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案例

田某诉XX工业设备公司工程款纠纷案件

田某诉XX工业设备公司工程款纠纷案件

原告:田某
被告:XX工业设备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    石爱莲律师

【基本案情】
2007年5月,某工业公司业务员周某提出因某县城乡规划局综合楼建筑工程招标,自己可联系工程承包事项,某工业公司于同年5月30日出具了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周某前往洽谈,委托期限为一个月(即自2007年5月30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止)。后某县城乡规划局就该项目并未进行公开招标,而是在某工业公司出具委托书之前的同年5月27日周某个人就以另一公司名义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此后,周某组织进行施工,为工作方便,周某还擅自刻制了一枚“XX工业公司某县项目部”的印章,并于同年6月23日用该印章与工程材料供应商田某签订了《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原告钢管及扣件等建筑器材用于其承揽的某县规划局综合大楼工程,并约定了发生争议由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管辖。后因周某拖欠原告款项,原告基于被告出具了授权委托书,且在该合同上加盖了“XX工业设备公司某县项目部”的公章,其代理律师在找不到周某的情况下给XX工业公司先后两次下达催告函,要求工业公司承担偿还义务,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将工业公司起诉至郴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工业公司支付所欠款项。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周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工业公司授权委托范围内的行为,本案是否应由工业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石爱莲律师接受工业公司的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认为虽然本案被告工业公司在业务之初向建设方出具了一份授权委托书,但只有找到最关键的证人即该工程建设方,才能了解案件真相,在这种情况下,代理律师先后三次前往工程所在地临武县调查取证,并从建设方临武县城乡规划局及临武县建筑工程管理站调取了该工程从一开始的建筑施工合同、到最后该工程竣工验收等一整套相关资料,在此基础上代理律师庭审中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是被告虽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但最终该建设工程并没有进行公开招投标;二是该印章系周某个人刻制,完全是周某的个人违法行为;三是从建设方首先报建手续到最后竣工验收相关资料中,并没有被告方加盖任何合法印章,全部是周某个人行为,故周某个人行为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无任何法律上的关联,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结果】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通过庭审,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该案确实与被告工业公司无关,并建议原告撤诉,否则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只得向法院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同意原告的撤诉申请。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