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处分决定书
行业处分决定书
株律纪处字〔2025〕第4号
投诉人:株洲市看守所,住所:株洲市荷塘区星星迎宾路革命村11号。
负责人:易建华,所长。
被投诉律师:谭建湘,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2199420654419。
2025年3月31日,投诉人株洲市看守所以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为由向株洲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投诉谭建湘律师。本会于2025年4月27日立案调查。谭建湘律师就投诉内容进行了书面申辩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2025年11月15日,本会惩戒委员会作出了对谭建湘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拟处分决定。2025年11月17日,本会惩戒委员会向谭建湘律师告知了惩戒委员会的拟处分决定和听证程序。2025年11月18日,谭建湘律师向本会提出了听证申请。2025年11月19日,本会惩戒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举行听证,决定不组成听证庭召开听证会。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的主要内容:2025年3月12日14:47,在株洲市看守所6号律师会见室,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谭建湘律师违规给在押人员传递纸条。
投诉请求:依照相关规范予以处理。
被投诉律师申辩的主要内容:
2025年3月12日下午,本人在株洲市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刘品的时候,违规向其传递了一个小纸条,同时也接收了其回复的一个小纸条,该纸条当场被看守所监管干部发现并即时收缴在案。我必须坦白。
毫无疑问,向在押人员传递纸条,既违反了看守所的会见纪律,也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是错的,违法的。
需要申述的是,这两个纸条的内容都是亲戚熟人之间的相互安慰问候语,绝没有串通串供案情之意,更没有扩大案情使案情复杂化。
但不管怎样,本人都表示认错悔错,诚恳接受批评教育,接受教训并接受处理。在执业过程中,今后一定要引以为戒,一定要遵纪守法,争取做一个合格的律师乃至一个好律师。
查明的事实:
2024年7月15日,谢新辉(刘品之夫)与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湘江所)签订了《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委托协议》,约定:“一、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指派谭建湘律师为掩饰所得犯罪嫌疑人刘品提供法律帮助。二、委托律师权限为:会见一次。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壹仟(1000)元。四、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时止。五、本委托协议如需要变更,另行协商。”2025年2月25日,谢新辉再次与湘江所签订了《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委托协议》,约定:“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指派谭建湘律师为掩饰所得犯罪嫌疑人刘品提供法律帮助。二、委托律师权限内容空白。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壹万壹仟(11000)元。四、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时止。五、本委托协议如需要变更,另行协商。”2024年7月15日,谢新辉出具了内容为“委托人谢新辉根据法律规定,特聘请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谭建湘为涉嫌掩饰犯罪所得案件刘品的辩护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一审时止。”的委托书。2025年2月17日,刘品出具了内容为“委托人刘品根据法律规定,特聘请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谭建湘为掩饰犯罪所得案件刘品的辩护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一审时止。”的委托书。
2025年3月12日下午,谭建湘律师在株洲市看守所6号律师会见室会见刘品时,向刘品传递纸条并接收刘品递出的纸条,纸条内容为家属对刘品和刘品对家属的一些日常问候,不涉及案件内容,与辩护无关。纸条当场被株洲市看守所收缴。同日,谭建湘律师向株洲市看守所出具了《情况说明》,内容为:“尊敬的株洲市看守所:我是谭建湘律师,执业于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今天会见刘品时,向其转达了龚赛花的问候纸条,同时也接收了刘品向龚赛花回信纸条。因为所里提供的元子笔他们认为握不稳而不好写,所以让我给其递送了硬杆元子笔,以便利书写。需要说明的是,我主要是当事人的的生活律师,为当事人进行一些生活上的服务,诸如转达其家人亲友的问候和安慰,需要什么衣服,需买书买眼镜以及帮助其充值生活费等。请贵所领导体察民情,理解在押人员的难处,尽可能容许给予其生活上的关怀。谭建湘 2025.3.12”。
另查明一:2025年4月3日,湘江所向谢新辉开具了价税合计12000元的代理费电子发票(普通发票)。
另查明二:谭建湘律师在其向本会提交的《情况说明》及《情况申述》中,均承认上述违规行为并作出了诚恳的书面反思、反省,自愿认错改错,愿意接受处理,并保证今后绝不再犯。
以上事实有株洲市看守所律师会见违规情况通报、视频截图、纸条内容、初查报告、情况说明、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委托协议、委托书、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律师执业证、居民身份证、情况申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据上,本会惩戒委员会认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据此规定,辩护律师不得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无关的书面材料。谭建湘律师在会见在押人员刘品时向其传递纸条并接收刘品递出的纸条,纸条内容均与谭建湘律师办理刘品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的辩护无关,亦非刘品与谭建湘律师的通信。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不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的规定,谭建湘律师的行为已构成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行为。
谭建湘律师的行为已构成违规,但系初次违规,承认违规并已作出诚恳书面反省,故对其依规可减轻处分。
综上,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本会惩戒委员会决定如下:
给予谭建湘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自本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处分会员如对本会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株洲市律师协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