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风采

拔剑护苍生——“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盐边县纪实

 侯廉裕  著

 2019年10月

(扉页)

奉献使人快乐,让人幸福。

做“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有一种为国家服务为民众奉献的美好感觉,我要让自己从有限的线段似的自然生命飞跃到无限的射线似的精神生命轨道上。

把自己归还人民是最有意义的人生。今生无悔!

目录

序                                                001页

第一章  佩剑出征                           

一、派遣通知 快慰我心                             003页

二、启动仪式 激发斗志                             009页

三、胸怀民众 急奔战场                             014页

第二章  拔剑护民

一、接受款待   真诚作答                           017页

二、夫妻矛盾   和解为贵                           026页

三、修路逢灾   依法化解                           034页

四、殴打司机   法律追责                           043页

五、故意伤害   证据不足                           051页

六、微信赌博   法律不容                           062页

七、合谋诈骗   应予惩处                           071页

八、失火毁林   罪责难逃                           079页

九、走进军营   播种法理                           086页

十、故意伤人   法理不允                           092页

十一、会师盐边   传承善良                         101页

十二、非法持枪   严惩不贷                         121页

十三、政府犯愁   律师解忧                         129页

十四、宜宾会议   战友欣逢                       136页

十五、危险驾驶   害人害己                       146页

十六、强奸妇女   法不轻饶                       153页

十七、盗伐林木   依法打击                       160页

十八、劳动报酬   理当支付                       166页

十九、盗窃钱财   天不藏奸                       171页

二十、悔罪深刻   侥幸轻判                       177页

二十一、打工致伤   应当赔偿                     183页

二十二、非法经营   法不饶恕                     188页

二十三、非法拘禁   法网难逃                     195页

二十四、非法捕捞   鱼何以堪                     202页

二十五、微信诈骗   给予严惩                     208页

二十六、窃取山羊   刑法伺候                     214页

二十七、容留吸毒   罪不容赦                     221页

二十八、网络赌博   重拳出击                     227页

二十九、私持枪支   国法不准                     234页

三十、秘密窃财   法网恢恢                       240页

三十一、非法吸储   课以刑罚                     246页

三十二、真心悔罪   重获自由                     254页

第三章 持剑以待

一、案情复杂  理清头绪                            261页

二、西昌取证  感受山水                            265页

三、体验温泉  取证红格                            274页

后记                                              278页

家父侯廉裕,年逾五十,从事律师工作几十年,在业界有良好的口碑。

在我国脱贫攻坚战的关键时刻,家父放弃城市的舒适生活,离开家人;放弃本来可获得的较高收入,毅然决然地参加司法部组织的“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到条件艰苦的贫困地区四川省盐边县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兢兢业业,办理了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和法律援助事务,赢得当地党委政府和受援人的高度肯定和赞扬。家父的这种以人民为中心、服务民众的志愿者情怀令人敬佩。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律师投入到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将党的温暖带给贫困的受援民众!

我时常想,父亲为什么会这样做?

为利乎?非也!志愿者律师每月只有三千多元的补贴,在湖南父亲有时办一个案件都不止三万元;

为名乎?亦非也!父亲年逾五十,不在仕途,要名何益?

曾记得,在我幼年时的1998年,湘江发大水,大水淹没了株洲县凎田镇上祖父母的房屋。在株洲市工作的父亲从电视上看到这一消息后,不顾洪水阻断了公路,当晚沿着水边的布满荆棘的山上步行,不惧虫蛇野兽,走了通宵五十多公里,回到凎田镇,将大水当中的祖父母移至安全地带并陪伴祖父母直到洪水退去……

也记得,在我孩童时代,多少次因妈妈上晚班,我骑在父亲的肩膀上,父亲一边走,一边讲着让我哈哈大笑的“帽子吃面条”、“小兵张嘎”等各种故事,直到哄到我甜蜜入睡……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是啊,父亲远赴他乡,老当益壮,充满激情地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就是为了帮助那些贫困地区的他人之老与他人之幼。

这就是父亲追求的家国情怀,这就是父亲追求的修身齐家善待天下,这就是父亲追求的诗和远方!
    在从事法律援助志愿者期间,家父将办案体验写成法律援助纪实文学作品《拔剑护苍生》。该书字里行间无不体现家父的善良、正直、追求正义的品格,体现家父对生活对民众的热爱;书中有的案件情节跌宕起伏,夹嵌在行文中的大量的自由诗更使本书显得灵动而富有情趣;窃以为,本书也是指导青年律师从事法律援助的好教材。

家父侯廉裕律师的志愿者精神,更值得弘扬。

是为序。

侯金梦

第一章 佩剑出征

诗曰:

法律服务三十年,

铸就忠诚为民剑。

岂能弃之于郊野,

使我不得开心颜。

欣逢招募志愿者,

自告奋勇争当先。

披肝沥胆敢呐喊,

匡扶正义到盐边。

一、派遣通知 快慰我心

仲夏的株洲市闷热难耐。

2019年6月27日下午三时,正在株洲市律所办公室无所事事拿电脑象棋消磨日子的我听到门铃响起。我懒洋洋的起身把门打开,迎来邮差进门。

邮差递给我一封快递,我打开快递一看,是我期待已久的司法部等五部门寄给我的鲜红的法律援助派遣通知书!

这份派遣通知书似一阵凉风掠过我的心头,顿感舒爽。

通知书上说,派遣我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从事为期一年的法律援助志愿服务;7月3日赴西宁参加启动仪式;7月6日赴服务地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履职。

抚摸着这鲜红的派遣通知书,我内心欢喜不已。

有诗为证:

欢 欣

亲吻派遣通知书,

快慰灵魂最深处。

心潮激荡精气神,

携剑跃马奔大路。

志愿服务,志愿者!多么圣洁的字眼!多么荣耀的字眼啊!这不和当年的志愿军、志愿兵一样,是最可爱的人吗?!

资料显示,我们国家目前还有部分县是无律师县,是法律服务贫困县,那里的民众渴望得到律师为他们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这次的志愿者律师是为国家的法律扶贫攻坚战去战斗的,多么圣神!

如果我们每个人都愿意做志愿者无偿的援助他人,这个世界将变得多么美好啊!

当晚我夜不能寐。

想到我从1988年取得律师资格后就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有30年。在这30年里,我在从事职业律师的同时,兼职做过株洲市劳动争议仲裁员、株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履职过区政协委员、市政协委员;以高级律师身份长期担任株洲市工商联合会总商会及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办理过各类案件数百起;应该说是经过三十年的律师法律服务实践,我已铸成了一把忠诚为民的正义之剑!

然而,自从女儿侯金梦律师从事职业律师后,我逐步将大部分法律事务交给她办理。一段时间以来,我走向消极:整日无所事事,在电脑上下象棋打发时光,每天吃不香,睡不着。感到生活极其乏味,灵魂亦受煎熬。甚至有点“有的人虽然活着,但是他已经死了”的感觉。

一度担忧:生于忧患,死于安乐。长此以往,我这把应该保护民众的正义之剑将会锈迹斑斑,弃之荒野。

我被苦恼包围着,怎么办?

有诗为证:

突 围

意志消沉心闷愁,

如此日子实难受。

寝食不安求解脱,

渴望人生诗意稠。

可是如此我心有不甘。

小学就熟读的“水浒传”的梁山一百单八将的行侠仗义的英雄之举早就烙印在我内心,而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人情怀更应该是我的人生目标!

如果不能用一身好本领为社会为民众做点什么,我这个高级律师又高级何在?

是的,在历史的长河中,人的生命是短暂的。但只有在这短暂的生命里活出精彩才有意义,我要把美丽留在人间!

