时对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也是业主方(建设单位)应尽的审慎选任责任。

3、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时,业委会、物业服务公司、受害人责任如何分担?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推定原则的区分的意义,更多的体现在诉讼程序上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若暂不论举证责任问题,回归实体,发生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他人损害事故时,事故损失则最终依各方过错分担。

具体而言,第一,若受害人对事故损失有过错,则自身应根据自身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第二,物业服务公司体现为物业“管理人”身份,其应就其是否尽到管理责任及尽到管理责任的大小进行举证,而后再依据物业服务公司对相应物业履行管理职责的程度,判定其在事故中是否具有过错及过错的大小,物业服务公司在物业管理中的过错大小最终决定了其在事故中应承担责任的大小。第三,业主委员会体现为“所有人”和“管理人”身份,应根据其双重身份分别考核其过错及责任。业委会“所有人”身份责任,主要为基于物业本身瑕疵的责任;业委会“管理人”责任,主要为基于其对自有物业管理的责任,该管理责任可以基于其在对选聘物服务企业过程中是否存在选任、监督过失,及过失的大小,来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物业服务企业。

综上,业委会未聘请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管理,发生坠落物致害事故时,应根据业委会的“管理人”责任是否转移及转移的程度,业委会是否具有“所有人”责任来判断业委会的责任。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