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
根据《株洲市律师协会章程》规定,律师协会设置若干由律协理事会领导的专门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律师业自律受理的议案和规则,履行律协各项职能,办理相关事务。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参加或主持重大课题、问题的调研和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建议;承办咨询、质询、审议、拟订同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参与律师行业管理规范的起草、论证、报审等工作;受理和调处本专门委员会具体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与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建立经常性联系;根据律师协会授权和各专门委员会特点及需要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根据株洲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市律协设立女律师委员会、行业规则委员会、纪律惩戒委员会、财务监督委员会、会员权益事务委员会五个专门委员会。
株洲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
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是律协理事会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情况设置的负责组织会员进行学习和交流,指导律师开展业务活动的机构。其宗旨是发动会员积极学习专业知识,提高律师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拓展律师业务领域,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增强株洲律师的整体实力。
根据株洲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市律协设立刑事专业委员会,民商法律事务委员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建筑房地产,未成年人保护,医疗、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六个专业委员会。
株洲市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专门、专业委员会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切实提高协会整体工作水平,经株洲市第五届律协理事会第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对专门、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实行考核制度。为使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律协成立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由会长担任组长,理事任小组成员。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秘书处,由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对各专门、专业委员会考核工作进行协调和安排。
第三条 考核时间定于当年底或第二年初。依照《株洲市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考核标准》进行考核,主要从平时工作情况、活动实效和年度述职三方面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内容:
1、平时工作情况:按时制定并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活动总结。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秘书处提交本年度工作计划,自行组织活动,并在每次活动开展完毕之后十日内,报送一套完整活动资料到秘书处存档。
2、活动实效:如期落实工作计划,包括但不限于:
(1)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2)召开一次本专业专题研讨会或组织一次专题调研或举办一次面向全市律师的本专业领域业务讲座。研讨会应当形成研讨成果综述,专题调研应当形成调研报告。
(3)积极组织本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及其他律师参加全国、省或其他地区组织的本专业领域的业务培训。
(4)收集、整理二个以上由本市律师承办的本专业案例。
(5)向全国、区域性或省一级的律师行业论坛、业务研讨会等业务活动提交论文共计不少于一篇。
(6)逐步编写完善、指导实施本专业领域的业务指引或操作规程。
3、年度工作述职:由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包括活动开展情况、取得的实际效果和市律协交办的其他工作完成情况。
第五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打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考核打分60——89分的为称职;考核打分6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
第六条 每年12月或第二年1月由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向理事会述职,理事依据本办法和《株洲市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考核标准》进行考核打分。述职会可邀请律师代表参加。
经到会过半数的理事投票,决定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年度考核等次。
第七条 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考核优秀的专门、专业委员会按照《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给予工作经费的奖励。对考核不称职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主任,由考核领导小组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评为不称职的,责令辞职或者报理事会免职。
第八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通过之日生效并负责解释。
株洲市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考核标准(试行)
序号 | 项目 | 分值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考评办法 |
1 | 平时工作情况 | 10 | 是否按时向秘书处提交工作计划和报送总结 | 按时提交和报送的得10分;不按时提交和报送的分别扣分,扣完为止。 | 查看秘书处备案登记情况 |
2 | 工作实效 | 20 | 是否如期落实计划内的各项工作任务 | 按照工作计划或方案落实的得20分;未落实或未全部落实的分别扣分,扣完为止。 | 对照计划或方案查看活动落实情况 |
30 | 活动实际效果 | 从活动内容、开展次数,参与率、活动效果、理论成果及行业影响度等方面考察,按《专门、专业委员会考核办法》予以记分。 | 查看活动资料及新闻、网络媒体资料。 | ||
3 | 工作述职 | 40 | 理事会考核评价 | 按照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述职报告情况进行打分。 | 召开理事会,听取述职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