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案例

医患纠纷长期未决 法律援助持之以恒

【案例类型】民事

【指派单位】株洲市荷塘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武琳

案情简介】

    法律援助申请人卢某,株洲市荷塘区人,于2007年7月2日因腿部摔伤在株洲某伤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医院对其进行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同年8月1日伤情好转出院。2008年9月16日,卢某再次入院要求取出内固定,医院于同年9月17日对卢某行骨折术后螺钉取出的手术,9月18日,术后查X片显示“左脚跟仍见一金属螺钉影”,医院建议卢某在局部麻醉后取出固定残留物,但卢某认为医院取内固定手术不成功,要求医院在承认属医疗事故的前提下才能协商解决,医院拒不认可属医疗事故,卢某遂拒绝医院进行螺钉取出手术,于10月6日出院。出院后,双方就此事再次协商,卢某妻子与医院达成协议,但卢某认为并非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拒绝认可。

卢某遂诉至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医院赔偿卢某医疗事故带来的损失11800元。该院于2009年3月16日以卢某的损失并未实际发生为由判决驳回卢某诉讼请求。卢某不服,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株洲市中院于同年5月19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由卢某在协议签订后10日内向株洲市医学会申请鉴定,由医院承担鉴定费用;如果卢某不愿再进行手术取出存留螺钉,就该手术的继续治疗费用及相关费用,卢某可以申请法医学鉴定,鉴定费用由医院承担;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出来后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卢某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医院自愿支付卢某就本案所产生的交通费500元。2009年5月25日,卢某向市卫生局医政科提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申请,得到受理。2009年6月24日,株洲市医学会作出《株医鉴【2009】X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卢某不服,于2009年7月8日申请再次鉴定,湖南省医学会于2009年11月4日以“株洲市中院已对本案调解”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至此,卢某别无他法,只得向市中院申请再审。株洲市中院于2011年3月20日裁定再审。2011年5月30日,市中院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后作出裁定,撤销市中院调解书与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将该案发回天元区法院重审。与此同时,2011年3月14日,株洲市卫生局决定撤销《株医鉴【2009】X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承办过程】

2011年6月23日,法律援助申请人卢某走进株洲市荷塘区法律援助中心,向该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经询问后了解到:卢某家境贫寒,系低保户,每月靠低保金维持生活,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决定给卢某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本律师担任卢某再审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本人接手该案后,仔细地分析了案卷材料,详细地询问了申请人卢某的具体情况,并对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了认真学习。

承办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株洲市医学会出具的《株医鉴【2011】X号鉴定书》认定被告于2008年9月17日对原告的诊疗行为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院负完全责任。原告的损失由于被告的医疗事故造成,应当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原告诉请,原告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合计为11800元予以认定,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因医疗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11800元。

办案难点】

卢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再审一案,承办律师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难点:第一,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中院再审发回重审,现案件回到一审法院进行重审,历时三年多,医患双方均已精疲力尽,当事人在此期间多次向有关部门上访,对法律的权威已经持怀疑态度,对法院、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持抵触情绪,所以稍微处理不慎,很可能会造成当事人矛盾激化;第二,本案在前面的审理过程中,已经做过一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这很可能会给审案的法官主观上形成一种偏向;第三,在一二审时,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院方虽然不承认医疗事故,但还是承认诊疗活动有医疗过失,愿意给患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无奈卢某坚持要在对方或者法院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的前提下才同意调解,故调解一直不成功;第四,当事人起诉的诉讼请求中提出的具体赔偿数额不明确,法律依据不足。但是尽管困难重重,承办律师经过仔细地分析、科学地论证,还是认为本案对卢某有许多有利的方面。第一,院方已经承认诊疗过程有过失,且在审理过程中积极地配合向法庭提供了许多诊疗资料;第二,之前做的医疗事故鉴定已经被撤销,这为卢某在重审时再次申请鉴定扫清了障碍;第三,株洲市卫生局之前给卢某提供了一份《关于卢某与株洲市XX医院纠纷回复》的文件,文件中确认卢某与医院曾经在卫生局的组织下进行调解,医院同意支付卢某2.5万元作为赔偿;第四,最重要的是,承办律师经过对相关法律文件的认真学习,判断本案应当属于医疗事故,这是本案卢某能否胜诉的关键。有了这个把握,承办律师对本案取胜充满了信心。