恰在此时,我获悉招募志愿者律师支边扶贫的消息,毫无犹豫,我即刻报名。

招募的志愿者律师一个地区只有一个名额。我唯恐不被录用,在第一时间向株洲市司法局递交了要求到边远地区从事法律援助的饱含激情的申请书。

打开记事本,申请书上那一行行熟悉的字迹跃入我的眼帘:

做一个支边法律援助律师是我多年的愿望。

早些年,因上有老下有小我未能如愿。而今我年满55岁,时不我待,再不报名做支边援助律师将会使我遗憾终生!

我愿将我所有的法律知识法律技能真诚的奉献给边区人民,从而不负此生,不负我心……

请组织批准我的申请!

……

次日,我将到盐边县法律帮扶这一好消息电话告诉了女儿及亲友。未几,女儿电话告诉我,她已安排好七月二日晚上在株洲市神龙公园垂柳湖畔的酒庄包厢,与亲友一起为我摆酒壮行。

我如约来到酒庄。包厢紧邻湖水,垂柳依依。

席上,当女儿举杯为我祝福时,我感慨赋诗答谢:

送 别

为父支边即将行,

席上响起祝福声。

垂柳湖水深几许,

怎比女儿送我情。

父女情深!

说起女儿,我曾在自己所著《律师风云》中谈起过,她是我唯一的生命的延续者,承载着我的法治追求与梦想。

父亲应当是指导儿女人生的终身老师。

早在女儿读高中时,我就要求她学会写字(熟悉电脑操作)、走路(学会驾驶)、说话(学会英语)。她都做到了。以后她选择律师职业,随我实习,相互间的一招一式都能彼此心领神会。

多年来,女儿成了我语言的最多的倾听者。

我这次的报名志愿者律师的手续和材料包括体检等事宜都是女儿为我一手安排操办,我能顺利得以从事志愿者律师工作,得益于她对我的充分理解与支持!

二、启动仪式 激发斗志

七月三日,我从黄花机场起航于当晚抵达西宁。

晚上,见到了我们四川志愿者律师团的战友:来自江苏省无锡市的大律师徐而迅和来自重庆市的张小平大律师。

通过交流,我了解到女律师张小平已有多年的执业律师经历,在重庆市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她在业内叱咤风云。

现在母亲多病,无人照顾;女儿正在读高中,也需陪伴;自己患有糖尿病、高血压。

但她还是毅然决然地选择到条件艰苦的四川省屏山县做援助律师。

似这般来做志愿者律师,分明是用生命作代价。

但从张小平律师的眼中我只看到坚定的目光!

要说张小平律师是怎样一个人,

有诗为证:

重庆律师张小平,

法律帮扶毅然行。

侠肝义胆为民众,

忍痛割爱见真情。

徐而迅律师是一位成功的女中豪杰。

徐而迅律师在无锡市拥有自己的律师事务所,在江苏律师界纵横捭阖,是无锡市的政协常委,每年收入极高。

基于善良的愿望,她放弃高收入,这次作为志愿者律师只身奔赴条件最艰苦的高海拔地区——无律师县——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提供法律援助。同时担任我们四川省志愿者律师团团长。

这不是一个为了民众利益而牺牲自己利益的伟大战士又是什么?!

徐而迅律师就是这样的人,

有诗为证:

无锡律师徐而迅,

敢担责任重千钧。

赴藏法援不言苦,

撒向大众全是春。

眼前的这两位女侠般的大律师的为民情怀深深地感染了我。

有诗为证:

克 难

法律扶贫攻坚战,

身为律师理当先。

志愿援助洒热血,

敢教天地换新颜。

已是深夜了,素昧平生的我们将手紧紧的握在一起,共同起誓绝不亵渎“志愿者律师”这一神圣的称谓!一定要打赢法律扶贫攻坚战!

我们三人畅谈了未来一年法律援助工作的思路、设想……

次日,参加2019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启动仪式。

通过前司法部副部长、现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理事长张彦珍女士的讲话和大会表彰活动,我了解到,在这次的志愿者律师中,有很多律师已经在新疆、青海等条件异常艰苦的地区做了五年以上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最长的做了七年。

这些志愿者律师以人民为中心的高尚情怀,真是苍天可鉴!

我国的义务兵服役都只有二年,而这些援助律师却做了五年以上的援助义务,多么了不起!

我认为,他们已站在高尚道德的巅峰!他们应该是我们这个社会最值得敬仰的人,是真正的战士!!!

前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顾秀莲和司法部长傅政华在启动仪式的讲话中指出:习近平主席、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法律援助扶贫工作。

两位首长接着说,派遣每个省的援助律师是应当相互关心帮助的战友,组成的律师团就是一支战斗队。

两位首长殷切的嘱咐我们:我们是代表国家、代表司法部、代表北京去履行神圣的法律援助职责!

是啊,法律扶贫就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

我们虽不是持枪的士兵不能征服对方;但我们志愿者律师将用笔、用纸、用自己的法律服务技能和忠诚做武器而让他人诚服。  

正如一位伟人说的,比枪炮打的更远的武器是文章。

是的,好的文章能征服他人的灵魂而无论他在地球的任何地方。远在欧洲的德国卡尔马克思的文章就让相隔万里之遥的我们中国人信服便是明证!

我们虽然没有部队的建制,有连、排、班;但我们有团长。

我们是国家选拔的能严格自律的律师,是一粒粒撒向国家边远、贫穷地区的温暖民众心灵的法律服务的种子,将给那里的民众播撒法律服务的春天!爱的春天!

法律扶贫的战斗号角已经吹响,我们志愿者律师将手执用法律和忠诚铸就的利剑去捍卫人民的利益;去捍卫法律的尊严。我们这支法律扶贫战斗队将坚决打赢这场战争!

启动仪式这样恢弘的场面,让我为之亢奋。当我们志愿者身披绶带举起拳头庄重宣誓时,我感到了肩上沉甸甸的责任。

有诗为证 :

播 春

援助民众把家舍,

且看律师志愿者。

甘做种子化作春,

艰难困苦不退怯。

三、胸怀民众 急奔战场

根据要求,我们志愿者要在七月六日赶到援助服务地。

我选择以最快的方式安排行程:七月五号飞抵昆明,七月六日坐上昆明到攀枝花市的首班火车。

在昆明到攀枝花市的火车上,我的心随着隆隆的火车声起伏着,不能平静。

想到马上就要抵达盐边县,我打开微信发给我女儿:

心 语

即将奔赴新的战斗岗位,我内心涌起一股暖流!

感恩司法部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我的信任!感恩盐边人民接受我即将提供的法律援助!

平常,我们经常以社会律师的身份告知当事人按国家标准律师收费为每小时三千元。而现在我们作为国家派遣的援助律师愿意真诚无偿地为这里的民众服务,按每天七小时计算不计报酬,一年下来又是多大的功德啊!

做了多少年的社会职业律师我并没有挣多少钱,再做下去我也发不了财。

但人生最多也就是百来年,钱是挣不够的!再说即使挣了很多钱又能怎样呢?

我认为我选择在有生之年做援助律师是非常有意义的,因为我认为这样做能使我获得无穷的精神快乐,是多少金钱都买不到的!

孙中山先生说过:一个人最大的快乐是奉献!

我愿意在这一年里向盐边人民奉献我的法律知识与热诚!

如果我们律师都愿意做一年乃至更多年的法律援助律师,这将是一个多么可敬可爱的伟大群体啊!那必将成为人民拥护的在未来成为治国平天下的中坚(正如美国人民长期选举律师出身的人当总统一样)!

当然,我只是做法律援助的修行,是想回归人之初性本善。

但愿正义、激情、好身体加持于我,让我顺利完成一年的法律援助律师工作!

