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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名农民工多渠道讨薪未果 法援中心集体助其维权终成功

【案例类型】民事

【指派单位】醴陵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醴陵市法律援助中心全体法律援助律师

【案情简介】

李仕冬等215人通过招聘,进入醴陵金正瓷业有限公司工作,均未签订劳动合同,从事不同工种,工作期间都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一直到2015年9月该单位停产,至停产之时,醴陵金正瓷业有限公司拖欠李仕冬等215人近百万余元工资。作为农民工,面对单位拖欠工资不支付,他们多次向单位讨要,均被单位以各种理由推脱,在血汗钱得不到支付的情况下,他们一筹莫展,215名无助的农民工只好被迫前往醴陵市人民政府、醴陵市人社局、醴陵市左权镇镇政府,要求解决其工资问题,由于法律知识淡薄,甚至将左权镇镇政府的大门上锁闹事。后经左权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引导,农民工们来到了醴陵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请求法律援助中心能够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从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接到申请后,醴陵市司法局和醴陵市法律援助中心高度重视,法律援助中心当即指派中心全体律师承办此案,并由局长谢新国同志负责督办,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息事态,防止过激事件再次发生。

【办理过程】

接受此案后,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刘昌全律师组织中心全体律师召开紧急会议,迅速掌握案情,对事实进行了解和对案情进行分析。在安抚200多名当事人情绪的同时,前往醴陵市人民法院协商此事,并于2017年1月20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一、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

二、被告返还原告进厂押金;

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并提出以下几点代理意见:

一、被告单位拖欠原告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工作期间,原告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被告按件计发原告工资,一直到2015年9月被告单位停产,至停产前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工资数月,有工资表为证,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被拖欠工资和进厂押金,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被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

三、被告人拖欠原告劳动报酬,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极大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从公平的角度提出的合理诉求理应予以支持,代理人恳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醴陵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援助律师多次到人民法院协调,由于涉案人数多、涉案金额大,且215名农民工的情绪随时可能再恶化,将给政府、信访、维稳都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权衡利弊,援助律师向人民法院提出尽快进行调解的建议,希望能够更快更直接的解决215名农民工的实际问题,从而也能够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法院对援助律师的建议予以采纳,于2017年3月14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承办结果】

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一切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援助律师据理力争,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单位承认拖欠215名职工工资属实,并同意在2017年5月15日之前一次性付清拖欠工资共计165元及退还押金。目前此案正在人民法院执行阶段,事态得到平息,一切按法律程序依法进行。

【争议焦点】

1、单位从2015年9月停产,至今时间长达将近两年,单位是否需要支付拖欠职工的工资?

2、单位是否应当退还进厂押金?

【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1、单位停产至今将近两年,单位是否需要支付拖欠职工工资?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货币形式按约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30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案中,215名职工与醴陵金正瓷业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金正瓷业在停产后拖欠职工工资不予支付,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付。

2、单位是否应当退还进厂押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醴陵金正瓷业有限公司收取职工进厂押金是违法的,应当退还职工押金。

【案例评析】

本案从2015年9月到2017年3月14日,历时一年多,215名农民工到市政府、人社局、左权镇镇政府多次上访,甚至闹事,最终在醴陵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一边是农民工,一边是企业老板,在两者地位、经济实力相距较大的情况下,法律援助不以金钱作为衡量,扶贫助弱,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通过努力,既为农民工声张了正义,也为社会稳定起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醴陵市法律援助中心  林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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