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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调解后再起诉 法援律师举“铁证”

【案件类型】民事

【指派单位】株洲市天元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肖健

【案情简介】

原告曾斌与被告唐云华原系株洲智热技术有限公司的员工,原告系公司管理人员,被告系普通员工。2016年1月11日上午,双方因工资核算事宜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唐云华用凳子将曾斌砸伤。受伤后,曾斌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株洲市天元区公安分局嵩山路派出所组织治安调解。双方于2016年1月26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唐云华赔偿曾斌医疗费等一切费用2400元,2、唐云华向曾斌赔礼道歉,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否则,依法处理”。同日,唐云华向曾斌赔礼道歉,并向曾斌出具一份欠款2400元的欠条。欠条载明该2400元从工资里扣除,双方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曾斌受伤后去医院进行门诊治疗,支出医疗费用千余元和交通费用若干。曾斌之伤情由其自行委托经株洲市枫溪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伤后误工60日,护理10日,营养10日,后续治疗费用3000元。曾斌为此支出鉴定费800元。2016年6月6日,曾斌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谭云华赔偿:1、医疗费2400元,2、营养费3000元,3、误工费10714.29元,4、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

【办理过程】

唐云华接到法院通知后,大吃一惊,原以为在公安机关调解后,事情已经了结,没想到曾斌又到天元区人民法院起诉。考虑到自己是一个农村来的打工仔,收入微薄,家庭经济困难,加之自己文化程度不高,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等等情况,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朋友的指引下,来到株洲市天元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欲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受援人。经审查,受援人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便于同日批准受援人的申请,指派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肖健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受援人的陈述并亲自到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区分局嵩山派出所了解情况和收取证据。经研究和分析后,认为本案是典型的健康权责任纠纷。办理本案的关键就是:至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嵩山派出所调查取证,复印原、被告均已签字的“治安调解协议书”,以证明该纠纷已经得到公安机关的调解处理。原告就此事再行起诉,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证据收集、固定后,承办律师着手开始准备书面的答辩状,提出三点答辩意见:1、曾斌与答辩人发生肢体冲突,系因加班绩效不准确引起的,曾斌是管理人员,唐云华是普通员工。事情的起因是曾斌引起的,且是曾斌先动手的,曾斌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2、曾斌与答辩人是2016年1月11日发生的纠纷,2016年1月26日,经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嵩山派出所干警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制作了治安调解协议书。内容是:答辩人赔偿曾斌医疗费等一切费用共计2400元(该款已经支付给曾斌了),答辩人向曾斌赔礼道歉,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该调解书曾斌和答辩人均签字认可。故曾斌现在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于情于理于法相悖,得不到法律的支持。3、曾斌诉状中称的各项损失水分较大,不实事求是。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办理结果】

因承办律师庭前准备工作充分,将收集的关键证据——治安调解协议书出示,庭审顺利进行,尽管原告和其代理律师百般抗辩,但因为证据充分,法院最终支持了被告。2016年8月18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211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维护。本案被告(受援人)唐云华胜诉,受援人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也对承办律师的劳动表示感激。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健康权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受援人将原告打伤,应承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健康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侵权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的治安调解协议系出于双方的一致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依照双方的约定,原告仅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支付2400元赔偿款,已放弃追究其他经济责任的民事权利。结合调解协议内容来看,受援人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中载明的2400元应指包括医疗费在内的一切赔偿款。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赔偿款的履行期限,且受援人已在欠条中承诺该赔偿款从工资中扣除,原告收取欠条后也未提出异议,故不存在拒不或迟延履行协议的事实。原告作为一个理性正常人,在订立治安调解协议时,应对可能产生的医疗、交通、误工等费用有一定的预见,本案并不存在其他因不可归责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性情势变更的情形,按照该协议履行不致产生显示公平的后果。故双方签订的治安调解协议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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