下午四点许,随着列车员通知攀枝花到了,我带着行李即刻下车。刚到出站口,遇到了前来接我的顶头上司——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文治中先生。

文主任热情与我握手问候。接过我的行李,然后坐车朝盐边县城驶去。

公路旁边的峡谷是奔腾不息的雅砻江。

一路上,文主任向我简要介绍了盐边县法律援助的情况,介绍了盐边县的新县城是修二滩水电站搬迁而来的及盐边县有三十个民族等地方风俗等。

文主任的热情让我感到就像到了家一样。

有诗为证:

思 民

风雨兼程到盐边,

只把民众来挂牵。

胸怀正气持义剑,

早日圆我法援愿。

第二章 拔剑护民

诗曰:

法律援助在盐边,

执业责任大于天。

正义之剑频出鞘,

不让民众受屈冤。

一、接受款待  真诚作答

第二天刚好是星期天。

十点许,文主任打电话我,说司法局包局长中午为我接风,法律援助中心的三个人作陪,席设盐边县城马家牛肉馆。

时间还早。

我带上四本自己的出版物《律师风云》装进挎包,打开手机的高德地图导航,朝马家牛肉馆步行。

走在七月的盐边县城人行道,我感到很凉爽。

盐边县城坐落在仙山的半山腰上,清澈的雅砻江在山下蜿蜒流淌;四季阳光充裕,号称阳光康养城。

城内道路陡峭,房屋层次多,有一般山城的共性但又有她独特的风格:植被丰富,空气清新。

人行道上满是高大的枝繁叶茂的芒果树和菠萝蜜树,散发着果实的阵阵芳香。那树上满挂着累累的果实,诱人味蕾。

我想,如果刮大风,天上不会掉馅饼,肯定会掉芒果、掉菠萝蜜的。

单表盐边县城景致,

有诗为证:

盐 边

四季温和阳光照,

道路陡峭多弯绕。

雅砻江水脚下走,

满城尽闻果香飘。

步行了二十多分钟,我见到了站在牛肉馆门口等我的文主任。

进得门来,文主任向我介绍了司法局包文明局长、法律援助中心的王朵王老师、本地的大学生志愿者小赵赵蕊。

和文主任一样,包局长和蔼可亲。

席上,我了解到包局长当过多个部门的领导,有丰富的领导艺术。

四川出过武则天这样的才貌双全的帝王。同样,王老师和小赵也是步武则天后尘的美人且具才华,举手投足都很得体。

为加深对我的认同,我将《律师风云》递给四位,既作为自我介绍亦作为送给各位的精神礼物。

包局长向我介绍了法律援助中心的情况:法律援助中心由文主任全面负责;由王老师负责具体指派法律援助案件;由小赵协助大家工作。

然后接着对我说,侯律师,我们四川是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省份,我们今年的刑事和民事法律援助案件是往年的几倍,加上检察院的“认罪认罚”值班律师工作和正常的法律咨询、法律文书代书等,任务很重。这要辛苦您了。您是司法部派来的,有什么困难您尽管说,我们一定解决。

我说,谢谢领导关心!我生活上没有任何困难。

我接着说,对于法律援助工作而言,我就是来战斗的,来做事的,请领导放心。

我将利用节假日调查取证,在正常的上班时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开庭和履行检察院的“认罪认罚”值班律师职责;请文主任协调好盐边县法院争取安排我上午出庭办理有关法律援助案件的诉讼代理和刑事辩护、与盐边县检察院协调好争取安排我下午办理有关“认罪认罚”的见证等值班律师工作。

在间隙,我努力做好法律咨询和法律文书代书等援助工作。

请王老师尽快指派我承办援助案件等法律事务。

因对本地语言一时不能完全适应,为搞好工作,我希望在刑事案件委托事务上,请小赵与委托人及其亲属沟通,征求他们意见是否同意我辩护,然后约他们来办公室办理委托手续。

大家爽快的答应了我的要求。

饭后,包局长说晚上请我吃会理羊肉馆羊肉。到时要文主任接我。

与包局长等作别后,文主任带我来到盐边县城的景点之壹——橄榄山公园。

橄榄山形似橄榄,因形得名。

来到橄榄山,但见苍翠的树木在清风中摇曳,一条步道曲曲折折的盘旋地通向幽深的似乎是神秘的所在。

那蜂儿和彩蝶在我的眼前飞舞着,仿佛是为我带路……

这橄榄山是如此柔美,煞是好看。

有诗为证:

橄 榄 山

盐边城郊橄榄山,

树木葱茏空气甜。

接我彩蝶谁派来,

应是峰顶那八仙。

登顶后,文主任指着山下不远处告诉我,那里是金沙江与雅砻江的汇合处。

我喝了口随身携带的小瓶郎酒后顺眼望去,不远处,两条江似两条银练般的交织着。

是啊,两江汇合,甚为壮观。

一滴水,乃至一条江河,只有汇合,才能成就强大,成就永恒!而我们作为个体的人,也只有与民众汇合,融入民众,服务民众,才会绽放生命的异彩,才能成就事业,成就非凡!

与橄榄山相对的山上的一座高塔吸引了我。

我问文主任那是什么。文主任说是盐边县烈士陵园的烈士纪念塔。

我拽着已是很辛苦的文主任来到烈士陵园。

文主任告诉我环绕烈士陵园的硕壮的树木是攀枝花树,开花季节树上没有树叶全是鲜红的花朵,这鲜红的花朵就是“攀枝花”,又名“英雄花”。

是啊,只有这些英烈的忠魂才配享用这灿烂的血红的鲜花!

陵园内烈士纪念塔上书“人民英雄永垂不朽”。

碑文铭刻着英雄们的名字。

抚摸着碑文上这些英烈的名字,我感到英烈们的脉搏在跳动,时刻准备战斗!

想到我们这些志愿者律师要打赢法律扶贫攻坚战的战斗使命,我凝望着纪念塔,感慨万千。

有诗为证:

诺 言

仰望庄严烈士塔,

遥想当年把敌杀。

法律扶贫得胜日,

前来汇报敬鲜花。

守陵园的李大哥见到我们,特意打开纪念馆的大门。

纪念馆里陈列着抗日战争期间和解放战争期间的盐边县英烈的英勇事迹和遗物。

接着,李大哥带我们来到烈士陵墓。这里长眠着三百八十位烈士。

眼前的一幕让我倍感震撼。

陵墓分十排紧紧的铸在一起,就像这些勇士还活着一样,紧紧的团结在一起,列队出击!

我的耳旁仿佛响起了“五月的鲜花”的歌声:敌人的铁蹄,已越过长城……

是啊,在中华民族最危急的时刻,是这些英烈用身躯,用热血,用生命捍卫祖国母亲的尊严!

我肃穆立在墓碑前,朝英烈作深深的鞠躬。

回望高大的纪念碑,这分明是英烈们在俯视红尘,看我们怎样做人、怎样做事,怎样打赢这场法律扶贫攻坚战!

晚上六点钟,文主任陪我来到会理羊肉馆。

进得包厢,包局长向我介绍了两位和司法局同在一栋楼里办公的领导:发改局局长和审计局局长。

包局长对两位局长说我是司法部派来的专家级律师,是雷锋律师。

两位局长和我亲切握手,并说改天聘请我做他们局里免费的法律顾问。

我笑答,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为政府服务本质上就是为民众服务。做好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是我们援助律师的责任,我乐意接受法律顾问的聘请。

如同中午的牛肉宴一样,这里的羊肉味道做得很好。

只是中午除了牛肉,并无其他菜肴。晚上亦然,全是纯羊肉。也许这就是盐边县的待客风格吧。

这里的领导很廉洁,聚餐一律是不饮酒的。

我端起茶杯起身对包局长半开玩笑说,感谢局长的盛情款待。我现在已经领会了局长的意思。

局长中午请我吃牛肉,是希望我像牛一样勤恳地为盐边民众服务;晚上请我吃羊肉,是希望我像羊一样温顺的对待盐边的民众。

从今天起,我俯首甘为孺子牛。有任何法律援助事务,请第一时间通知我,我一定立刻出击!

