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规定

株洲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2013年11月23日 第五届株洲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使株洲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议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株洲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会长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条 理事应准时出席理事会议。确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在开会二天前向秘书处书面(包括信息)请假,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或请假未获得批准而缺席的,视为无故不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召开,由市律协秘书处提前三天向理事发出书面通知(包括信息)或电话通知。理事会会议的主要议题由秘书处报会长审定后,在会议通知中一并明确。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可邀请司法行政系统及省律协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其他与理事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也可列席会议。
第七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可举行,理事会决议须与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始得通过。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决定、决议,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
第九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出现需要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时,若情况紧急可以提交会长办公会研究做出决定,由秘书处将决定通知理事会成员。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根据情况可形成会议纪要,由会长签发,印发理事及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均不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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