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通知公告

株洲市律师协会专业、专门委员会年度考核评价标准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株洲市律师协会对专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监督职能,根据《株洲市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称《章程》)、《株洲市律师协会专业专门委员会考核办法》(以下称《考核办法》)制定本考核评价标准。

第二条 对专业、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考核分为工作计划考核(基础分10分)、工作完成情况考核(基础分65分)、经费考核(基础分15分)和行业评价考核(基础分10分)。

第三条 工作计划考核:分为工作计划制定考核和工作计划内容考核,具体评价标准如下:

(一)工作计划制定考核:各专业、专门委员会应当按照《株洲市律师协会专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称《工作规则》)规定的时间制定工作计划并呈报协会秘书处,按时制定并呈报的,考核评价得分为4分;制定工作计划但未按时呈报的,考核评价得分为2分;未制定及呈报工作计划的,考核评价得分为0分。

(二)工作计划内容考核:各专业、专门委员会应当根据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全面覆盖工作职责并且切实可行的,考核评价得分为6分;工作计划基本覆盖工作职责并且基本切实可行的,考核评价得分为5-3分;工作计划不够全面且切实可行性较差的,考核评价得分为2-0分。

第四条 工作完成情况考核:分为工作成果考核、工作总结考核和工作参与情况考核,具体评价标准如下:

(一)工作成果考核:各专业、专门委员会根据委员会工作职责及工作计划的内容,全面、切实完成工作计划、履行工作职责并取得良好工作成果的,考核评价得分为30-21分;基本完成工作计划、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成果较好的,考核评价得分为20-16分;完成工作计划、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及工作成果均一般的,考核评价得分为15-11分;未完成工作计划、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工作成果较差的,考核评价得分为10-0分。

(二)工作总结考核:分为工作总结制定考核和工作总结内容考核,具体评价标准如下:

1、工作总结制定考核:各专业、专门委员会应当按照《工作规则》规定的时间制定工作总结并呈报协会秘书处,按时制定并呈报的,考核评价得分为5分;制定工作总结但未按时呈报的,考核评价得分为3分;未制定及呈报工作总结的,考核评价得分为0分。

2、工作总结内容考核:各专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总结符合实际情况,内容务实,对工作经验和不足有总结,具有参考和指导价值的,考核评价得分为15-11分;内容基本务实,对工作经验和不足有一定总结的,考核评价得分为10-6分;内容浮夸,不符合实际情况,基本没有或参考价值很低的,考核评价得分为5-0分。

(三)工作参与情况考核:分为委员会参与情况考核和接受监督情况考核,具体评价标准如下:

1、委员会参与情况考核:各专业、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按照《工作规则》准时参与相关工作会议和活动,出席情况较好的,考核评价得分为10-9分;出席及准时情况一般的,考核评价得分为8-6分;出席及准时情况较差的,考核评价得分为5-0分。

2、接受监督情况考核:各专业、专门委员会按照《工作规则》的规定将会议通知和议题通知监事会,在相关工作会议和活动中主动配合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情况较好的,考核评价得分为5-4分;未及时通知且配合监督情况一般的,考核评价得分为3-2分;出现未通知致使监事会无法履行监督职能情况的,考核评价得分为1-0分。

第五条 经费考核:分为经费预算考核和经费使用考核,具体评价标准如下:

(一)各专业、专门委员会按照《工作规则》及时向协会秘书处呈报经费使用计划,使用计划全面详细、依据充分的,考核评价得分为5分;呈报使用计划但未按时的,或计划全面详细及依据充分方面一般的,考核评价得分为:4-3分;未呈报使用计划,或计划全面详细及依据充分方面较差的,考核评价得分为2-0分。

(二)各专业、专门委员会的经费使用均在预算范围内,且依据充分使用经费的,考核评价得分为10-8分;经费使用在预算范围内,但使用不尽依据充分的,考核评价得分为7-6分;经费使用超出预算且没有合理理由的,或经费使用的依据充分情况较差的,考核评价得分为5-0分。

第六条 行业评价考核:各专业、专门委员会在履职期间,全体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会员反映较好、行业总体评价高的,考核评价得分为10-8分;全体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会员反映一般、行业总体评价一般的,考核评价得分为7-5分;全体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会员反映较差、行业总体评价较差的,考核评价得分为4-0分。

第七条 各专业、专门委员会在履职过程中对协会工作、行业发展及社会影响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导致协会或行业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在年度考核评价时给予特殊贡献加分1-20分。

第八条 各专业、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考核评价基本分为100分,根据《考核办法》,总分(含特殊贡献加分)为90分(含)以上的,年度考核评价为优秀;总分为70分(含)以上、不足90分的,年度考核评价为称职;总分不足70分的,年度考核评价为不称职。

第九条 各专业、专门委员会的考核评价,由理事会按照《章程》、《考核办法》及本考核评价标准予以评定。

原则上优秀专业、专门委员会的比例分别不得超过应评专业、专门委员会的25%。

第十条  本考核评价标准由第六届株洲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