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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案件类型  刑  事
案    由  张勇故意杀人案
办理方式  诉  讼
承 办 人  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欧阳修文
 
【案情介绍】
    被告人张勇和受害人丁汉民系邻居,两家之间只隔一条不足5米的水泥路。张勇购有一辆车牌号为湘CC6173货车从事运输业务,多次将车停在丁汉民房屋墙壁边的一块空地上,为此,丁汉民多次要求张勇停在自己家的范围内,不要停在她家门口。2013年12月3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张勇驾车回来后,丁汉民对其说:“你的那台车子不要停在这里。”被告人张勇便说:“那里又不是你的地方,我就要停在那里。怎么啦!”丁汉民说:“看你车子停在那里就出火,我到时搞一车卵石放那里,看你怎么停。”被告人张勇说:“你敢倒卵石,我就撞倒你的墙”。随后,被告人张勇回家拿了货车钥匙,上车发动货车。丁汉民看到货车开始发动,立即跑到货车尾部拦住货车,被告人张勇即将货车停住。丁汉民便从货车尾部和墙面中间起出来,张勇又往后倒车。丁汉民见状,又从货车边跑到车尾。此次被告人张勇发动货车径直往后僵,且速度较快,致丁汉民被货车撞击、挤压到墙面,当场死亡。经鉴定:丁汉民系胸腹腔多脏器破裂、闭合性血气胸死亡。
     被告人张勇于2013年12月30日12时许到醴陵市公安局投案。醴陵市公安局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勇进行立案侦查,并将立案通知书送达给了受害人丁汉民的丈夫张付,张付对醴陵市公安局的定性不服,委托本人担任其代理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承办过程】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到醴陵市公安局了解有关情况,并对目击证人邹健进行了调查(公安局未对其进行调查),邹健证实案发当天上午,他距一辆蓝色的货车只有十几米的距离。看到这辆蓝色的货车已经发动了,并往前行驶了一小段距离,一名女性站在水泥路边上,该女子看到蓝色货车往前面行驶了就站在了这辆蓝色货车尾部后面并说:“你有本事就撞死我,我就站在车子后面。”当时这名女子面朝水泥路,身子左侧抵着蓝色货车尾部,身子右侧是一面墙。随即蓝色货车就往后面倒车,当时车速不是很快,那名女子就侧身站着被蓝色货车尾部推着其身体右侧往墙上移,在那名女子身体快接触到墙的时候,就转身面对蓝色货车尾部背靠着墙面站着,当时,蓝色货车尾部也没有将这名女子夹在货车尾部与墙中间的时候就停车了。这名女子就货车尾部与墙中间走出来站在货车尾部旁水沁路上骂货车司机说:“你个猪嬲的,你还真撞呀。”随即蓝色货车就往上爬前行驶了3、4米就又停了,这名女子又站在这辆货车尾部用左边肩膀顶了货车尾部一下,然后就绕身走出来帖着车边朝副驾驶室走去,但还没到副驾驶室货车就往后挪动了一下,女子又赶快跑到尾部,货车就径直往后倒车,这次倒车速度比上次的速度快,女子站不稳被货车尾部推着往向后的墙面上撞去,女子被撞后,汽车往前挪动了十几厘米,随后,女子就从货车尾部和墙面中间滑出来倒在了水泥路边。本律师取得邹健的证言后,即请求醴陵市公安局对其进行调查,并提出本案的犯罪事实嫌疑人张勇涉嫌故意杀人罪,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律意见书。该局虽对证人邹健进行了调查,但没有采纳我对本案的定性意见。本案移送到醴陵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我通过查阅案卷材料,更加坚信公安机关对张勇的定性不准,并向检察院出具了律师意见书,力陈张勇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可惜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4日仍以张勇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醴陵市人民法院依法于2014年9月14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本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依法向法庭陈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醴陵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勇的定性有异议,根据犯罪的构成要件,本案的发生,由于被告人张勇和受害人丁汉民有矛盾,并发生了口角,在此情况下,被告人张勇并非正常倒车,而是泄愤行为。被告人张勇在第一次倒车时,丁汉民就跑到汽车尾部进行了阻拦,第一次因速度较慢未伤到丁汉民,但第二次倒车速度很快,直接将丁汉民撞死。主观上被告人张勇应当预见倒车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后果,但仍放任该行为的发生;客观上被告人张勇的行为致受害人丁汉民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张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应依法认定被告人张勇构成故意杀人罪。醴陵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变更起诉决定书,决定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张勇的刑事责任。醴陵市人民法院进行第二次开庭,本律师对定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张勇可能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故请求该院将本案依法移送到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醴陵市人民检察陆军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将该案移送到株洲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勇构成故意杀人罪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承办结果】
   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张勇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全部采纳了本人的代理意见,于2015年11月30日依法作出了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依法对被告人张勇判处无期徒刑。
           (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  欧阳修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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