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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内坠楼,学校责任如何

【案件类型】 民事

【指派单位】 茶陵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 茶陵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苏小龙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2日19:10左右,刘某某在被告株洲世纪星实验学校晚自习时从教学楼5楼坠落在教学楼1楼前坪,致使刘某某受伤,被告把刘某某送到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死者家属怀疑死者系他杀,并向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经调查了解,排除他杀可能,并不予立案。为此,死者家属向学校讨要说法,而学校却推却责任,认为死者系自杀,责任应由死者自己承担。双方意见分歧较大。5月3日死者亲属百余人打着横幅到学校讨说法,并扬言要死者班主任抵命,情形相当危急,为了防止事态恶化,5月4日县委政法委组织公安、教育等单位组成联合协调组,对此事予以协调处理,在协调处理过程中,世纪星学校始终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只答应从人道主义出发补偿受害人家属10万元,而受害方家属则认为人到了学校,在学校出了事,学校就要负全部责任,要求校方赔偿120万元。因双方差距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受害方家属于5月5日又组织100余人到学校闹事,严重影响了教学秩序,公安机关对为首的闹事者予以拘留,这更激起了受害方的不满,准备组织更多亲属到学校讨说法,矛盾将更加激化。此时,有人指点受害方:你们可以到法律援助中心找律师为你们维权。

【承办过程】

2014年5月5日下午,死者刘某某的父母刘某和刘某红来到法律援助中心,请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女儿刘某某的死亡一案。中心工作人员在审查资料后,认为该案影响较大,如果不及时化解,矛盾将激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于是当即受理此案,并指派茶陵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律师苏小龙承办此案,承办人向受援人了解案情后,随即向当事人讲解法律规定,要其相信法律,不要蛮干,要依法维权。在稳定了被害方家属的情绪后,援助律师即向公安机关、教育部门和参与抢救的人民医院了解情况。通过走访、调查、了解,援助律师发现校方的教学场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及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不到位,表现在:1、受害人坠落地点的护栏高度只有102厘米,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高度110厘米。2、学校违规补课、调课,并没有得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备案。3、班主任擅自离开教室使得学生脱离监管。律师在掌握了上述事实和证据后对该案的处理基本有了底。

鉴于该案在本地影响较大,为了及时调处矛盾,承办人积极与学校和教育部门联系,并于2014年5月7日在茶陵县教育局的主持下,与校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校方一开始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承办律师在调解过程中提出校方存在的上述三项过失,并据理力争,终于使校方承认自己存在过错,并答应暂时赔偿家属34万元,在此基础上要求家属提出诉讼,以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为准。2014年5月8日,受援人就与校方责任纠纷一事向茶陵县人民法院起诉。

2014年6月11日,茶陵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承办人在庭审中提出,被告教学楼5楼的护栏只有1.02米,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1.1米,这一安全隐患的存在是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由于2014年5月9日要开展初三教师期末复习研讨会,于2014年5月3日调上2014年5月9日的课,但没有按规定及时向茶陵县教育局备案。同时在晚自习时,刘某某所在37班班主任应该值班而中途离开了教室,使学生脱离了老师的监管也是事件发生的原因之一,故被告在本事件中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80%的责任。

【承办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全部接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方损失的70%共计385205.8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判决书送达后,双方都表示不上诉,且被告已经将赔偿款全部支付给了原告。

【案件点评】

本案系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首先,死者出事地点的防护栏确实存在安全隐患,应当认定校方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及在办学过程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的死者系被告学校的学生,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都差,需要学校予以特别的管理和保护,被告学校在组织学生晚自习时应当有老师辅导并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而实际上被告学校在案发时并没有老师在场管理。同时,被告学校在法定节假日组织学生上课和晚自习,违反教育部部门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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