我的几句话,引得在座哈哈大笑。

当晚,接到战友张小平律师的微信。

她告诉我,她所在的法律援助服务地屏山县没有为她安排铺盖,不知所措。

我随即回微信她,我们是来援助的,是来付出的。

这点困难不算什么,自己买就是。

并赋诗一首送给她:

超 脱

天当被子地当床,

没有铺盖又何妨。

扶危济困敢担当,

受援百姓永不忘。

二、夫妻矛盾   和解为贵

今天,王老师安排我为被告尤松树“离婚纠纷”一案提供诉讼代理。

小赵立即为我办妥相关委托手续。

我要小赵约见尤松树 。

见到尤松树,很让我同情。

尤松树右下肢残疾,是个半哑之人。

阅看完原告的离婚诉状后,在尤松树的大嫂的协助下,我和尤松树做了“谈话笔录”,了解到案情梗概是:

被告尤松树,男,1962年出生,汉族,老家在四川省眉山市天子乡青草村。自小是个半哑巴,口齿不清,不能准确用语言表达。由于家庭困难,一直没有找对象结婚。

家住盐边县渔门镇竹林村的原告吴玉莲,女,1974年出生,苗族,家无男丁,父母只生育她两姐妹。

原告吴玉莲与被告尤松树于1992年2月在盐边县老县城经人介绍认识。于1992年6月8日在四川省眉山市天子乡登记结婚。

婚后被告作为上门女婿到原告家渔门镇竹林村居住生活,双方于1995年9月2日生育一个女孩;1999年原被告修建了五间砖木结构的房屋;2001年尤松树因车祸导致右下肢残疾,几乎没有劳动能力。

2005年被告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殴打了原告;原被告年龄相差12岁;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了一定裂痕。

最近,原告将一纸诉状递交到盐边县人民法院渔门镇人民法庭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开庭时间定在上午。

因当天上午我要到盐边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三起“认罪认罚”案件的律师见证法律事务,经与渔门镇法庭沟通,法官了解到我住县城,是援助律师,很理解我,决定下午三点开庭。

中午,我洗了个冷水澡,算是冲刷一上午的疲劳。

然后到办公室稍作准备后,遂打开高德地图导航渔门镇法庭,出发!

渔门镇法庭位于渔门镇上。

到渔门镇有水路和旱路。

走旱路要将近三个小时,走水路约一个多小时。

为充分利用时间,也为欣赏二滩国家级景区的风光,我选择从二滩景区的快艇码头乘快艇前往。

来到码头,但见两边的翠峰秀峦夹着烟波浩淼的雅砻江,江水碧蓝。

因高大的二滩大坝的拦截,使得原本激流汹涌的雅砻江在这里变得温和而平静,真是高峡出平湖。

百川归海。

这雅砻江乃是东海的女儿。

流经盐边县的雅砻江调节了沿岸气候,哺育了盐边县两岸儿女,成就了鸟的天堂,功莫大焉。

雅砻江在攀枝花市汇入金沙江,然后再流入长江最后归入东海。

微风吹过这雅砻江,江面泛起细小的波浪,端的好看。

有诗为证:

雅砻江颂

微风起处清波荡,

东海想你夜未央。

碧龙穿行峡谷间,

秀色夺目雅砻江。

这里是鸟类保护区,有多种鸟类在此栖息。

你看,有的水鸟在湖面寻觅着小鱼,有的水鸟在空中争抢已抓到的小鱼。

有的鸟儿展开鲜艳的翅膀求偶,有的又在交织着脖子悄悄的说着情话……

而在沿着雅砻江的两边山坡上,种植着矮小的芒果树,垂挂着压弯枝头的芒果的果香随着风儿送入鼻孔,清香可人。

远处的山坡上不时传来牛儿、羊儿欢快的鸣叫,好一派祥和的景致!

在泛着清波的雅砻江快艇风驰电掣,四十四公里的水路仅用五十分钟就抵达渔门镇码头。

一路的倒影在江面的山色和蓝天白云,一路的弯弯曲曲的江岸,无不令我沉醉。

有诗为证:

   论 道

乘风破浪到渔门,

说清法理是非分。

胸怀正义不惧苦,

铁血丹心援助人。

本案下午三点准时开庭。

法庭调查阶段,

原告起诉认为:

婚后被告经常无故殴打原告,导致原告身体多处受伤;双方分居多年,被告对家庭不闻不问,现双方已无夫妻感情,请求判决离婚。房屋判决归女儿所有。

被告答辩认为:

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人有语言障碍,无法正常表达,辅之以手势表达不同意离婚)。

庭上,我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提出代理辩论意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被告不同意离婚;本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

二、本案中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已有二十七年,共同生育的女儿已经成年,双方的感情基础较牢固。

三、原被告近几年双方缺乏有效的沟通,产生了一些误会和猜疑,若双方能够坦诚相待,消除误会,互相体谅,互相尊重,给予对方更多的理解和宽容,夫妻感情是能够修复的。

四、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有了和谐的家庭,才有和谐的社会。本代理人提请法庭调解原被告夫妻和好。

法庭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

法庭全部采纳本代理人的代理意见。鉴于原告与被告无法达成调解,遂当庭判决:驳回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

有诗为证:

小事闹离婚,

律师叫停顿。

法庭判和解,

迎来新乾坤。

尤松树对我的诉讼代理很满意。

我就怎样处理好夫妻关系对尤松树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尤松树频频点头表示完全采纳。

但愿家家和睦,天下太平。

闭庭后,已是夕阳西下。

我漫步到邻近渔门镇法庭的渔门岛。

这渔门岛乃是利用紧靠渔门镇的雅砻江中的自然小岛采用欧式风格打造,别具特色。

清纯的雅砻江环绕着渔门岛。

上个世纪修建的拦截雅砻江的二滩大坝使得雅砻江在这里变得波澜不惊。

宁静的水面倒影着湛蓝的天空和悠悠飘动的云朵,好一个水天一色,碧水共长空!

我被这如诗如画的景色迷惑的不知所措。

索性,跳入水中,做更深层次的体验。

我闭上眼睛,仰卧在洁净的雅砻江里,感到自己一会儿在空中飞翔,一会儿又是在水中遨游,似乎自由的穿梭在天上人间:

仿佛来到了南天门,千里眼和顺风耳两位大将面带微笑接着我一同来到蟠桃宴,玉皇大帝招呼我上座,然后嘱我起草一部《众生自治法》,何等荣耀;

又仿佛被巡海的夜叉将我带到龙宫,龙王请我品茗,品味间,龙王请我审查《水族保护条例》,何等尊贵;

又仿若看到人们手持鲜花在“法律扶贫攻坚战胜利码头”等待我登岸,与“1+1”的战友们汇合……

拂过江面的清风和着这清澈的江水在轻抚着我的周身,感觉这风,这水,是那样的温柔。我沉浸在这短暂的享受中,沉浸在幸福里。

    我被这雅砻江水的爱包裹着滋润着,这江水洗却了我的疲惫,激发了我要更好地为盐边民众服务的热诚!

