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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出手相助 强制医疗患者终与家人团聚

【案件类型】刑事

【指派单位】荷塘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谢艳平  

【案情简介】

株洲市荷塘区检察院的株荷检公医申(2014)2号《强制医疗申请书》:2014年3月在上月塘铁路公寓附近被申请人陈某无故持刀将路过的刘宇凌背部刺伤,继而又持水果刀追杀路人,后在民警处置过程中,被申请人陈某持水果刀抗拒,致民警宋某、黄某某受伤,涉嫌妨害公务罪,后经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委托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陈某案发时精神状况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诊断被申请人为精神分裂症,实施危害行为时受精神症状影响丧失了辨认力和控制力,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符合刑诉法第284条关于实施强制医疗的对象系“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规定。荷塘区检察院向荷塘区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2014年6月26日,荷塘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对陈某强制医疗一案依法作出决定,对被申请人陈某予以强制医疗。2014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陈某的父亲以被申请人陈某的精神病已治愈为由,向荷塘区法院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承办过程】

因被申请人陈某是精神病人,荷塘区法院通过荷塘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谢艳平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积极联系陈某的监护人陈某某,并向陈某某耐心解说法律关于强制医疗的规定是:刑诉法第284条的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如果陈某现在确已恢复,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那么就符合依法解除强制医疗的条件,所以关键的是权威的机构出具诊断评估报告来证明陈某的精神病症状情况。被申请人的父亲陈某某在承办律师的指导下到株洲市三医院为陈某某申请了新的诊断评估报告,结果是振奋人心的,诊断评估如下:被评估人陈某,目前患有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评估结果被评估人陈某目前精神病症状得到控制,情感反应协调,意志力无明显增强或减弱,无自伤、自杀及伤人、毁物等冲动行为,重性精神病危险性评级为0级,自知力部分恢复,为临床近愈期。另外,在法庭开庭审理时承办律师建议陈某的监护人陈某某向法院保证对被申请人加强监护,监督其按时服药,定期复查,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就诊,同时提出被申请人陈某自己也亲笔书写了一份保证书,条理清晰,表达准确,也足以证明陈某现已恢复,可以回归社会,请法院酌情考虑一位老父亲的舐犊之情。

【承办结果】

因被申请人陈某自知力恢复,为临床痊愈期,达到出院标准,其监护人亦保证遵照医院建议对被申请人陈某进行监管。被申请人陈某目前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据此,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陈某解除强制医疗。

【办案思考】

这是2013年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荷塘区法援办理的第一起解除强制医疗的案件,刑诉法第288条规定“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该案件的成功办理既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又可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另外,受援人的监护人陈某某非常满意这个结果,这样他唯一的儿子陈某就能和家人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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