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管理法律及政策指引

 2020年春节过后,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影响,各企业均面临生产经营、劳动用工等方面的法律困惑,根据中央和湖南省针对疫情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本期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整理了相关法律指引,共涉及企业经营和用工两方面14个问题,供参考使用。

第一章  企业经营方面法律及政策指引

一、企业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而捐赠的财物,能否享受税收抵扣政策?

二、企业停工期间是否享有相应的税务优惠政策?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及小微企业,因经营收入的减少可能面临无法偿还贷款的风险,能否向银行申请延期还贷?

四、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企业能否以此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五、企业作为卖方因疫情而延迟供货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

六、承租企业能否要求出租方减免租金?

第二章  企业用工方面法律及政策指引

七、 国务院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八、湖南省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九、在国务院和湖南省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时间后,企业受疫情影响仍不能恢复生产或无法复工,该期间可否使用职工未休的年休假、探亲假等进行抵扣吗?

十、劳动者依法被隔离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应否支付该期间的工资?

十一、假期结束后,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未能回单位上班的,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十二、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可否免交或缓交员工“五险一金”?

十三、劳动者在岗工作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十四、企业发现劳动者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当如何应对?可否自行隔离劳动者?

第一章 企业经营方面法律及政策指引

一、企业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而捐赠的财物,能否享受税收抵扣政策?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规定: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企业停工期间是否享有相应的税务优惠政策?

答:目前,国务院、财政部、税务总局以及各地针对此次疫情均出台了相关税务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务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有税政策的公告》,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实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企业恢复生产十条措施的通知》,这些文件中均有针对此次疫情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及小微企业,因经营收入的减少可能面临无法偿还贷款的风险,能否向银行申请延期还贷?

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湖南省人民政府也印发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就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出台了7项政策措施,落实了上述规定。

四、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企业能否以此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答: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正式发布任何关于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性质及相关合同纠纷处理的司法解释和文件。鉴于新冠肺炎疫情与2003年“非典”疫情的相似性,对于新冠肺炎疫情法律性质的认定及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相关合同纠纷的处理可参考我国法院处理“非典”时期类似案件的实践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已失效,内容仅供参考)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参照该规定,此次疫情在法律上可能但不必然构成不可抗力,需要在具体的合同关系中,根据合同目的、政府行为的影响程度、因果关系等综合认定。除不可抗力之外,也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但仍需与正常的商业风险相区别。

五、企业作为卖方因疫情而延迟供货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

答:如果疫情确实对企业的生产或者供货产生了显著影响,如因交通管制对原材料的采购、供应货物的运输造成较大影响,这种延迟交货责任可归属于不可抗力而导致,法院通常会减免企业在受影响期间存在履行瑕疵的责任,而如果疫情并未对企业履行合同义务产生影响,则不可免责。

建议企业作为卖方因疫情而延迟供货时,按以下原则处理:如果企业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建议企业立即向客户发送《告知函》,将疫情情况、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对方,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和规定执行合同,并附证据材料;如果企业已经完全不能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建议企业立即向客户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疫情情况及其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列明,提出按合同约定或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

六、承租企业能否要求出租方减免租金?

答: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第五条19项规定,对2020年2月—6月期间,新租赁“135”工程标准厂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租期一年以上,且完成投产的企业,一次性给予适当租金奖补。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租金、减半收取2个月租金。多个地市级政府或国资部门出台了相关租金减免措施,符合政策措施范围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减免政策。

对于不符合政策减免范围的企业,如要求减免疫情期间租金,实质上是基于新冠肺炎疫情这一客观情况,要求变更合同关于租金支付的约定,或者说要求免除部分支付租金的责任。基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就此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文件,尚不能认为承租企业都能以疫情影响经营为由主张减免支付租金。2003年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的相关判例也可以看出法院在面对此问题时也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裁判,建议在面对此问题时承租方和出租方本着公平合理、共渡疫情的原则积极协商处理。

第二章  企业用工方面法律及政策指引

七、 国务院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同时,根据人社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三条(六)项的规定,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如在春节假期延长的三天假期,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不得使用年休假抵销延长的三天假期。

八、湖南省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我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规定,除特殊行业急需复工的企业外,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但在该通知中对于延迟复工时间的性质并未明确,全国其他各省市对当地延长复工时间的性质的意见也不统一,如上海市人社部门明确该几日延长复工时间属于休息日,广东省人社部门没有将其定性为休息日。对此,我们认为在湖南省关于延迟复工的七天假期的性质进一步明确之前,建议参照《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九、在国务院和湖南省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时间后,企业受疫情影响仍能恢复生产或无法复工,该期间可否使用职工未休的年休假、探亲假等进行抵扣?

答:可以。根据人社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三条(四)项的规定,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十、劳动者依法被隔离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应否支付该期间的工资?

答:应当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十一、假期结束后,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未能回单位上班的,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答:对于劳动者非因患病或隔离原因,但仍因疫情原因不能在假期结束后回企业上班的,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存续,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可协商采取年休假、事假、劳动合同中止等方式保持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是故意旷工的,企业应发出相应的书面催岗通知,并保留相应的证据,符合相应规定并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十二、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可否免交或缓交员工“五险一金”

答:根据国家和湖南省的政策规定,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从2月至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至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缴。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上述三项保险费用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在减免范围之列,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也不在减免范围,应全额缴费。

十三、劳动者在岗工作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的规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十四、企业发现劳动者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当如何应对?可否自行隔离劳动者?

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由于疫情形势不断发展变化,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也在不断完善中,相关职能部门的政策和意见均有待进一步明确,故以上意见不代表正式法律分析意见,相关单位或个人如有疑问,可与本所律师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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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杨萍

审核|贺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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