三、修路逢灾   依法化解

今天,王老师安排我为被告肖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提供诉讼代理。

小赵立即为我办妥相关委托手续。

我通过阅看原告的起诉状和证据,经过与被告肖朝谈话,了解到案情是:

原告张芳系死者赵有才妻子,家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共同原告赵珍系死者赵有才女儿。

被告肖朝,男,51岁,彝族,家住盐边县格萨拉彝族自治乡清溪村。

2019年4月6日,因被告需从自家房屋顶搭建便道至公路,雇请泥工赵有才提供劳务。同时帮被告修便道的有与被告同村的李志和与王田。2019年4月10日下午,该便道搭建完成,被告支付了赵有才全部工钱。晚上,被告邀请包括赵有才在内的提供劳务人员在家中吃晚饭并饮酒。

当晚18时38分,赵有才在返回华坪县家中的途中,未戴安全头盔,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盐边县虹桥路左急弯道处,将车与山体发生碰撞受伤导致抢救无效死亡。

经公安鉴定:赵有才系酒后驾驶,未戴头盔,违反道路交通法,由赵有才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肖朝本人左下肢残废,持有残疾证;儿子和女儿均为精神残疾,持有残疾证;家里是特困户。

与肖朝做完“谈话笔录”后,肖朝告诉我,家里本来就一贫如洗,前段时间赵有才家里人到他家闹事,赵有才家里人说是他要赵有才送振动板到华坪县而导致发生车祸的,索要赔偿三十万元。他实在是没钱。最后他报警,警察劝说赵有才家里打官司,对方才离开他家。

听完肖朝的诉说,我对这家遭遇极为同情。一家四口人三个残疾,生存都很困难。可是,屋漏偏逢连夜雨,现在又摊上巨额索赔的官司,情何以堪!

经过认真分析案情和证据材料,我对肖朝说:你不要怕,我认为你对赵有才的死亡没有责任。在法庭上,我将拔出正义之剑保护你!

    为了查明案情,弄清楚振动板一事,我决定利用周末到现场取证。

星期天,我前往肖朝的居住地格萨拉乡清溪村取证。

因事先我已电话联系妥案发当天一起为肖朝修便道的证人王田与李志和等我,上午十点我与这两位证人制作“调查笔录”完毕。

两位证人证实:振动板是死者的自带工具,不存在肖朝要死者送振动板之说。

与两位证人谈妥开庭之日为肖朝出庭作证之后,在肖朝的导引下,我顺道来到格萨拉景区赏景。

格萨拉紧挨着云南的丽江。

来到格萨拉顶峰,眼前的成片的盘松气势宏大,无边无际。那盘松有着粗壮的枝干,翠绿的针叶,在海拔三千多米高的艰苦环境中顽强的生存着。

天空上的白云在轻柔的飘着,似乎也在赞赏着盘松这不屈的生命。

盘松的间隙处,盛开着各种红色的、紫色的小花。

肖朝指着远处对我说,侯律师你看,那里就是云南的玉龙雪山。

我顺眼望去,白雪皑皑的玉龙雪山在云雾里若隐若现,灵动的就像仙女般似向我招手,很有诗意。全然不像我和女儿在2011年冬季赏玉龙雪山时所看到的那般静默。

有诗为证:

格 萨 拉

无限风光格萨拉,

玉龙雪山遥望她。

万亩盘松谁堪比,

更添满山无名花。

本案如期开庭。

在法庭调查阶段,

原告起诉认为:

  • 被告在赵有才返回华坪县途中要求其带修便道的工具振动板,仍属于提供劳务的活动,故被告应当承担责任,并由此主张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合计2996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答辩认为:

自己经济困难,无力赔偿原告损失。

庭上,承办律师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提出三点代理辩论意见:

一、死者在事发当天劳务已经提供完毕并与被告结清了工钱;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的两位出庭证人已经证实死者携带的振动板是其提供劳务应有的自带工具,不存在是为被告继续提供劳务之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民事责任适用过错责任的原则。被告既无过错,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三、考虑到原告的客观困难,本代理人希望被告尽可能从人道主义出发尽最大努力给予原告补偿。

 综上,本代理人希望法庭对本案调解处理。

法庭全部采纳本代理人的代理意见。

鉴于原告与被告无法达成调解,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有诗为证:

本是彝族特困户,

无妄之灾令人哭。

法律援助得民心,

党的恩情永不负。

闭庭后,肖朝对我说:侯律师,非常感谢您。您救了我们全家。

我答曰:在西方国家,律师是为有钱人服务的。

我免费帮你打官司是国家派我来的。

你该感谢共产党的法律援助好政策。

你该感谢习近平主席的指示: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

肖朝连连点头称是。

本案闭庭下午,按照王老师安排,我来到盐边县检察院公诉科律师值班室担任值班律师办理“认罪认罚”见证案件。

三点钟,公诉科小李送来一沓案卷到律师值班室。

我打开卷宗,了解到案情是:

被告人谢高,男,42岁,汉族,家住盐边县红星小区12栋302号。

2018年5月20日,被告人谢高和工友在盐边县桐子林镇西城街吃饭,在吃饭期间谢高饮酒。

当天22时,谢高在饮酒后驾驶普通货车驶出饭店,车上载有六名工友。当车行驶桐子林镇东城街路段时,因超员被民警拦截。

民警当场对谢高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每一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一百一十六毫克;经盐边县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后送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每一百毫升酒精含量为一百二十六毫克。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谢高酒后驾驶非营运车辆超员搭载乘客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看完卷宗,我要小李把等候在公诉科的谢高带到律师值班室。

见到谢高,我向谢高说明了三点并制作了“会见笔录”:

一、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二、“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及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谢高听我讲完后,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随后,谢高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名捺印。

有诗为证:

只因贪享受,

聚餐豪饮酒。

不守纪与法,

公诉使人愁。

是晚,文主任发短信我说,知道我喜欢喝点小酒,他送给我十斤盐边产的纯正“荞麦酒”放在我办公桌下,供我解乏。我即短信复他:

情 谊

喝了主任酒,

温暖我心头。

定当尽全力,

法援献计谋。

四、殴打司机  法律追责  

今天,王老师安排我为被告人李小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提供辩护。

小赵立即为我办妥相关委托手续。

我到法院查阅案卷,然后会见了被告。了解到案情是:

被告李小强,男,彝族,58岁,家住盐边县国胜乡大溪村。

2019年5月23日14时,被告人李小强与汤治国等人乘坐郭大春驾驶的客运车,当车行驶至盐边县桐子林镇三堆子火车站路段时,李小强与汤治国在车上发生争吵并抓扯。因二人不听郭大春劝阻,郭大春随即将车停在路边,汤治国下车离开。

郭大春继续驾车行驶,李小强仍然站在客车过道上骂已离开的汤治国,郭大春再次劝阻李小强到座位上坐好,李小强非但不听劝阻,反而用手殴打正在驾驶客运车的郭大春的脸部,郭大春随即将车停在路边并报警。当时客车上有乘客8人,行驶路段为省道310线,车流量较大,过往车速较快,且一侧紧邻金沙江。

本案如期开庭。

法庭调查阶段,

公诉机关认为:李小强在客运车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人员,危害了公共安全,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上,我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尊敬的检察员:

征得本案被告人李小强的同意,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李小强的辩护人,现本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次诉讼活动。

开庭前,本辩护人详细的阅看了起诉书、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事实已经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小强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无异议。本辩护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谨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一、被告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被告人在案发当天喝酒过量,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作出了极不理智的行为,殴打了正在营运的司机两耳光,经鉴定为轻微伤。该行为虽触犯了我国的法律,但并未造成被害人严重的损害后果。

二、被告人无犯罪前科,一向表现良好,属于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同时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极度后悔,且表示痛改前非。庭审前,被告人及其家属也积极主动赔付被害人的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本法的规定判处。结合本案情况,辩护人认为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虽然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但未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

在公安人员赶至现场时没有拒捕行为,并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自首条件,系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且系偶犯、初犯,有法定的和酌定的减轻情节。到案后,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主动赔付被害人的损失,也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同时被告人年事已高且身体不好,不宜关押。

鉴于此,辩护人提请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理。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侯廉裕律师  

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小强明知客运车在临水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过程中,殴打正在驾驶的驾驶员,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与健康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对李小强量刑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遂当庭作出判决:

判处李小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李小强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有诗为证:

动手打司机,

国家不能依。

重获新生后,

永远守法纪。

本罪名起点刑为三年,最高可判决死刑,本案属轻判。

被告人亲属认为我的辩护很成功,闭庭后,被告及其亲属眼含热泪对我鞠躬致谢。

我明白,这热泪是受援人对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感激,也是对我这个志愿者律师的充分认可。

