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案例

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易秋余诉株洲仁和妇产医院劳动争议案

案件类型  民  事
案    由  劳动争议纠纷
办理方式  诉  讼
承 办 人  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晏晴
 
【案情介绍】
     2013年7月3日,被告(被上诉人)易秋余进入原告(上诉人)株洲仁和妇产医院处工作,担任水电工一职。原告后发现被告不具有水电工资质,要求调换被告的工作岗位,被告拒绝后向原告提出离职,原告同意被告辞职,双方协商由原告支付被告1000元经济补偿金,双方解除劳动合同。2014年5月16日。2014年6月18日, 被告易秋余向株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违约金1万元。原告提出,被告系主动要求辞职,填写了原告单位的《员工离职表》,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同时在《领据》上签字“与仁和医院解除合同,所有账目结清,易秋余”。但该离职表,由于单位保管不善,被告离职时将该离职表带走,并私自编造离职理由。现双方因是何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
 
【承办过程】
    案件焦点:是否发生双方解除劳动争议案件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株洲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负有举证责任。本案株洲仁和妇产医院没有向本会出示解除劳动合同原因的证据,应视为用人单位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仁和医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在法定条件下解除,并依法定程序解除,因此仁和医院解除与易秋余之间的劳动合同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也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无故解除”。易秋余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本会予以支持。原告仁和医院不服裁决,向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另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负有举证责任。原告认为被告是自动离职,但没有提供离职申请书及其他证明解除劳动合同原因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的这一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
 
【承办结果】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一审中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员工离职表》记载的内容来看,该离职表上有“调任保安工作”以及“易师傅不愿调整岗位,要求辞职,同意离职”等的记载,且该离职表系被上诉人提交,不可能是上诉人事后添加,故可以认定,是被上诉人主动离职,双方协议按合同到期解除合同,双方并协商由上诉人补偿被上诉人1000元,不存在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认定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应予纠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4)荷法民一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的第一、二、四项及支付期限和迟延履行惩罚条款部分;
二、撤销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4)荷法民一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及诉讼费承担部分,改判:上诉人株洲仁和妇产医院不知福被上诉人易秋余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10000元。
 
【办案思考】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并且与劳动关系有关的证据材料基本上都由用人单位保管,这使得劳动者在诉讼中对有些事实的举证存在困难,而用人单位提供这些证据相对容易。因此,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有着特殊的要求,即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律师认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认定上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对此应当由公司举证证明。《劳动合同法》第5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解除的事实应当由申请人对基础事实进行举证,在无相关事实证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且持续在为劳动者计算工资、购买社保、进行考勤管理的情况下,不能仅因为劳动者称公司将其辞退就认定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否则,一旦用工方和劳动者发生矛盾,劳动者均可以拒绝到岗工作的方式对抗公司的管理行为。反之,公司要主张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解除,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对解除行为进行举证。在本案中本应当由用人单位保管的《员工离职表》被劳动者带走,并随意在离职原因一栏填写离职原因,造成用人单位举证困难。但是,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领据》所记载的易秋余签字“与仁和医院解除合同,所有账目结清”再结合《员工离职表》所记载的内容,可以证明劳动者系辞职,而不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应当在日常人事管理中,配备专员进行人事管理,及时保存好相关文书,以及根据事实,要求劳动者配合办理好离职及交接手续,避免纠纷发生时由于举证困难而造成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  晏晴整理)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