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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漠儿子拒绝赡养老父 温暖法援彰显人间真情

【案件类型】民事

【指派单位】株洲市荷塘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覃艳丽  

【案情简介】

68岁高龄的吴忠义老人育有吴浩、吴英姿两个子女。2014年6月4日,他被诊断为患有肺恶性肿瘤。因该病他现已产生了几千元的医疗费用,目前仍在继续治疗。他就诊的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第一医院出具了一份证明:吴忠义患有肺恶性肿瘤需要接受化疗,预计所有住院费用不低于20万元。2006年9月7日,吴忠义在儿子吴浩的一再要求下,将其唯一的房产赠与给了儿子,现在已经没有任何财产可以治病了。但如今,他儿子和女儿却一直未探望他并拒绝支付赡养费用。

【承办过程】

考虑到本案为家庭纠纷,我思考着先通过调解解决。于是,我拨通了吴忠义儿子吴浩的电话。吴浩了解了我的意图后,他首先有点反感,然后他又不断为自己开脱。通过半个多小时的通话,我了解到了吴浩的真实意见:因为之前的一些家庭琐事,他觉得父亲诸多行为不妥,所以,他现在不愿意赡养年迈病重的父亲。

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我于是准备了吴家两个子女的身份信息、吴忠义的病历资料、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第一医院的证明等证据资料,写好起诉状,并带原告吴忠义到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立案,要求被告吴浩和吴英姿定期探望原告并支付原告10万元赡养费。

2014年8月22日,本案开庭审理。开庭前,吴忠义忽然要求改变诉讼请求,他觉得他把唯一的财产赠与给了儿子,现在儿子的经济条件也好些,儿子应该对他承担更多的赡养责任。于是,他要求10万元的赡养费中,儿子承担90%,女儿承担10%。庭审中,我按照他的要求变更了诉讼请求。但当天两个被告均未到庭,而是各自委托了律师出庭。满怀希望的吴忠义看到两个子女的刻意躲避,心中甚是失望。两被告的代理律师提出了原告自身有退休工资和医保,被告自身经济困难及只能按照原告实际发生的费用来计算其赡养费用等答辩意见。

在代理律师的据理力争下,2014年10月20日,原告吴忠义收到了天元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两被告定期探望原告;被告吴浩支付原告5000元赡养费,被告吴英姿支付原告35000元赡养费。

拿到判决书的吴忠义并不开心,他已经病入膏肓,4万元根本不能解决他的燃眉之急。于是,他情绪失控的情况下,跑到女儿吴英姿家哭闹了一场,在承办法官的劝说下,他无奈的回到了家里等待那救命的4万元钱。

但令吴忠义意外的是,他的儿子吴浩又提起了上诉,本案进入了二审程序。吴忠义很愤怒,但他也很无奈,他希望能在有生之年拿到这笔医疗费用。

【案件点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第十八条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吴忠义患病需要治疗,其自身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两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医疗费用并定期探望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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