本案闭庭下午,按照王老师安排,我来到盐边县检察院公诉科律师值班室担任值班律师办理“认罪认罚”见证案件。

三点钟,公诉科小李送来一沓案卷到律师值班室。

我打开卷宗,了解到案情是:

被告人欧小步,男,52岁,彝族,家住盐边县永兴镇岔河村。

2013年,欧小步在盐边县渔门镇购买了一支射钉器从事木工工作。

2017年,欧小步购买了一支钢管,借用邻居的焊枪把射钉器改装成射钉枪,藏匿家中,平常用该枪打鸟雀。

2019年1月2日,经群众举报,警方在欧小步家中查获该枪支。

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金属弹丸并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欧小步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看完卷宗,我要小李把等候在公诉科的欧小步带到律师值班室。

见到欧小步,我向欧小步说明了三点并制作了“会见笔录”:

一、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二、“非法制造枪支罪”的概念及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欧小步听我讲完后,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随后,欧小步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名捺印。

有诗为证:

鸟雀有何罪,

刀枪让其畏。

依法不准用,

人间有智慧。

是夜,想到来盐边县短短的几天,我每天极富激情地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咨询、代书;到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

我为自己的负责和敬业感动。

遂发微信给女儿:

顿 悟

人说,五十岁的男人是极品!此话不假。

现在我年逾五十,自我感觉精力、智力、耐力都进入了最佳状态。

我认为能够把这段最好的岁月献给法律援助事业是非常正确的选择!

在法律援助的日子里,每天让我体会到那些需要援助的民众的疾苦,更让我觉得自己的存在是多么重要和有价值……

法律援助服务地,就是我的诗和远方。

五、故意伤害   证据不足

今天,王老师安排我为被告人王金彪“故意伤害罪”一案提供辩护。

小赵立即为我办妥相关委托手续。

我到法院查阅案卷,然后会见了被告。了解到案情是:

被告王金彪,男,52岁,彝族,家住盐边县永兴镇小河村。

2019年3月2日16时许,被告人王金彪看到母亲夏小珍在位于盐边县永兴镇小河村的地里挖地,因双方对该土地归属存在争议,王金彪遂上前夺母亲的锄头。

母亲后报案称,在王金彪夺锄头过程中,被王金彪推倒,致使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但王金彪在侦查阶段否认推倒母亲。

侦查机关找到当时在案发地修路的目击证人两个,两个证人证实在相距约200米处看到王金彪推倒母亲。

王金彪在我会见他时,他说两个证人因用电与他发生过矛盾,是做假证。

另外材料显示:王金彪提出对母亲的伤情重新鉴定,未获批准;众多邻居证明王金彪二十年没有管过母亲,母亲与同村同组的妹妹一起生活,夏小珍有四个女儿,就王金彪一个儿子。

本案如期开庭。

法庭调查阶段,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王金彪故意伤害夏小珍身体,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追加其刑事责任。

庭上,在质证阶段,我对控方出示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不予认可,并论证了不予认可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在法庭辩论阶段,我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尊敬的检察员:

征得本案被告人王金彪的同意,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次诉讼活动。

开庭前,本人详细的阅看了起诉书、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本辩护人对本案事实已经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金彪犯有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本律师现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谨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一、在事实方面。

王金彪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今天的法庭调查阶段均不承认在案发当天将母亲夏小珍推倒在地从而致伤母亲。

按照常理来说,尽管母子关系不好,亲儿子殴打母亲或推到母亲的可能性极小,除非这个儿子精神失常或吸毒导致情绪失控。

王金彪自己已经为人父母,无犯罪前科,之前也无殴打父母的行为,不至于做出这种推倒母亲的行为。

那为什么作为母亲的夏小珍要说儿子推倒了她呢?这不排除母亲对儿子的长时间的不孝感到气愤而故意发泄不满情绪,要说是儿子推倒了她。如果是这样,这里,本辩护人无意指责母亲是诬告行为,母亲十月怀胎养大的儿子不孝是不能原谅不孝儿子的,因而这种母亲的发泄行为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俗话说,子不嫌母丑。即不管母亲怎样对自己,做子女的应对母亲感恩,要感恩母亲对自己的养育之恩。在今天,对王金彪长时间对母亲的不孝行为,我们表示强烈的谴责!

从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方面,因为只有王金彪一个儿子,其他是女儿,可能与父母从小重男轻女对王金彪过分溺爱有关,正所谓:子不孝,父之过。

尽管本案有其他目击证人指证王金彪推倒母亲,因为王金彪认为因用电问题,他与这些目击证人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加之目击证人与现场存在一定的距离有视角的不便,不排除这些目击证人的证词不一定符合现场客观真实的情况。

另外,王金彪申请对母亲的伤情鉴定结论重新鉴定,这是正当的要求,也是他的合法诉讼权利。然而,侦查机关不予同意其申请,这是剥夺了被告人权利。程序存在严重瑕疵。然而程序的正义决定实体的正义。显然,指控王金彪犯有故意伤害罪证据欠充分。

二、在法律规定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本辩护人认为:就本案而言,指控王金彪犯有故意伤害罪的合理怀疑没有排除。

综上,即使是邻里关系的故意伤害罪尚且要考虑社会和谐关系来处理,更何况是本案中的亲生母子关系。孩子是母亲的心头肉,作为母亲,也是不忍让儿子遭受牢狱之灾的。

本辩护人也真诚希望无论法庭怎样判决,王金彪在今后能善待自己的母亲!

本辩护人提请法庭对本案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侯廉裕律师

我的辩护意见刚讲完,只见被告人王金彪扑通一声跪倒在地朝他母亲连连叩头。

未几,王金彪泪流满面地对母亲说,妈妈,我错了。求您原谅我这个不孝之子。从现在起,我洗心革面,好好的孝敬您。无论法庭怎样判决,我都没有意见。

善良的母亲见此情形,泣不成声的对法庭说,法官大人,请你们不要为难我崽了,我原谅我崽了,让他陪我回家吧。

法庭当庭判决:

被告人王金彪故意伤害夏小珍身体,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受害人给予被告人谅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金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有诗为证:

儿女心头肉,

不孝理当究。

律师敢直言,

唯恐亲情丢。

闭庭后,检察官笑着走到我面前对我说,还没有看到过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在法庭上推翻检察院对被告人的指控,问我为何这样较真?

我回答说,我当然希望检察院的对被告人的指控在证据方面做到无懈可击;我更希望本案母子关系得到修复并回归亲情。

打击坏人,保护好人是刑法的任务,也是我们法律共同体的义务。我作为派遣的法律援助律师,对每一个受援人都要认真维护其合法权益,不敢亵渎使命!

对我的回答,检察官边点头边报以肯定我的真诚的微笑。

意犹未尽。

稍加停顿后,我将郁结于胸的感慨发微信女儿:

升 华

在上帝的眼中,所有的人都是罪人;

在医师的眼中,所有的人都是病人;

在马克思看来,人是社会的细胞,而任何社会都是腐朽没落的是要改进到共产主义社会的。他可能认为在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之前人是有缺点的至少是不完美的;

在达尔文的理论中,他认为包括人在内的一切生命要通过不断的自我否定、自我斗争才能更具生命力。

……

以上所有的一切观点,都有其合理性。所以,这些理论和观点得到推崇。

就我个人而言,在2019年七月三日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我过的是一种消极的生活——有时一天不知道做什么好,没有目标,没有方向。

诚然,在我的人生进程里,我做过很多错事甚至是坏事,就是上帝眼中的那个“罪人”或医师眼中的那个“病人”!我渴望自己的灵魂得到救赎!怎么办???

我感恩有司法部组织的中国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我庆幸自己抓住了当志愿者这个救赎自己的机会!!!

