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处分决定书
行业处分决定书
株律纪处字〔2025〕第1号
投诉人: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196号。
法定代表人:罗浪,局长。
被投诉律师:陈扬帆,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2202010175941。
被投诉律师:刘雅琪,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2202311584109。
2024年10月14日,投诉人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以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为由向株洲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投诉陈扬帆、刘雅琪两律师。本会于2024年11月22日立案调查。陈扬帆、刘雅琪两律师就投诉内容进行了书面情况说明。2025年2月15日,本会惩戒委员会作出了对陈扬帆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十个月和对刘雅琪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九个月的拟处分决定。2025年2月17日,本会惩戒委员会向陈扬帆、刘雅琪两律师告知了惩戒委员会的拟处分决定和听证程序。陈扬帆、刘雅琪两律师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听证,放弃了听证权利。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的主要内容:2024年9月29日,该局办案人员在株洲市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张丽时,其向民警反映2024年9月律师刘雅琪在未经其本人、近亲属聘请且未获得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会见了张丽二次,见面后对方要求张丽聘请其做辩护律师,被张丽拒绝。刘雅琪还在会见过程中提供了一张由陈扬帆打印的内容为“陈善和什么都没有向公安机关交代”的纸条,要求张丽把自己在公安机关交代的情况和公安讯问的细节反馈给她。张丽问刘雅琪为何能进看守所会见,刘雅琪称张丽曾聘请过陈扬帆,所以有张丽签字,刘雅琪等人通过模仿张丽的签字笔迹,伪造了落款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的委托书,委托内容为聘请刘雅琪做张丽的辩护律师,刘雅琪凭此伪造的委托书欺骗看守所取得会见许可。
投诉请求:依法核查处置。
被投诉律师未提交书面申辩意见。
查明的事实:
2024年7月,在张丽诉罗毅返还原物纠纷案中,陈扬帆律师系张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一。在代理该返还原物纠纷案的过程中,陈扬帆律师留存了张丽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由张丽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2024年9月10日,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桥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陈善和的父亲陈初生的委托,指派陈扬帆律师担任陈善和涉嫌组织卖淫罪案的辩护人。2024年9月12日,陈扬帆律师到株洲市看守所会见了陈善和并收悉了同案犯张丽已被采取了刑事羁押强制措施的情况。为了承揽犯罪嫌疑人张丽的委托辩护业务,陈扬帆律师于2024年9月12日将其制作的有关天桥所接受张丽的委托,指派刘雅琪律师担任张丽涉嫌组织卖淫罪案的侦查阶段辩护人的《委托协议》《授权委托书》及《风险告知书》等律师服务专用文书交给了刘雅琪律师,并向刘雅琪律师提供了其在返还原物纠纷案卷中保存的张丽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由张丽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作样板,要刘雅琪律师仿冒张丽签名。刘雅琪律师先是犹豫,但后同意,在前述《委托协议》《授权委托书》及《风险告知书》等律师服务专用文书上冒签了张丽的名字,并在《委托协议》及《风险告知书》上填写了“2024年8月30日”(《授权委托书》上的“2024年8月30日”系机写)。之后,刘雅琪律师持由其仿冒张丽签名的《委托协议》《授权委托书》及《风险告知书》等律师服务专用文书向天桥所报告称其上的签名系张丽本人提前签署,因张丽已被羁押,律师费需在会见张丽后商议确定。委托手续办完后,刘雅琪律师分别于2024年9月13日、2024年9月23日到株洲市看守所会见了张丽。在第一次会见中,刘雅琪律师将一张由陈扬帆律师事先打印的纸条递给了张丽看过。有关该纸条内容,天桥所、陈扬帆律师、刘雅琪律师均称为“张丽:我是陈扬帆律师,善和的朋友,也是之前你委托我办理你那个民事案子调取监控的陈律师,刘雅琪律师是我的同事,也是我安排她来会见你的,这次会见是免费的,我有你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你之前的民事授权,所以……因此,安排了刘律师在会见你,一是安抚你的情绪,二是为了向你提供法律帮助来妥善的解决整个事情。请你充分相信我以及刘律师,因为现在只有律师能够跟你们充分沟通,也请你充分的配合刘律师的工作,把事情的经过仔细回忆后告诉刘律师。最后,到了这一步自己调整好心态,但是也不要过度慌张,你如果有聘请律师的需要跟刘律师沟通一下,你自己的生活费、衣服用品的需求也可以转告刘律师,再跟刘律师沟通外面需要跟家属沟通的内容。”不存在“陈善和什么都没有向公安机关交代”的内容或者其他透露具体案情信息的情况。而张丽在讯问笔录中称“纸条内容是把陈善和什么都没有向公安机关交代的一个情况反馈给我”。对此,双方各执一词,查无实据,故无法认定。
2024年12月23日,陈扬帆律师向本会提交了一份《关于违法执业的思想汇报》,刘雅琪律师向本会提交了一份《悔过书》,两律师均承认违规并作出了诚恳的书面反省。
以上事实有《关于移送执业律师刘雅琪、陈扬帆相关问题线索的函》、讯问笔录(节录本)、会见记录截图、初查报告、情况说明,张丽本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民事裁定书、仿冒张丽签名的《委托协议》《授权委托书》《风险告知书》、立案审批表、存根、纸条内容、天桥所与陈初生签订的《委托协议》、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律师执业证、调查笔录、关于违法执业的思想汇报、悔过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据上,本会惩戒委员会认为:
刘雅琪律师未经涉嫌组织卖淫罪案犯罪嫌疑人张丽或其近亲属委托,也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通过冒名伪造《授权委托书》等律师服务专用文书,并骗取天桥所案件审批的方式,到株洲市看守所会见张丽二次,且在会见中向张丽传递了一张纸条。刘雅琪律师的前述行为,均是在陈扬帆律师的授意、安排、指使之下所为。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陈扬帆、刘雅琪两律师的行为已构成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案的行为。陈扬帆、刘雅琪两律师共同故意违规是共同违规。在共同违规中,陈扬帆律师起主要作用,刘雅琪律师起次要作用。陈扬帆、刘雅琪两律师的行为已构成违规,但系初次违规,承认违规并已作出诚恳书面反省,对其依规可从轻处分。
综上,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本会惩戒委员会决定如下:
一、给予陈扬帆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十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自本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给予刘雅琪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九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自本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处分会员如对本会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株洲市律师协会
2025年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