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委员会

行业处分决定书

 株律纪处字〔2020〕第2号

被投诉律师:谭智军,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2201210228624。

2020年5月上旬,湖南省司法厅收到邮寄的对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智军的匿名举报材料。2020年6月16日,湖南省司法厅向株洲市司法局下达湘司律投转﹝2020﹞19号举报事项转办函,将前述相关投诉资料转株洲市司法局依法依规处理。株洲市司法局于2020年6月18日将该举报事项交本会惩戒委员会查处。本会于2020年7月12日立案调查。谭智军律师就投诉内容进行了检讨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2020年7月25日,本会惩戒委员会作出了对谭智军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九个月的拟处分决定。2020年7月27日,本会惩戒委员会向谭智军律师告知了惩戒委员会的拟处分决定和听证程序。谭智军律师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听证,放弃了听证权利。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匿名投诉的主要内容:根据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19)湘0223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书显示,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某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张曦行贿人民币1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投诉请求: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某已严重违反律师法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

被投诉人未就投诉内容作出申辩。

查明的事实:

一、攸县人民法院(2019)湘0223刑初237号刑事判决已于2020年5月15日生效。

二、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张曦利用其担任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廖小兰、谭智军共计人民币72万元,被告人张曦将收受的赃款已用于个人消费。具体情况如下:……二、收受谭智军(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所送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张曦为了关照律师谭智军的业务,向廖小兰推荐谭智军作为廖慈祥行贿案的代理律师,并提出律师代理费为30万元,廖小兰为求得张曦的关照,主动接受了张曦的建议。2015年12月19日,廖小兰在芦淞区品构精品酒店与谭智军见面,签订律师代理协议,并向谭智军支付了30万元的律师代理费。谭智军收到该代理费后,便送了人民币10万元给张曦,以表示对张曦的感谢。

三、被告人张曦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四、谭智军律师分别于2019年8月5日、12日各退10万元共计20万元非法收入至攸县纪委、监察委涉案资金专户。

五、谭智军律师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会作了书面检讨。

上述事实有已生效的攸县人民法院(2019)湘0223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书、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检讨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据上,本会惩戒委员会认为:

谭智军律师向时任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张曦行贿人民币10万元,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谭智军律师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且又已主动将余下律师代理费20万元作非法收入全部退缴,具有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综上,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会惩戒委员会决定如下:

给予谭智军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九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自本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处分会员如对本会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株洲市律师协会

                                 2020年 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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