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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需终身护理 护理费一年一付不合理

【案件类型】民事

【指派单位】茶陵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茶陵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苏小龙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2日下午,刘海(化名)驾驶转向系横向拉杆右球、整车制动率均不符合技术标准及安全设施不全的赣J22547号中型自卸货车(该车辆所有人为刘海,年检有效期为2016年6月份,在被告某保险公司萍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100万元),装载一车煤从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家里出发,驶往茶陵县界首镇。次日早上到达界首镇卸完煤后,继续驾车沿省道320返回江西省萍乡市。7时许刘海驾车行驶至茶陵县思聪乡深塘粮库上坡路段时,因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车辆向左驶入对面车道,与正沿停靠在西侧路边送粮车边沿往前步行的谭小青(化名)相刮撞后,车辆左后轮从原告谭小青左上肢等部位相辗压,造成谭小青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茶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株公交认字[2015]第0014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认定刘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谭小青不承担事故责任。刘海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事故发生后,谭小青即被送至茶陵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1、特重型颅脑损伤等伤情,住院治疗2天,共花费医疗费用29298.96元,出院医嘱为:途中专人专车护送;如遇特殊情况,就近治疗原则。之后转往株洲市中心医院住院抢救治疗住院80天,花费医疗费用225298.85元,出院医嘱为:继续住院康复治疗。随后谭小青继续在株洲市中心医院治疗,住院101天,花费医疗费用154618.47元,出院医嘱为:继续住院康复治疗。随后谭小青继续在株洲市中心医院治疗,住院24天,花费医疗费用17389.2元,出院医嘱为:1、加强营养,继续康复治疗;2、定期复查头部、胸部CT;3、不适随诊。后来因无钱住院治疗,只得出院带药回家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440639.58元。

2016年4月11日经株洲犀城司法鉴定中心(2016)法临鉴字第215号鉴定意见书评定,谭小青伤情为一级伤残,护理期限为终身护理,后期医疗费用凭医院结算单。被告某保险公司对此鉴定结论不服,但并未申请重新鉴定。

事故发生后,被告某保险公司已经向谭小青支付了25万元。被告刘海向谭小青支付了9万元。对谭小青其余的损失,刘海、某保险公司均拒绝赔偿,谭小青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茶陵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帮助。

【办理过程】

2016年4月12日,茶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该案并指派苏小龙律师承办。承办人接受指派后,查看了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向家属了解了事发经过、申请人病情、及治疗情况。了解到,在申请法律援助之前,申请人已经于2015年11月11日先就医疗费用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提交了先予执行申请书,后因责任方赔偿了部分款项就撤回了起诉。2016年4月11日株洲犀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2016)法临鉴字第215号鉴定意见书,谭小青的伤情构成一级伤残。

随后,承办人开始着手收集证据 、写好起诉状于2016年5月26日向茶陵县人民法院起诉,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谭小青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87万元(除已支付的2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2、判令被告刘海赔偿原告谭小青受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92224.26元(除已支付的9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该案历经了2016年7月29日、8月29日、10月21日三次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刘海辩称:1、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我已经支付了谭小青9万元;3、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法庭依法核减。但是刘海并未就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某保险公司则辩称:1、答辩人对事故责任划分有异议,原告是事故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2、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法庭依法核减;3、答辩人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4、答辩人与被告刘海是保险合同关系,仅在保险合同范围内赔付,超出保险合同之外的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且答辩人已经向原告支付25万元。

综合本案各方的诉求与抗辩,该案件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诉请的各项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原、被告对损失如何分担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诉请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项目,虽然被告方有不同异议均得到了法庭支持。对于已经产生的护理费,原告主张按110元/天计算,法庭则参照鉴定意见书意见并结合谭小青伤情以及茶陵县本地护理行业市场价格,在谭小青不在病危期间的护理按护理一人计算,护理费标准按100元一天,护理天数按26天计算,护理费为2600元;在谭小青病危期间的护理按护理两人计算,护理费以按100元一天,护理天数按181天计算,护理费为18100元,共计20700元。双方争论最激烈的是原告被鉴定为终身护理,后期的护理费用如何支付?被告方认为由于原告谭小青是一级伤残,应当每年支付一次护理费,按实际产生费用为准;原告谭小青方认为每年支付一次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主张一次性支付。最终法庭参照鉴定意见书意见(护理期限为终身护理)并结合谭小青一级伤残、年龄58岁以及茶陵县本地护理行业市场价格,认定护理期限暂为10年计算,按每天80元、护理人数为一人的标准计算护理费用为292000元,后续如果仍发生实际护理费用,则可以另行主张权利。最终认定谭小青在该案交通事故中的损失为1051750.58元,减去被告刘海已经支付的90000元,减去被告某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的250000元,尚差711750.58元。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该案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100万元,原告诉请所有损失在被告某保险公司保险范围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刘海承担。本案中,原告尚差的损失711750.58元在被告某保险公司保险范围内,应当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该诉请获得了法庭支持。本案经过2016年7月29日、8月29日、10月21日三次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案。

【承办结果】

法院(2016)湘0224民初746号判决如下:

限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谭小青各项损失共计711750.58元。

驳回原告谭小青其他诉讼请求及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案例点评】

法律援助案件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较多,为何挑选此案,主要在于该交通事故造成了伤者一级伤残、终身需要护理的严重后果。这个总体损失较大,并且在后期的护理费承担方式上,双方存在较大争议,被告坚持认为既然是终身需要护理那么应该按年交,护理一年交一年;可作为受害者原告一方,该事故已经让原告失去了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后期需要护理人员需要护理费用,如果一年付一次被告方不履行怎么办?受害方根本没有精力就该费用年复一年去催讨,针对这个焦点承办人据理力争,坚决否定被告一年一付的意见,认为应当一次性支付。

承办人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尽心尽责,提出的意见法庭也大部分予以了采纳。通过该案审判结果原告也获得了应有赔偿,有经济条件进行康复治疗、后期护理,解除了原告对后期费用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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