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规定

株洲市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考核相关规定

一、考核原则
考核委员会委员进行考核时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二、实习律师所需提供资料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市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1篇3000字实习总结;
  (二)实习人员参加实务训练撰写的实习日志;
  (三)10份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四)《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五)《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六)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八)省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书》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三、考核委员会考核程序与方法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审查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发现材料不真实、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予以补正;
  (二)在对实习律师提交申请材料审查基础上,采用面试的方式,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和掌握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综合素质测评;
  (三)对经审查、测评合格的实习人员,市律师协会将其名单、基本情况及审查、测评的结果在株洲市律师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
(四)对通过前三项考核程序的实习人员,由实习考核委员会进行集体评议,形成最终考核意见,并由律师协会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考核结论
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律师协会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通过综合素质测评被评定为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四)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没有发生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考核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当地司法行政机关。
经考核,实习人员不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区别下列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有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该实习人员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考核意见;
  (二)有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良品行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三)有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实习纪律的行为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四)有不符合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条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况要求实习人员补足或者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待其完成实习项目后重新进行考核,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对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当地司法行政机关。
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考核的市律师协会或者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株洲市律师协会
201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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