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决定书
长沙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长律协惩决字[2021]45号
投诉人:株洲市公安局。
被投诉人:张琳 ,女 ,1989 年3 月 16 日出生 ,执业证号码:14302201311276667,原执业机构: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 律师事务所,现执业机构: 湖南唯楚(株洲) 律师事务所。
2021年6月3日,我会收到株洲市律师协会转交的关于株洲市公安局举报原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 律师事务所张琳律师涉嫌违规违纪一案的投诉材料。本会收到材料后,依据《长沙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工作规则(试行)》 进行了立案,委派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投诉人称: 2017年,张琳律师在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 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在同一起刑事案件中,在担任被告人吴强的辩护人后,又接受被告人张志强家属的委托,以辩护人的身份去法院进行退赔、退赃及罚金问题的谈判。并以个人名义分别与两名被告人近亲属签订补充协议,私自收取被告人吴强近亲属20多万元、被告人张志强近亲属191万元。且与两名被告人近亲属签订的刑事代理合同约定费用与刑期挂钩。株洲市公安局认为张琳律师的行为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建议调查处理。
被投诉人辩称:2017年,其当时是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 律师事务所执业人员,执业以来因为其案源都来自前夫 谭星华,谭星华是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 所以主要业务区域在株洲。2017年3月9日,接受了吴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吴强的辩护人出庭辩护。5月7日, 经过前夫谭学星的介绍,接受了被告人张志强近亲属委托,担任被告人张志强的代理人,因为被告人张志强有辩护人, 所以只要负责去法院就退赔退赃及罚金问题进行谈判,为被告人张志强减轻刑事处罚。
当时收取被告人吴强亲属律师费20多万元,被告人张志强亲属律师费191万元,并与两位被告人亲属分别签订了刑事代理合同,代理合同有一个主合同,还有一个补充协议, 主合同是与律所签订的,因为律所的案子都是要按15%收取 管理费的,两个合同费用都是2万元。因为当事人要求交罚金与刑期挂钩,达不到是需要退的,所以补充协议是以个人名义签订的。
吴强主合同的2万元,作正常收费处理,没有退;张志强主合同的2万元扣除交所里的3000元,剩余的17000元交给了渌口区监察委。
本会经调查查明:
张琳律师2017年移动到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 律师事务所执业。2017年3月9日,张琳律师接受孙力红的委托,担任维卡币传销案中吴强的辩护人,委托合同签订后由律所出具了公函给张琳作为吴强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合同金额为2万元。2017年5月7日,张琳律师接受高秀瑛的委托 担任维卡币传销案件张志强的辩护人,签订了委托合同,合同金额为2万元,委托人当时表示是要求张琳律师协调退赃、罚金等事项,不需要参加开庭。以上两个案件均在律所进行了收案登记,每个案件向律所交了3000元管理费,律所均未开具发票。吴强与张志强是同一刑事案件中的不同被告人,张琳律师在与他们签订委托合同后,又以个人名义与他们分别签订了补充协议,内容都是再收取一笔费用(包括退赃、罚金费用),该费用与刑期挂钩,完成了就不退,完不成就退还。根据补充协议,张琳律师又收取了吴强家属27万元(包括退赃、罚金费用),又收取了张志强家属189万元(包 括退赃、罚金费用)。之后,张琳律师为两名被告都提供了服务,在开庭时仅以吴强的辩护人出庭辩护。之后,两被告 结果均未达到补充协议里约定刑期,张琳律师退还了吴强家属27万元,退还了张志强家属129万元,张志强家属剩余的60万元,由张琳前夫送给了株洲县看守所干警罗合华45万元,15万元上缴到株洲市渌口区监委。之前收取的2万元除去海华永泰(长沙) 律所收取的3000元外,剩余的17000元也上缴到株洲市渌口区监委。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材料佐证:
1.株洲市律师协会线索转办函;
2.株洲律协谈话笔录;
3.株洲律协讨论记录;
4.株洲律协查办报告、核查情况报告;
5.对被调查会员的调查笔录;
本会认为:
张琳律师以个人名义与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收取费用,办理刑事案件签订风险代理合同,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六款之规定,构成违规收费的违规行为。
张琳律师明知吴强与张志强是同一刑事案件中的两名 被告人,却依然与他们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利益冲突的违规行为。
鉴于张琳律师所收费用已退回、上缴,且在自查自纠环节中主动汇报违纪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根据上述事实,本会依据《长沙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工作规则(试行)》之规定,依规召开纪律惩戒与职业道德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就投诉事项进行了集体讨论和表决,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六款之规定,经本会研究决定:
给予原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 律师事务所张琳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被处分会员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自本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湖南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长沙市律师协会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