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案例

家庭和睦万事兴 夫妻不和万事衰

【案件类型】刑事

【指派单位】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郁慧良

案情简介

被告人易某得知其妻子黄某与其老板郭某系情人关系后,于2014年7月21日7时许尾随黄某来到郭某的租房,并打电话给其岳父黄某某,要黄某某来现场。之后易某在附近的五金店购买了一把尖刀藏在身上。8时许,易某和黄某某来到郭某的租房门口,在黄某打开房门后,易某抽出尖刀冲进房内欲寻找郭某,黄某见状从身后抱住被告人易某,黄某则抓住易某持刀的手。易某见不能脱身,即用刀对着黄某的胸腹部连刺三刀,黄某被刺倒在地。黄某某见女儿黄某被刺,便抓住易某的前衣领,击打易某,易某即持刀对黄某某乱捅,直至其倒地。郭某在黄氏父女与易某冲突过程中从房间空调口爬出逃离,易某在现场寻找郭某未果后,将作案凶器和所穿上衣分别丢弃在现场和单元楼道口后,逃离现场,黄某与父亲黄某某都因遭到锐器多次刺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易某也在潜逃到深圳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控辩双方的主张】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指控的事实,认定被告人易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易某的刑事责任,其行为造成两人死亡,性质非常恶劣,社会影响极大,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易某既是致死其妻子黄某和岳父黄某某的加害者,又是其家庭矛盾长期积累愈演愈烈,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受害者;2、该案具有一定特殊性,属于无意识杀人,而非预谋,对于受害人的死亡也是被告人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主观恶性较小;3、该案系家庭内部矛盾引起的,对于社会的危害性较小;4、该案的发生最直接的原因是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不尊重、不忠和对家庭的不负责任引发的纠纷,被害人有明显过错;5、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虽然家境不好,但是家属还是尽其所能给予被害人家属部分赔偿。

律师承办过程】

被告人易某作为普通公民,面对突如其来的人祸,已经不知所措,因其家境贫寒,甚至打算向命运屈服,等着自己被宣判死刑了,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依法为被告人易某提供法律援助。后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郁慧良律师作为被告人易某涉嫌故意杀人案的指定辩护人。接受指派后,郁慧良律师及时前往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本案的证据材料,并多次前往株洲市第二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易某详细询问与案件有关的细节问题,并就本案的证据问题和事实问题与法院的经办法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因本案被湖南省高院指定作为株洲市法院系统第一例全程网络同步直播案件,所以中级法院非常重视该案件,由主管副院长罗佳良担任审判长,株洲市检察院也派主管副检察长陈忠担任公诉人,全体中院审判委员会成员都旁听庭审,整个审判庭座无虚席,在法庭上指定辩护人与公诉人据理力争,依法维护了被告人易某的合法权益。庭审中,指定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易某既是致死其妻子黄某和岳父黄某某的加害者,又是其家庭矛盾长期积累愈演愈烈,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受害者;2、该案具有一定特殊性,属于无意识杀人,而非预谋,对于受害人的死亡也是被告人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主观恶性较小;3、该案系家庭内部矛盾引起的,对于社会的危害性较小;4、该案的发生最直接的原因是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不尊重、不忠和对家庭不负责任引发的纠纷,被害人有明显过错;5、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虽然家境不好,但是家属还是尽其所能给予被害人家属部分赔偿。该案审理持续了一个上午。

承办结果】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指定辩护人郁慧良律师的辩护意见全部依法采纳,被告人易某一审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的判决。

律师解说】

证据是一切案件的灵魂,一个客观真实的证据才能够还原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但是该案被告人易某杀人这一铁定的事实无论从事实和证据上来说都无可争议,那么作为辩护人来说唯有从被告人犯罪的动机与成因来分析辩护,长期不良的家庭环境,是该案发生的潜在外因,做为被害人的黄某和黄某某,不是一个合格的妻子和岳父,没有能给他一个和睦完整的家,做为被害人的黄某根本没有尽到一个做妻子的义务和责任,长期与其他男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作为被害人的黄某某也没有做到一个父亲应尽的职责,长期护短,包庇自己的女儿,纵容女儿在外乱搞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人易某只是一个农民,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又没有固定职业,经济上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而社会生活长期脱离社会的正常管理,缺乏社会、家庭的关爱、温暖和约束,因而社会认知水平偏离正常轨道,成为生命价值严重虚脱的人。这种精神上的流浪与生活上的无所依靠,就很容易产生心理偏激,长期生活在相对闭锁的环境境里面,心里的郁闷没有排解和倾诉的渠道,长期积累的不良情绪不能够得到宣泄,与人又缺乏有效的沟通,也无人可以倾诉,而精神压抑久了,又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长期屈辱的积累,导致心理发生了严重扭曲和变态,一旦发生争执被告人极易失控走向极端,这是被告人犯罪的内因,没有无因之果,也没有无果之因,加上两名受害人未正确处理事端,终究导致悲剧的发生。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地建立,为法律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保障,能够一定程度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本案充分体现了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优越性,也有效地维护了受援对象易某的合法权益,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互统一。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