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规定

株洲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2013年11月23日 第五届株洲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株洲市律师协会的财务管理,确保协会的正常活动和健康发展,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      
(二)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结帐、报帐,编制财务预决算;   
(三)维护协会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效能和效益;   
第三条 协会实行财务自收自支、单独设立帐户、独立核算的原则。根据工作的需要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有独立的专、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四条 协会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批,监督检查,账务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协会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协会财务监督专门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社会监督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协会的收入包括:
    (一)会费收入:包括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
(二)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包括现金、实物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三)政府部门或其他部门对协会的经费资助及委托某项事务所拨付的活动经费收入;
    (四)利息;
 (五)主管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第七条 协会收入的原则:
    (一)各项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现行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规定的范围或批准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
    (二)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入帐,不得坐支现金和帐外设帐;
    (三)协会收取会费,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专用正式发票,并交会计人员及时入帐,不得坐支。
     第八条 支出管理
    (一) 财务支出范围:   
     1、业务活动费开支:协会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如召开年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表彰奖励会等各种工作会议费;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科技活动费、编辑出版费、接待费、资料费、业务费等;  
     2、人员经费开支: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聘用费、社会保障费、行业保险费等;
     3、管理费开支:办公费、差旅费、租赁费、教育费等;  
     4、创办实体的成本费开支;   
     5、有偿服务成本费开支,应交纳的税费;   
     6、其他合理开支。   
    (二) 财务支出原则及程序:   
     1、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按照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办理各项支出;
     2、经费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它用;
     3、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按规定批准后,才能报销。
     4、协会必须按国家规定为专职工作人员购买社会保险。
第九条 货币资金、财产物资管理   
    (一)协会的货币资金往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在银行开立帐号,办理财务收支的结算业务。不属于社会团体的经济往来,不得在社会团体的银行帐户中办理结算。
    (二)协会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执行钱帐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建立现金日记帐,逐日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三)协会的现金,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帐户。现金的收付,除发给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劳酬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尽量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收付。   
   (四)协会的财产物资是协会开展各项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财务账务中必须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等专门账户。   
第十条 监督管理:
   (一)协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制度,自觉接受协会财务监督专门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社会监督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 根据工作需要和社团管理工作的要求,协会的财务状况应由审计(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
   (三)根据需要,协会应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协会的年度预算须经理事会审定;    
   (四)协会的银行帐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五)协会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本规定市律协理事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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