从2019年七月三日以来到现在,我每天过着充实的日子——惦记自己的受援人——民众!我每天过着自觉起床的富有活力的生活!我每天一大早都会有一种全身细胞都鲜活的且富有激情的感觉!我每天都有一种要为受援人做点什么的强烈冲动!

这些新的不同的每天,洗涤我的心灵。让我告别过去,走向新的人生!

这就是我的“升华”!

本案闭庭下午三点,我在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了前来法律咨询的李有能。

李有能,男,彝族,52岁,家住盐边县渔门镇大田村。

李有能因接到盐边县法院的起诉状副本而来咨询。

事情起因是:

李有能儿子李定康现在江西监狱服刑。

居住在盐边县桐子林镇22号的原告吴俊以身体受到李定康损害为由,以李定康为被告起诉到盐边县人民法院要求李定康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法院考虑到李定康服刑不能出庭,遂将起诉状副本一份送给李有能告知他事由并希望李有能作为李定康的诉讼代理人出庭维护李定康的合法权益。

李定康有信给李有能,说他现在服刑无力赔偿这笔巨款,他很后悔。希望李有能尽力赔偿吴俊的损失。

我细看原告的起诉状,其起诉状诉称:

2017年8月8日晚23时,被告李定康(男,28岁)与原告吴俊(男,26岁)在桐子林镇广场发生口角,李定康用刀捅伤吴俊右侧胸部后逃跑。致使原告产生医疗费玖万元。后李定康又在江西省犯案,现在江西省监狱服刑。至今,李定康未给付医疗费等与原告。

再看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印证了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

审查完上述材料,我为李有能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如下:

一、从法律义务而言,李定康已成年,应由其独立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二、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考虑并从父子关系考虑,李有能应该尽能力替李定康赔付吴俊的医疗费。其他费用按法院判决的为准;

三、为维护李定康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李有能可以替李定康聘请一位律师出庭应诉,达到只赔偿合法费用的目的。

听完我的咨询意见,李有能连连点头说,照办。

有诗为证:

可叹李定康,

持刀将人伤,

巨额索赔日,

方悔太狂猖。

六、微信赌博  法律不容   

今天,王老师安排我为被告人张小虎“开设赌场罪”一案提供辩护。

小赵立即为我办妥相关委托手续。

我到法院查阅案卷,然后会见了被告。了解到案情是:

 被告人张小虎,男,彝族,28岁,家住盐边县国胜乡麻石村。

被告人张小虎在2018年4月至5月期间,建立“金花人生牛鬼蛇神当土豪”微信群,组织李某等26人在“优优娱乐大厅”游戏平台进行“炸金花”赌博,被告人开好虚拟房间后,将链接发到建立的微信群里,组织群里人员赌博,并向每局抽取房间费。被告人从中抽头渔利获取非法利益9107元。赌博期间共涉及赌资272903元。2018年5月被盐边县公安局网络安全大队在工作中侦破。

在会见张小虎时,张小虎告诉我,其少时丧父,其兄弟两人靠母亲抚养长大,现在母亲多病,哥哥在重庆务工,希望能判处他缓刑以便照顾多病的母亲。

张小虎的家庭境况使我同情。

在审判实践中,被告人的一贯表现能说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法庭对被告人量刑的一个重要酌定情节。

为取得对张小虎的有利表现材料,实现判处缓刑的目的,我利用星期天来到麻石村取证。

麻石村位于百灵山上,几经转折,我到了村长阿根日出的家。与村长细说情况后,村长出具了张小虎一贯表现好的“情况证明”交给我。

村长家由几丈高的映山红树环绕着。看到村长堂屋挂着的一幅巨大的映山红的油画,我问其由来,村长说是成都的一个画家来百灵山写生时住他家送给他的。并向我介绍了百灵山的映山红他们彝族人称为“索玛花”,百灵山的索玛花非常奇特:每年四月二十五日,是百灵山索玛花开得最旺的日子,这一天风雪交加,他这屋前屋后的雪地上落满了红色、粉红色、黄色的映山红花瓣。村长热情的邀请我明年四月二十五日到他家赏此奇景,我点头不语,而思绪一刹那就飞到了来年的这天,在胸中写就:

别样的花海

      ——记百灵山索玛花海

时光荏苒,我的法律援助服务期进入倒计时。为不负胜景,为践约,赶在归期之前,我今天来到百灵山。

百灵山最高海拔四千多米,不时的雪霜摧残着索玛花树。可她依然不惧艰难的生长,在初夏之前盛开着傲视群芳之与众不同的索玛花!

百灵山周边散居着彝族人,彝族人所称之索玛花又名杜鹃花或映山红,我国以此处为盛。

少年时期,很喜欢在砍柴时顺手摘下三五枝映山红带回家插在玻璃瓶里,放上半瓶水,置放在窗台。在那苦难少年时期的我一有空就端看她,耳旁响起《闪闪的红星》主题歌“映山红”,好像苦难很快就会过去,幸福就要到临!直到她某一天凋零,又让我潸然泪下,感到莫名的落寞……

面前这百灵山的索玛花树,有的有十余米高,有的花冠直径达一丈许,随着起伏的山坡错落不齐的自由傲立。灿烂的花朵迎风摇曳,漫山遍野,广无际涯,叹为观止!这千姿百态的缠着藤蔓和青苔的枝干似乎在昭示她的亘古与历经沧桑;那随风飘落的花瓣恣意飞舞,又像一个个艳丽的精灵亲吻大地,大地因之而清香……。这点点滴滴,竟把我带回了不能回去的少年……

此时天空飘着雪花,更凸显着这索玛花的冷艳!

归期将至,机会难再!他日返湘,何以见君?索玛花,我得好好看看你,细细品味你。我要把你的惊艳与经典烙印在我脑海中,恒久地珍藏在我记忆里!

迎着风儿,瞧着花儿,品一口随身带来的雅砻江水酿就的老酒,回味悠长,顿感身心欣欣然。眼前的映山红唤醒了我的心花并随之而绽放……

怎能不赞美你——曾在我少年时代带给我希望、遐想、期盼的映山红,我的索玛花!

有诗为证:

索玛花

索玛花开百灵山,

举世罕见太壮观。

冰霜雨雪全无惧,

只在暮春傲群艳。

本案如期开庭。

法庭调查阶段,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小虎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微信建群组织20余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上,我当庭向法庭提交了张小虎一贯表现好主观恶性小的“情况证明”。接着,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尊敬的检察员:

征得本案被告人张小虎的同意,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律师作为张小虎的辩护人。现本人依法参与本次诉讼活动。

开庭前,本人详细的阅看了起诉书、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本辩护人对本案事实已经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无异议。本律师现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谨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一、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照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的规定,结合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的事实,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家庭困难,其家庭的生存与发展依赖被告人。根据审判实践,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之“量刑指导原则”: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结合本案情况,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犯罪前一直表现好,主观恶性小,是属于教育感化和拯救的对象。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本法的规定判处。结合本案情况,辩护人认为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本辩护人提请合议庭对被告人张小虎处以缓刑。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侯廉裕律师

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小虎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微信群组织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对张小虎量刑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遂作出一审判决:

判处张小虎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张小虎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有诗为证:

求财理当走正道,

微信赌博法不饶。

全民遵纪又守法,

十亿神州尽舜尧。

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利用电信手段和网络手段犯罪一般判实刑。本案判处缓刑,被告人很满意。

本案闭庭下午,按照王老师安排,我来到盐边县检察院公诉科律师值班室担任值班律师办理“认罪认罚”见证案件。

三点钟,公诉科小李送来一沓案卷到律师值班室。

我打开卷宗,了解到案情是:

