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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少年抢劫 法援助其新生

【案件类型】刑事

【指派单位】荷塘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四喜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同案犯谭某(另案处理)骑摩托车在株洲市荷塘区寻找抢劫目标。二人窜至株洲市红旗中路汽车城附近红绿灯路口时,见被害人易某某独自一人在马路边,二人遂将车停在路边,被告人陈某某上前用右手紧紧勒住被害人易某某脖子致使被害人易某某不能反抗,同案犯谭某趁机抢过被害人易某某手中的一台OPPO手机,并向被害人易某某索要钱财,迫使被害人易某某交出40元现金后放被害人离开。后经过公安民警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在荷塘区联众网吧将正在上网的陈某某抓获。到案后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手机退还给被害人易某某。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以株天检未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公诉。

【承办过程】

因陈某某是未成年人犯罪,2015年11月16日,2015年12月14日荷塘区法律援助中心分别接到天元区人民检察院,天元区人民法院刑事法律援助通知,指派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胡四喜律师承办此案,按到指派后,承办律师经过认真阅卷及到株洲市第二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了解到陈某某出身农村家庭,自幼丧父,后来跟随母亲改嫁到现在的家庭中,生活才算稳定下来,在随后的日子里家庭生活还算和谐。但是由于父母与处于青春期的孩子交流较少,不能给予有效的引导与管教。陈某某在初中肄业后便走上社会,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逐渐产生了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的不良习气,终因抢劫走上了犯罪道路。在本案过程中,陈某某认识到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及被害人造成了危害,表示要改过自新,好好做人。

承办律师在与陈某某家属接触后,通过做其家属的工作,说明通过积极退赔受害人损失,得到受害人的谅解能够减轻处罚。其家属便着手对被害人进行退赔及道歉,但由于被害人已经更换了联系方式,通过多方联络也找不到被害人,最后只好锁定被害人的户籍地址,于是承办律师陪同其家属驱车上百公里,一路询问,终于在该村的村民的引导下找到了被害人家的老房子,但是被害人家并不住在这里,而是住在距离该村十余里的镇上,不知道具体位置,好心的引路村民提供给我们一条重要线索就是被害人的父亲开了一家摩托修理店。于是我们又从村里急忙赶到镇上,专门盯着修理摩托车的门面找,皇天不负有心人,经过四个小时的车程及寻找,终于找到了受害人的家。进门后并未见到受害人,只见到了受害人的父亲,受害人的父亲在态度上还比较强硬,不能原谅,经过陈某某的家属对其家庭情况的解释及道歉和承办律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解,受害人的父亲终于放下仇恨,原谅被告人陈某某并出具谅解书,且不需要任何的退赔。

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后,其家属自愿缴纳罚金,以使得陈某某能在量刑上酌定减轻,鉴于此,承办律师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1、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

2、被告人陈某某实施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认定为立功,我国刑法规定,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陈某某的家属积极退赔,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

5、被告人陈某某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从刑事侦查卷宗中陈某某的供述及刚才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自归案以来能主动坦白如实交待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一直很好;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陈某某量刑时,能够结合上述情节,同时考虑其作为未成年人,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和有利于未成年人教育和矫正的方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相信陈某某一定会吸取这次沉痛的教训,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承办结果】

2015年12月29日天元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完全采纳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陈某某系未成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案发被抢手机已依法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最终合议庭在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观点并综合分析了本案的具体案情之后,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办案思考】

本案系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和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每一个律师承办每一个案件应当秉承的基本态度,而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律师的不懈努力,能够被法庭采纳其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而得以维护,应当是每一个律师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当被告人家属联系被害人但被害人已联系不上时,承办律师只好锁定被害人的户籍地址,于是承办律师陪同其家属驱车上百公里,转展才找到了被害人的家长,通过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是陈某某能够判处缓刑的又一个重要量刑条件。陈某某走上犯罪道路不良的家庭教育是主要原因,陈某某自幼丧父母亲改嫁,这些在这个小小的心灵里是大大的打击,渐渐与家里人沟通也减少,家长没有给予其正确的引导,教育方式有所偏差,学校任由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在外游荡,没有真正履行学校教育的职能也是重要原因。在未成年人成长中,家庭、社会的保护显得如此苍白无力。承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对被告人进行耐心细致的法制教育和感化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到父母养育儿女的不易,在庭审中自我悔罪,得到了法庭的认可,法庭综合考虑后,对其适用了缓刑,让其回归社会,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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