案件终于进入了庭审。庭审过程中,院方坚持认为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而卢某又坚持要求法庭对本案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作出判断。法庭最终决定委托株洲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2011年11月17日,株洲市卫生局会议室内,在鉴定会上,承办律师应邀参加了鉴定会,承办律师指出:本案医院在给卢某进行内固定取出手术过程中,遗留一枚螺钉在患者体内,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卫生部《医疗事故鉴定等级划分(暂行)》的规定,造成患者体内有遗留物的情形,就属于医疗事故的范畴,所以本案毋庸置疑是一起医疗事故。医院之所以一直不肯承认医疗事故,是缺乏承认错误的勇气,害怕会给医院造成负面的影响。其实医院发生医疗事故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愿面对错误,不愿意改正错误,证明医院长期以来还没有真正树立服务的理念。卢某坚持要做医疗事故鉴定,也并不是要搞臭医院,而是对医院的这种态度不服气,本来一个很小的事情,却历时三年多还没有处理好,造成卢某内心积怨已深。只要医院拿出诚恳的态度出来,那么卢某什么都好说。承办律师的一番话,深深地打动了在座的鉴定专家。很快鉴定结论就出来了,结论认为:此事构成四级医疗事故!结论出来后,双方都没有申请重新鉴定,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依据该鉴定书,最终下达了判决书,判决全部支持了卢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本案从2009年卢某第一次向法院起诉,到2013年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历时四年多,旷日持久的诉讼,从一审、二审,到中院再审,再到一审法院重审,再到最终判决,虽然卢某最终得到了胜诉,但是当事人双方都为此事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长达四年多的诉讼过程中,株洲市荷塘区法律援助中心始终坚持为申请人卢某提供无私的法律援助(本案一审法律援助律师为该中心原主任李某某律师,二审期间为该中心法律援助律师黄某律师,中院再审及一审法院重审时为本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我们之所以愿意为本案提供持续的援助,一方面是因为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更重要的原因是我们坚定地认为本案应当构成了医疗事故,医院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此案我们也总结出一些经验,首先是本案卢某能够取得最终的胜诉,得益于当事人本人坚定的信念,在诉讼过程中能够不遗余力的去奔波,去维权。很多案件当事人一遇到暂时的挫折,就打退堂鼓,不愿意继续前进,有的甚至还一味地埋怨律师没有尽力,事实上很多案件当中当事人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才是胜诉的关键;其次,当下为什么很多医疗纠纷患方维权很难,医疗事故鉴定为什么难以认定?我们认为一方面确实有众所周知的原因,另一方面医疗机构担心出现“医闹”的事件也是重要的原因。就本案而言,医院对卢某取内固定的手术很明显已经构成了医疗事故,哪怕是最轻微级别的医疗事故那也是医疗事故啊,我们律师对照《医疗事故鉴定等级划分(暂行)》的规定都能分析得出,为什么专业鉴定机构第一次鉴定还得出相反的结论呢?为什么医院自始至终都不愿承认是医疗事故呢?他们在担心什么呢?本律师在代理过程中,认为他们是担心一旦他们承认是医疗事故,那么卢某会对此抓住不放,大肆宣扬,会给医院造成负面的影响。鉴于此,所以本律师在鉴定会上,再三强调,卢某并无意去恶意攻击医院方,哪怕是此次鉴定为医疗事故,在后面的诉讼当中卢某也不会向医院提出更多的赔偿要求。应该说我们明确的态度打消了鉴定人员的疑虑,这也是促使鉴定专家作出正确结论的一个原因。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