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实习律师考核细则
为提高我市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严格律师的准入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和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实习人员实习结束,须经市司法局考核合格,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证。
第二条 实习结束,实习人员应填写《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由指导律师负责对实习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等填写评语。
第三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各写一篇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和实习论文或办案体会。
第四条 考核程序
(一)与律师所主任(合伙人)、指导律师谈话了解情况;
(二)检查卷宗、办公场所和工作日志等;
(三)与委托当事人了解情况;
(四)提出考核意见;
(五)公示。
第五条 考核内容
(一)实习期间,实习人员是否建立了实习日志(每周由指导律师签字确认)。
(二)是否达到省司法厅规定的实习工作日;
(三)是否完成了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诉讼案件、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方面的业务辅助工作;
(四)实习期间是否认真履行省厅规定的各项实习人员的义务;
(五)与律师一起办案时,所有法律文书是否注明实习律师;
第六条 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司法局做出考核不合格的决定,延长1至6个月的实习期。
(一)独立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在委托合同上签字,收取办案费用,未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二)独立对外签发法律文件,未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的;
(四)出庭应诉的;
(五)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七条 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司法局做出考核不合格的决定,责令其重新实习。
(一)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在委托合同上签字,收取办案费用,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二)对外签发法律文件,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的;
(四)以自己的名义收案收费的;
(五)以律师名义办理法律事务的;
(六)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七)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拢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九)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八条 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立即停止其实习,收回实习人员工作证,并由市司法局限令其一年内不得申请实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国家机密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它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第九条 实习人员经市司法局考核合格的,将在市律协网站和所在律师所进行为期限5天的公示。
第十条 本细则由株洲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自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