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处分决定书
株律纪处字〔2026〕第7号
投诉人:胡娜,女,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地址XXXXXX,电话号码XXXXXXX
被投诉律师:饶一军,湖南恒昌(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302198910269702
2026年2月9日,投诉人胡娜以饶一军律师在办理泓天大酒店案件过程中,代理不尽责,造成当事人错过上诉期,二审被驳回等事项为由向株洲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投诉。本会于2026年3月16立案调查,饶一军律师就投诉内容进行了书面情况说明。2026年8月31日,本会惩戒委员会作出了对饶一军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拟处分决定。2026年9月1日,本会惩戒委员会向饶一军律师告知了惩戒委员会的拟处分决定和听证程序。饶一军律师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听证,放弃了听证权利。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的主要内容:投诉人经人介绍,聘请被投诉律师饶一军代理其与泓天大酒店的案件,代理费十万元,然而收到了法院驳回上诉,说过了上诉期。投诉人给被投诉律师饶一军打电话,得到的答复是我八十多了,早退休了。2023年4月6日被投诉人律师饶一军在酒店茶室说酒店是武装部的可以免一半诉讼费,并担保官司一定赢。饶一军还说他是老律师,法院领导会给面子,只要给六万现金做茶水费感谢领导,一定照办。2023年4月10日上午给被投诉人律师饶一军六万元。被投诉人律师饶一军中途还指定一位长期合作的法律工作者等。
投诉请求:退还八万元律师费。
被投诉律师已提交书面申辩意见。
查明的事实:2022年12月2日,胡娜就其与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武装部、长沙市雨花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同湖南恒昌(株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恒昌(株洲)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该所律师饶一军担任其代理人参与诉讼。合同约定律师费十万元,委托参与的诉讼程序为一审诉讼。然而,一审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载明胡娜的代理人为一名法律工作者,饶一军律师未参与一审庭审。另,该案一审诉讼请求为4800万元,胡娜为此支付诉讼费28万元,但是一审法院判决仅支持诉讼请求27万元。经调查组与胡娜电话沟通,及饶一军律师所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核实以下事实:一审开庭时,饶一军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了庭审,也向法院提交了委托代理手续,胡娜本人也参与庭审。庭审过程中,胡娜认为饶一军律师在庭审中未能达到其要求,于是当庭提出更换代理人,随后在法院同意下更换了一审代理人(系饶一军律师的徒弟,法律工作者,该代理人是饶一军律师介绍,胡娜自己委托的),饶一军律师一直在下面旁听庭审。一审判决后,胡娜没有提起上诉。后,饶一军律师代理胡娜申请了再审,并参与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但是再审被驳回。
再经调查组核实,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十万元律师费,胡娜已经向饶一军个人支付了八万元,2022年11月28日,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一份收据(凭证号码No.4017308)载明收到胡娜律师费拾万元,上面加盖了财务专用章。为此,恒昌(株洲)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称:“1、胡娜支付的8万元律师费饶一军律师未交律所;2、饶一军律师帮胡娜参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律所并不知情,没有统一收案收费,未向律所备案,律所也未出具公函”。后调查组就相关问题向饶一军律师发函,饶一军律师书面回复称:“1、八万元律师费确实没有交律所,理由是十万律师费未付清;2、帮胡娜参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确实没签代理合同,也没有收费;3、八万律师费胡娜的办公室主任肖立拿了两万,因为他也是代理人;4、一审法律工作者是胡娜自己委托的,并且是胡娜要求饶一军律师不要继续参与一审庭审的”。2026年6月16日,调查组与恒昌(株洲)所主任周志民谈话,周志民在询问笔录中确认:“1、经与总所核对,2022年11月28日加盖”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财务章”的收据,确实是总所出具并加盖的印章,是真实的。2、胡娜支付的律师费,株洲分所没有收到。跟总所确认了,这笔律师费也没有进入总所账户。”其他情况与之前出具的情况说明一致。对于胡娜所称的六万现金做茶水费,由于胡娜没有提交证据,饶一军律师不承认该事实,已经无法核实。
以上事实有胡娜投诉书、委托代理协议、加盖”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财务章”的收据、胡娜与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武装部、长沙市雨花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书,饶一军律师书面情况说明、恒昌(株洲)所情况说明、胡娜及饶一军律师电话沟通录音、恒昌(株洲)所主任周志民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据上,本会惩戒委员会认为:饶一军律师在办理本案过程中,不存在代理不尽责的行为,但其收取的律师费未上交律所,已经收取的律师费也未开具发票。另,其在作为胡娜的代理人参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诉讼活动中,未与胡娜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未向律所报备,未办理统一收案。据此,其行为分别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饶一军律师的行为已构成违规。
综上,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的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本会惩戒委员会决定如下:
一、给予饶一军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自本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处分会员如对本会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株洲市律师协会
2026年9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