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通知公告

株洲市律师协会专业、专门委员会 年度主任、副主任、委员考核评价标准

第一条  为公平、公正、客观地评价律师协会专业、专门员会委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履职情况,评定年度优秀主任、副主任、委员,根据《株洲市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株洲市律师协会专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株洲市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考核评价标准。

第二条  对委员会主任的考核,分为工作计划考核(基础分10分)、工作完成情况考核(基础分65分)、经费考核(基础分15分)和行业评价考核(基础分10分)。

第三条  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考核,分为工作完成情况考核(基础分85分)和行业评价考核(基础分15分)。

第四条  工作计划考核分为工作计划制定考核和工作计划内容考核,具体评价标准如下:

(一)工作计划制定考核:委员会按照《工作规则》规定的时间制定工作计划并呈报协会秘书处,按时制定并呈报的,主任考核得分为4分;制定工作计划未呈报的,主任考核评价得分为2分;未制定工作计划并未呈报的,主任考核评价得分为0分。

(二)工作计划内容考核:委员会工作计划全面覆盖工作职责并且切实可行的,主任考核评价得分为6分;工作计划基本覆盖工作职责并且基本切实可行的,主任考核评价得分为5-3分;工作计划不够全面且切实可行性较差的,主任考核评价得分为2-0分。

第五条  工作完成情况考核分为工作成果考核、工作总

结考核和工作参与情况考核,具体评价标准如下:

(一)工作成果考核:主任、副主任、委员根据委员会工作职责及工作计划的内容,履行工作职责并取得良好工作成果的,主任的考核评价得分为30-21分,副主任、委员的考核评价得分为60-51分;基本完成工作计划、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成果较好的,主任的考核评价得分为20-16分,副主任、委员的考核评价得分为50-41分;未完成工作计划、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工作成果较差的,考核得分为30-0分。

(二)工作总结考核:分为工作总结制定考核和工作总结内容考核,具体评价标准如下:

1、工作总结制定考核:委员会按照《工作规则》规定的时间制定工作总结并呈报协会秘书处,按时制定并呈报的,主任考核评价得分为5分;制定工作总结但未按时呈报的,主任考核评价得分为3分;未制定工作总结并未呈报的,主任考核评价得分为0分。

2、工作总结内容考核:委员会的工作总结符合实际情况、内容务实、对工作经验不足有总结、具有参考和指导价值的,主任考核评价得分为15-11分;内容基本务实、对工作经验和不足有一定总结的,主任考核评价得分为10-6分;内容浮夸、不符合实际情况、基本没有或参考价值很低的,主任考核评价得分为5-0分。

(三)工作参与情况考核:分为委员会参与情况考核和

接受监督情况考核,具体评价标准如下:

1、主任、副主任、委员按照《工作规则》准时参与相关工作会议和活动,出席情况较好的,主任的考核评价得分为10-9分,副主任、委员的考核评价得分为25-24;出席及准时情况一般的,主任的考核评价得分为8-6分,副主任、委员的考核评价得分15-14分;出席及准时情况较差的,主任的考核评价得分为5-0分,副主任、委员的考核评价得分为10-0分。

2、主任按照《工作规则》的规定将会议通知和议题通知监事会,在相关工作会议和活动中主动配合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情况较好的,主任考核评价得分为5-4分;未及时通知且配合监督情况一般的,主任考核评价得分为3-2分;出现未通知致使监事会无法履行监督职能的,主任考核评价得分为1-0分。

第六条  经费考核:分为经费预算考核和经费使用考核,具体评价标准如下:

(一)委员会按照《工作规则》及时向协会秘书处呈报经费使用计划,使用计划全面详细、依据充分的,主任考核评价得分为5分;呈报使用计划但未按时的,或计划全面详细及依据充分方面一般的,主任考核评价得分为4-3分;未呈报使用计划,或计划全面详细及依据充分方面较差的,主任考核评价得分为2-0分。

(二)委员会的经费使用均在预算范围内,且依据充分适用经费的,主任考核评价得分为10-8分;经费使用在预算范围内,但使用经费依据不够充分的,主任考核评价得分为7-6分;经费使用超出预算且没有合理理由的,或经费使用依据情况较差的,主任考核评价得分为5-0分。

第七条  行业评价考核:主任、副主任、委员在履职期间,没有被投诉、全体律师会员反映较好、履职情况行业总体评价高的,主任考核评价得分为10-8分,副主任、委员考核评价得分为15-14;没有被投诉,但行业总体评价一般的,主任考核评价得分为7-5分,副主任、委员考核评价得分为10-9分;有被投诉或行业总体评价较差的,主任考核考核评价得分为4-0分,副主任、委员考核评价得分为8-0分,且每被投诉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第八条  主任、副主任、委员在履职过程中对协会工作、行业发展及社会影响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导致协会或行业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在年度考核评价时给予特殊贡献加分1-20分。

第九条  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年度考核评价基本分为100分,总分(含特殊贡献加分)90分(含)以上的,年度考核评价为优秀;总分为70分(含)以上、不足90分的,年度考核评价为称职;总分不足70分的,年度考核评价为不称职。

第十条  主任的考核评价,由理事会按照《章程》、《考核办法》及本考核评价标准予以评定。

原则上优秀主任的比例不得超过应评主任的25%。

第十一条  主任应当在每年度届满后一个月内主持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全体委员按照本考核评价标准对副主任、委员予以初评,初评采用不记名的方式进行。初评通过后,由主任将初评结果上报律师协会秘书处,由会长办公会审定。

原则上优秀副主任、委员的比例分别不得超过应评副主任、委员的15%。

第十二条  本考核评价标准由第六届株洲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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