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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道上长树:怪事 摩托司机撞树死亡:要赔

【案例类型】民事

【指派单位】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刘新华

【案情简介】

唐荣光、王晓红夫妇之子唐奇峰自2007年起在株洲市内打工。2015年11月18日0时28分许,唐奇峰驾驶两轮摩托车沿新华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华桥东头时,撞到机动车道北边的樟树上受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唐奇峰之死给唐荣光、王晓红夫妇造成很大的财产损失与精神损害,但作为樟树管理部门的荷塘区城乡建设局未主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为此,唐荣光、王晓红向荷塘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株洲市荷塘区城乡建设局赔偿医疗费2879元、死亡赔偿金5314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摩托车损失2700元的百分之四十即243570.2元。荷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6)湘0202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以“唐奇峰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规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樟树处在机动车道外,且年份已久,唐奇峰来株洲已有较长时日,对此完全知悉,作为该段道路管理者的荷塘区城建局并无维护、管理瑕疵”等为由,判决驳回唐荣光、王晓红的诉讼请求。

【办理过程】

 唐荣光、王晓红对一审判决不服,决定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遂以唐荣光为申请人到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收集了案件有关材料以及唐荣光经济困难的证明后,经审查认为唐荣光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该中心刘新华律师办理该案。

刘新华律师接受指派后,找受援人唐荣光做了谈话笔录,以进一步了解案情;收集了补强证据——照片2张,以证明涉案樟树占道的情况,以及事故发生时涉案樟树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事故发生后设置了警示标志与采取了防护措施的事实;在此基础上,代为起草了“民事上诉状”,提出了一审法院“遗漏重大事实未作认定(涉案樟树违法占道,且在事发前被上诉人未对其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与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认定唐奇峰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撞树死亡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是错误的”、“ 认定被上诉人对涉案樟树无维护管理瑕疵,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适用法律错误(不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而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等上诉理由,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2017年3月2日上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法庭上,上诉人进行了举证,被上诉人进行了质证,法庭对双方当事人发了问,尔后,双方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唐奇峰交通事故应如何划分责任,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法庭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因分歧过大未能达成协议。

庭后,审判庭先后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上诉人及其代理人刘新华律师据理力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审判庭据此制作调解书。

【承办结果】

2017年5月27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02民终字11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明确:荷塘区城乡建设局在签订本调解协议后十五天内一次性向唐荣光、王晓红支付补助款90000元。

【争议焦点】

唐奇峰交通事故应如何划分责任?

【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一、一审法院认定唐奇峰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撞树死亡应负全部责任是错误的

一审判决认为,唐奇峰未取得相应驾驶证而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规定,行驶中撞上栽种在非机动车道上的樟树致死,对此,唐奇峰应承担全部责任。上诉人认为,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是应当受到行政追责处罚的违法行为,但其与事故损害结果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为,有证有牌驾驶摩托车的,也可能发生此类事故;无证无牌驾驶摩托车的,也可能不发生此类事故。只有当有证有牌驾驶摩托车必然不发生此类事故,但无证无牌驾驶摩托车则足以发生此类事故时,才能说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与事故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事实上,涉案事故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当晚下大雨视线较差,唐奇峰安全注意不够,撞上了违法占道且无任何警示标志与安全防护设施的樟树,导致车毁人亡的损害结果。这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一审法院以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为由认定唐奇峰承担全部责任显系错误。

二、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城建局对涉案樟树无维护管理瑕疵,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

一审判决认为,因涉案樟树处在机动车道外,且年份已久,唐奇峰来株洲已有较长时日,对此完全知悉,作为该段道路管理者的被上诉人并无维护、管理瑕疵,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认为,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都是“道路”,都应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规定符合人车安全的要求。涉案樟树无论是栽种在机动车道还是非机动车道都是违法占道,都会造成安全隐患。被上诉人在本次事故前未对涉案樟树采取任何维护、管理措施,致使发生多起摩托车撞树的死伤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本次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对涉案樟树设置了警示标志与安全防护设施,至今未听说再发生此类事故,这也从反面证明了被上诉人此前存在管理上的瑕疵。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城对涉案樟树无维护、管理瑕疵,与基本事实不符。

【案例评析】

这本是一桩小案,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并不难,但可能是人为的案外因素导致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一波三折。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一再声称:涉案樟树历史悠久,是株洲市发展壮大的见证者,市政府在新华西路改扩建时不同意将涉案樟树砍掉或迁移到别处。可能是由于此一原因,荷塘区交警大队认定唐奇峰撞树死亡证据不足,荷塘区人民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对涉案樟树无维护、管理瑕疵。尊重历史,保护残存不多的株洲记忆,这本没有错。但被上诉人不得以此为由,懈怠履行对涉案樟树的维护、管理之责,毕竟人的生命健康是最可宝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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