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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

案件类型  民  事
案    由  杨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
办理方式  诉  讼
承 办 人  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言利娟
 
【案情介绍】
    2015年4月7日,蒋某某以感情基础薄弱,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起诉杨某某,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安置房一套、征收款项571970元及集体土地分配款。
 
【承办过程】
      原告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9月3日在株洲市石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六年多来原、被告没有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婚后的生活很不和谐。被告对家庭毫无责任新,对原告缺乏一个丈夫应有的尊重与理解,经常打骂原告。由于原告在婚后没有怀孕,被告经常以此事辱骂原告,原告无法忍受被告打骂,于2009年下半年回娘家。2012年,原、被告得住所被政府征收,被告的母亲作为户主领取了房屋征收款981798元,提前搬家腾地款352800元。上述款项原告享有相应的份额,另原、被告分得安置房一套,请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判决: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安置房一套、征收款项571970元、集体土地分配款;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杨某某辩称:原、被告2008年相识,后经近半年的自由交往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9年3日双方登记结婚,随后办理了婚宴,婚后原、被告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婚后原、被告双方一直和睦相处,对原告也非常尊重,感情一直很好,即使偶尔有一点小矛盾,也属正常,远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原、被告感情一直不错,虽然结婚将近七年未生育小孩,但被告从来没有责怪过原告,曾于2014年到湖南妇幼保健院做过试管婴儿,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感情尚未出现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仔细研究原告的起诉状,向被告了解拆迁事宜,了解到所拆迁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母亲,且住房安置人口包括原、被告、被告母亲及被告哥哥、嫂子及被告侄子,因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且涉及到其他共有人的利益,该笔拆迁款还涉及到家庭其他成员的利益,法院不可能去损害第三方的利益来满足了一方的利益要求,所以法院对房屋拆迁款分割部分一般是不予审理,而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
 
【承办结果】
    2015年7月24日,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做出了(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办案思考】
       随着城市的建设需要,很多地方都列入了拆迁的范围,大量因拆迁而来的问题也明显增多,怎样处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拆迁房屋补偿的分割问题,也是很多人想了解的问题,现实生活中许多人的思维误区,认为拆迁房屋补偿款是按家庭人口数平均分配,但其实不然,因被拆迁房屋是被告父母所有,原、被告和被告父母、被告哥哥一家同在一个户头,且征收补偿款项是以户为单位发放,这就涉及家庭财产分割及案外人利益,原告对于房屋征收补偿款、土地征收款项的分割可另行主张。且基于被征收的房屋是属于被告母亲所有,所有针对房屋的拆迁补偿都应属所有权人所有 而原、被告作为被拆迁房屋中的居住着,没有对所住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对附属物、构筑物做出过相应的贡献,那么原、被告不能享有所拆迁房屋的补偿费及装修补偿费。
     本案的关键在于怎样运用法律知识保住被告的财产,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按人口数平均分配安置补偿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当事人要在本次诉讼中进行分割,必须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先进行分家析产,再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征收补偿款。
【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 言利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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