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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遭侵犯 法援律师助其上诉得以维权

【案件类型】民事

【指派单位】炎陵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炎陵县法律援助中心 杨孟建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2日农村妇女邱某某拄着拐杖来到炎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原来2015年邱某某及儿子谭某以霞阳镇颜家村颜家组为被告,案由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请求原告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被告给予原告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分配款66960元的村民待遇,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邱某某万般无奈,拿着其叁级残疾的残疾证和特困户证明申请法律援助,炎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当即给予批准,并指派了法律工作者杨孟建承办此案。经了解邱某某从小就是残疾,行动不便,又是双女户,结婚后留在了原地,婚后生育儿子谭某也落户在霞阳镇颜家村颜家组,邱某某的配偶现在也有精神病,所以家庭经济非常困难,儿子读大学都是亲朋给予资助。

【办理过程】

法律援助律师及时为其写好了上诉状,但其无钱交纳上诉费,法律援助律师又为其写好司法救助申请,并连同残疾证、低保证和精神病诊断寄至法院,但迟迟没有音信,由于没交上诉费为了避免作撤诉处理,法律援助律师在另案中又找到中院上诉受理处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要求,没批前不能作撤诉处理,没批后要通知我方交纳上诉费,中院的工作人员表示已把其司法救助申请,及残疾证、低保证和精神病诊断送至审批院领导处,但一直没有结果,如能寄来司法救助申请、残疾证、低保证等资料将再次交院领导审批一次,还答应在院领导未明示前不作撤诉处理。于是该案在6个月后得到明示后,原告才想办法领到低保费后,才交纳了上诉费,让诉讼得以顺利进行。

一审于2016年8月8日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纠纷,承办人杨孟建考虑邱某某夫妻残疾和儿子上大学都不便参加开庭诉讼的现状,特向县司法局领导申请单位派车得到批准,于是这起案件从受理到开庭,援助律师没花援助对象一分钱,并在中秋节时县司法局还以其困难之由为其送上了大米和食用油,送去了县司法局的关心。开庭时法律援助律师一人参加诉讼并列举了户口本、派出所证明、没有社会养老保险、房层征收补偿还在颜家组等,并就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村规民约与《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抵触是无效的村规民约,最后法院判决上诉人享有分配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同等份额的权利,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948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案例点评】

开庭后针对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案件的大量上升,援助律师就政协提案写出了《关于做好农村土地补偿矛盾纠纷化解的建议的答复》,为我县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和维护上起到一定的指导性建议,其中答复:我国《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明文规定“男女平等”、“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但在现阶段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事件时有发生,在巨大的土地征收补偿利益诱惑下,出现了多数人“开除”少数人村籍的荒唐事。我县农村与大多数地方一样,存在重男轻女现象,由于土地征收故而引起土地补偿款分配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就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但依据现有法律并不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的认定。现就我县农村土地补偿矛盾纠纷的化解有如下建议。

一、依法办事防纠纷,各级应根据以《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管理法》、《户口管理条例》等法律为准绳确认男女平等地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利益 。各部门应大力宣传《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关男女平等的法律条文,一切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村规民约无约束力,形成法律至上的大环境,减少和避免这类纠纷的发生。乡镇、县各部门要以法律条文为依据维护婚嫁女等事件的合法权益。

二、执法必严避纠纷,法律有规定,各部门应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统一尺度处理已发生的侵权纠纷和将要发生的纠纷,最好由县人大参照广东省和陕西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尽快研究出台我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标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从源头上杜绝纠纷的发生。加快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同时要排除阻碍,坚决执行到位,才可达到长痛不如短痛的效果,最终达到避免纠纷和自觉守法的社会风尚。

三、政府把关起稳控,县、乡镇、各部门应参照有关法律,把握土地征收合同签订日定为时间介定点,确定在册户籍人口数,使具有该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村民可享有征地补偿分配。乡镇确认分配方案,实现最基层的政府把控责任,有效规避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事件的发生。

四、严把户籍是关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与生具来,至死方止的权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又是以户籍为主导,所以公安部门应严格按照《户口管理条例》把好入口关,特别防范村、组土地征收前后突击的户口迁入,即在村、组土地征收前后暂时冻结户口的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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