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委员会

行业处分决定书

   株律纪处字〔2020〕第1号

投诉人:李国芝,男,汉族,1964年12月7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坪塘镇山塘村六亩丘组38号。

投诉人:廖新建,男,汉族,1976年11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石湾镇泉水村4组。

投诉人:肖机云,男,汉族,1960年3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县平山乡龙潭村张家组09号。

投诉人:邹汉文,男,汉族,1948年8月29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华美佳园B区13栋2单元西。

被投诉律师:秦斌,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2199910498384。

2019年9月27日,投诉人李国芝以秦斌律师收费不办事、不签代理合同、不开票据为由向株洲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投诉秦斌律师;2019年9月27日,投诉人廖新建以秦斌律师收费不办事为由向本会投诉秦斌律师;2019年10月17日,投诉人肖机云以秦斌律师收费不办事为由向本会投诉秦斌律师。本会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又有投诉人邹汉文以秦斌律师收费未履职、收钱未办事为由向本会投诉秦斌律师,经本会惩戒委员会决定并案调查。秦斌律师就投诉内容进行了口头申辩,其所在的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航所)提供了书面说明和相关的证据材料。2019年12月21日,本会惩戒委员会作出了对秦斌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拟处分决定。2020年1月7日,本会惩戒委员会向秦斌律师告知了惩戒委员会的拟处分决定和听证程序。秦斌律师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听证,放弃了听证权利。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的主要内容:

投诉人李国芝称:其委托秦斌律师代理起诉湘潭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周应祥返还合同保证金一案,秦斌律师从2018年7月11日至2019年4月8日先后四次收取了其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共计24500元。秦斌律师既未与其签订代理合同,也未出具收据,但其持有微信付款记录。李国芝要求秦斌律师退还前述费用24500元。

投诉人廖新建称:其委托秦斌律师代理追回衡东湘东房地产十万元工程保证金,于2019年6月份向秦斌律师交律师费壹万元整,至今仍未立案,秦斌律师既不与其见面,也不接听其电话。廖新建要求秦斌律师退还10000元律师费。

投诉人肖机云称:其委托秦斌律师代理起诉株洲市鸿宇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两年未见结果,从2019年5月29号撤诉,到10月11号才立案,耽误了其二年的时间。肖机云要求秦斌律师退还律师费(18000元)。另其委托秦斌律师代理申请再审其与株洲市华威公司与颜永光担保纠纷一案,先前付律师费30000元,秦斌律师收钱后根本没有代理申请再审,电话天天不接。秦斌律师已退一万元,还有两万元未退。肖机云要求秦斌律师退还律师费(20000元)。

投诉人邹汉文称:其于2017年12月10日聘请秦斌律师担任邹青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的辩护人,收取律师费10000元。秦斌律师收费后不履行职责,收钱未办事。邹汉文要求秦斌律师退还律师费10000元。

被投诉人申辩的主要内容:

秦斌律师申辩的主要内容:除邹汉文的投诉内容外,对其他三位投诉人的投诉内容,秦斌律师基本予以了认可。同时,秦斌律师对投诉内容之外的设立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且在该公司营业场所,以律师身份从事律师业务的事实,予以了认可。

查明的事实:

一、秦斌律师于2018年7月11日私自接受李国芝的委托,代理李国芝诉湘潭金鑫建筑工程公司及周应祥返还合同保证金一案,先后收取了李国芝诉讼费14000元,律师费4000元,保全费6500元,共计24500元,没有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没有开具收费合法票据,也没有在中航所办理收案登记,所收费用没有上交中航所。至李国芝投诉时,秦斌律师仍未代为办理该案立案手续。立案调查后,经调查员和中航所共同协调,秦斌律师退还了李国芝费用共计24500元。李国芝遂于2019年10月29日撤回投诉。

以上事实有李国芝的投诉书、李国芝向秦斌律师转款的微信记录、中航所调查报告、秦斌律师调查笔录、申请撤回投诉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2019年6月,秦斌律师私自接受廖新建的委托,代理廖新建诉衡东湘东房地产公司返还工程保证金一案,并收取律师费10000元,没有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没有开具收费合法票据,也没有在中航所办理收案登记,所收费用没有上交中航所。至廖新建投诉时,秦斌律师仍未代为办理该案立案手续。立案调查后,经初查员和中航所共同协调,秦斌律师退还了廖新建10000元律师费,廖新建遂于2019年11月23日撤回投诉。

