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案例

少年逞凶致人重伤 律师辩护终不起诉

【案件类型】刑事

【指派单位】株洲市石峰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邹再新

【案情介绍】

2016年4月4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宾某(16岁,湖南有色金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与同班同学刘某、胡某等人在株洲市职教城有色金属学院冶金楼某教室上自习期间,因不满同学刘某、胡某言语嘲笑挑衅自己,犯罪嫌疑人宾某遂打电话纠集叶某等人过来教训刘某和胡某。20时40分许,宾某带叶某等人在学院篮球场打到刘某和胡某等人,双方在篮球场再次发生争执,并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叶某持随身携带的刀具将被害人胡某刺成重伤二级。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过程】

因犯罪嫌疑人宾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且其家属没有为其聘请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之规定,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将《指定辩护人通知书》发送到株洲市石峰区法律援助中心,株洲市石峰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检察院《指定辩护人通知书》后立即指派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再新为法律援助律师,为宾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提供辩护。邹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受援人(受援人羁押在株洲市第一看守所)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并及时到检察院查阅案卷,并马上确定辩护思路,联系家属积极准备赔偿款以求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在检察院的协助下,多次组织双方家属调解,并向被害人阐明其自身引发矛盾致使双方打架所应负的过错责任,刑事附带民事只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医药费用),不赔偿伤残损失,而且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出具谅解书。据此法援律师向检察院提出:犯罪嫌疑人宾某已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其谅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该犯罪嫌疑人宾某虽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若干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建议检察院酌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争议焦点】

致人重伤二级的故意伤害能否不诉?

【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犯罪嫌疑人宾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二级,应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针对此观点,辩护律师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外,辩护人还提到:犯罪嫌疑人宾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同时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认罪态度好,如果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以不诉。

最终在援助律师的协调下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的主持下达成赔偿协议,出具了刑事谅解书,检察委员会讨论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办案思考】

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系未成年人涉嫌犯罪,一旦对其作有罪起诉将对其终生产生不良影响,根据我国《刑法》和《未成年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尤其本案受援人是在校学生,且因被害人挑衅而一时冲动引起犯罪,如何在法律的范围内依法辩护,切实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落到实处,对受援人加强教育的同时酌情作出不起诉决定,意见深远。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