以上事实有廖新建的投诉书、中航所调查报告、秦斌律师调查笔录、撤回投诉的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三、秦斌律师代理肖机云诉株洲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为(2018)湘0203民初574号﹞于2018年8月23日开庭后,肖机云于2018年9月13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撤回了起诉。2018年9月,秦斌律师就其代理肖机云诉株洲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长庚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为(2018)湘0203民初2303号﹞,收取律师费18000元,没有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没有开具收费合法票据(秦斌律师后于2019年9月6日补开白纸收条一张),所收费用没有上交中航所。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4日受理该案后,秦斌律师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中航所函(未编号也未署日期)、肖机云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并于2019年5月5日到庭参加了该案诉讼。之后于2019年5月13日,肖机云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于同日作出(2018)湘0203民初2303号民事裁定,准予肖机云撤回对株洲市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长庚的起诉。再之后,肖机云于2019年10月11日就该案再次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立案调查后,经调查员和中航所共同协调,秦斌律师退还了肖机云该案的部分律师费2000元。

因肖机云不服株洲县人民法院(2019)湘0221执异2号执行裁定,遂委托秦斌律师代理其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秦斌律师在代理该起执行复议案件过程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肖机云对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株中法民一终字第410号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但仍私自接受肖机云对该案申请再审的代理,并收取律师费30000元,没有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没有开具收费合法票据(秦斌律师后于2019年9月6日补写退费承诺一份),也没有在中航所办理收案登记,所收费用没有上交中航所。该案至今未进入再审程序。肖机云投诉前,秦斌律师就该案退还了肖机云10000元律师费。立案调查后,经调查员和中航所共同协调,秦斌律师陆续退还了肖机云该案的余下律师费20000元。

以上事实有肖机云的二份投诉书、肖机云询问笔录、秦斌律师于2019年9月6日出具的收条、秦斌律师于2019年9月6日出具的退费承诺、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8)湘0203民初574号民间借贷纠纷案开庭笔录、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8)湘0203民初574号民事裁定书、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8)湘0203民初2303号案卷材料复印件(含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开庭笔录、民事裁定书)、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2执复17号执行裁定书、2019年12月11日中航所情况说明、秦斌律师调查笔录、中航所函、2018年3月13日授权委托书、秦斌律师的律师执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四、2017年12月10日,邹汉文委托秦斌律师担任邹青故意毁坏财物案的辩护人,向秦斌律师支付了律师费10000元。秦斌律师于当日向邹汉文开具了一张白纸收条。该案在中航所办理了收案登记,中航所出具了所函,但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所收费用未上交中航所。秦斌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展了必要的辩护工作并出庭辩护。

以上事实有邹汉文的投诉书、秦斌律师于2017年12月10日开具的收条、2019年12月16日中航所情况说明、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8)湘0111刑初545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五、秦斌律师作为唯一股东于2018年8月29日在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荷塘分局注册成立了株洲倾城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并担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住所为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合泰路湘湖大厦301。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法律咨询;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含诉讼);法律文件代理服务;法律文书代理服务;公共关系服务;投资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李国芝、廖新建、肖机云投诉所称的四起案件的收案、收费等秦斌律师执业活动均是在该公司办公场所内进行的。

以上事实有株洲倾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肖机云询问笔录、秦斌律师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六、秦斌律师曾因违规行为于2017年9月8日被本会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以上事实有株律决字(2017)第2号处分决定书予以证实。

据上,本会惩戒委员会认为:

一、秦斌律师在李国芝、廖新建、肖机云分别投诉的三起案件中,未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未按规定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未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在肖机云投诉的另一起案件和邹汉文投诉的一起案件中,未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白纸条收据,未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五)项之规定,秦斌律师的该行为已构成违规收案、收费,且情节严重。

二、秦斌律师出庭为邹青进行了辩护,在邹汉文投诉的该起案件中不存在不履职和不办事的情况,邹汉文的投诉不成立。但秦斌律师在本次投诉涉及的五起案件中,有二起案件未代理起诉,一起案件未代理申请再审,其中李国芝投诉所称案件从其交费到其投诉,历时14个月有余仍未代理起诉。特别是肖机云申请再审案,秦斌律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案已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却仍向肖机云收取30000元律师费,且收费后,未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秦斌律师的该行为已构成代理不尽责,且情节严重。

三、秦斌律师在中航所执业期间,独资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以法律服务为主的株洲倾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且向李国芝、廖新建、肖机云私自收案、收费等违规执业行为均在株洲倾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实施,属于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情形,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秦斌律师的该行为已构成违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者行业管理的行为。

四、秦斌律师曾因违规行为受到过行业处分,依规应当从重处分。

五、秦斌律师已主动退还了大部分违规收取的费用,且李国芝和廖新建已分别撤回投诉,也均表示对秦斌律师予以谅解,具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不良后果的情形,依规可以从轻处分。

综上,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五)项、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之规定,本会惩戒委员会决定如下:

给予秦斌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自本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处分会员如对本会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株洲市律师协会

                                2020年 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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