被告人金凯利,男,52岁,彝族,家住盐边县和爱乡新民村。

2001年,被告人金凯利在会理县黎溪镇赶集时在该镇一家五金店购买疑似枪支一支存放到自家,平时用于打鸟雀。

2019年6月15日,警方通过线索将该疑似枪支查获。

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金属弹丸并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金凯利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看完卷宗,我要小李把等候在公诉科的金凯利带到律师值班室。

见到金凯利,我向金凯利说明了三点并制作了“会见笔录”:

一、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概念及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金凯利听我讲完后,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随后,金凯利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名捺印。

有诗为证:

鸟雀亦是生命体,

持枪击打非道理。

审查起诉知后果,

再不违法金凯利。

七、合谋诈骗   应予惩处

今天,王老师安排我为被告人张虎“诈骗罪”一案提供辩护。

小赵立即为我办妥相关委托手续。

我到法院查阅案卷,然后会见了被告人张虎。

了解到案情是:

被告人张虎,男,32岁,彝族,家住米易县红石镇大塘村。

2018年12月2日,被告人李拥发在米易县城南农贸市场遇到被告人张小年后,提出以做迷信骗取钱财的方式骗钱。

随后,被告人张小年邀约被告人张虎和马辉。

2018年12月25日,四人从米易县租来一辆面包车到了盐边县国胜乡。

中午,四人物色到七十二岁的被害人成为国。由张小年和马辉与成为国聊天打听其基本情况;张虎尾随其后偷听,由李拥发假扮神医,由张虎将偷听得到的情况发短信给神医李拥发。

因听到被害人儿子重病,张小年就说有神医可以化解。被害人信以为真,就要张小年带他去见神医。

张小年随后将受害人带到相隔五百米处的神医李拥发面前。李拥发将事前已经掌握的信息对受害人算了一番,说的受害人连连点头称是。

受害人要神医化解儿子的灾难。神医说自己是做善事,分文不取。接着说要两万元现金做法事可消除灾难,做法事时他旁边方圆200米内不能有人打扰,做完法事后两万元一分不少退还受害人。三天内受害人儿子的病包好。

受害人大喜,随即到银行取了两万元给神医李拥发。

待受害人离开200米后,四人拿了钱乘坐租来的面包车逃之夭夭。

四人根据功劳大小分钱。张虎功劳小,分得2000元。四人将赃款挥霍一空。

案发后,四人均未退赃。

看到七十多岁的老人家的两万元血汗钱就这样没了,儿子重病未好,我很不是滋味。

我到看守所启发张虎积极退赃,争取从轻处罚。在我的启发下,张虎要我找他父亲筹钱2000元退还受害人。我找到张虎父亲后,其父亲救子心切,答应退还2000元给受害人。

在开庭前,张虎年近七旬的老父亲将2000元交到法院,请法院退还受害人。

本案如期开庭。

法庭调查阶段,

公诉机关指控四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两万元,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庭上,我作为张小虎的辩护人,发表了辩护意见: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尊敬的检察员:

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本人担任本案被告人张虎的辩护人,被告人张虎也同意本人为其辩护。现本人依法参与本次诉讼活动。

开庭前,本人详细的阅看了起诉书、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本辩护人对本案事实已经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张虎犯有诈骗罪的罪名无异议。本律师现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谨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一、在起诉书指控的本起诈骗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小虎应认定为从犯。具有从轻或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根据起诉书查明的事实并结合侦查卷反映的事实,在本案发生时,是其他被告人提出诈骗的犯意并邀请被告人张小虎共同作案的;在作案的过程中,被告人张小虎扮演的通风报信的次要的角色;在骗取的财物中,所得赃款也是最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认真态度较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认罪且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将所得赃款已全部退还了受害人。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之“量刑指导原则”: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结合本案情况,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四、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是属于教育感化和拯救的对象。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鉴于被告人既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也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本辩护人提请合议庭对被告人张虎判处缓刑。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侯廉裕律师

法庭完全采纳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诈骗罪判处张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张虎当庭释放。

前来旁听的张虎父亲满脸笑容朝我鞠躬致谢。

    有诗为证:

装神弄鬼到盐边,

为求钱财行诈骗。

真诚悔悟退赃款,

轻判缓刑父开颜。

本案闭庭下午,按照王老师安排,我来到盐边县检察院公诉科律师值班室担任值班律师办理“认罪认罚”见证案件。

三点钟,公诉科小李送来一沓案卷到律师值班室。

我打开卷宗,了解到案情是:

被告人孙葶苈,男,72岁,彝族,家住盐边县格萨拉乡团结村。

2007年2月以来,孙葶苈长期将射钉枪一支存放到自家中,平时用于打野猪和鸟雀。

2019年5月19日,警方通过线索将该射钉枪支查获。

案发后,孙葶苈向警方递交了长达八页的悔过书。

2019年6月5日,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金属弹丸并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孙葶苈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看完卷宗,我要小李把等候在公诉科的孙葶苈带到律师值班室。

见到孙葶苈,我向孙葶苈及陪同他来的儿子孙照明说明了三点并制作了“会见笔录”:

一、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概念及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孙葶苈听我讲完后,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随后,孙葶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名捺印。

有诗为证:

万物和谐方为宜,

持枪打鸟欠道义。

真诚悔过得宽大,

从今守法孙葶苈。

八、失火毁林   罪责难逃

今天,王老师安排我为被告人付有云“失火罪”一案提供辩护。

小赵立即为我办妥相关委托手续。

我到法院查阅案卷,然后会见了被告。了解到案情是:

被告人付有云,男,41岁,彝族,家住盐边县红果彝族乡鲤鱼村。

付有云在江苏南京市打工几年未回老家。

2019年3月28日付有云回到老家,准备不再去南京,在家创业。有感于在外几年平安,是托祖宗的保佑,于是在次日买了香烛纸钱上坟祭拜祖宗。

就在纸钱快烧到一半时,突然妖风大作,把纸钱吹得满空都是。一部分燃烧的纸钱飘到不远处的林地里,引起林地大火。风助火势,火助风威,这下可把付有云吓坏了。

付有云一边打电话报告村长派人扑火,一面自己拿棍子扑火。火最后被扑灭了,但已经烧毁林地1500亩,损失非常大。

事后付有云取得了被毁林地有关集体组织的谅解,主动投案自首。

本案如期开庭。

法庭调查阶段,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付有云在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因过于自信的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林地过火面积达1500亩,造成集体财产损失,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二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上,我作为被告人付有云的辩护人,发表了辩护意见: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尊敬的检察员:

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征得本案被告人付有云的同意,依法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付有云的辩护人,现本人依法参与本次诉讼活动。

开庭前,本人详细的阅看了起诉书、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事实已经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失火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本辩护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就被告人的量刑谨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望法庭采纳。

一、被告人无犯罪前科,一向表现良好,属于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同时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极度后悔,且表示痛改前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本法的规定判处。结合本案情况,辩护人认为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自首,已得到控方认定。

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自首条件,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等规定,应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法定的和酌定的减轻情节。到案后,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鉴于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侯廉裕律师  

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付有云违反森林防火管理法律法规,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野外用火,因过于自信的过失引发火灾。致使烧毁林地1500亩,属于特别重大案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判决被告人付有云有期徒刑二年。

有诗为证:

自古水火最无情,

野外使火看地形。

擅自用火酿灾祸,

不守法纪又怎行。

本案闭庭下午三点,盐边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接待室来电话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指派律师前往该接待室参与化解信访事件。按照王老师安排,我来到盐边县检察院控告申诉接待室。

来到接待室,了解到信访事由是:

信访人:吴幼常,男,85岁,汉族,住盐边县红宝彝族乡鹏网村。

信访人与李万福于1993年1月签订协议,由信访人修建从陆家湾到耗子沟段的公路。信访人依约于1994年3月完工,结算工程造价为115万元,李万福未将该款支付信访人。现该公路由金谷公司、兴旺公司使用。

信访人认为上述两公司长期使用其修建的公路,要求两公司给付工程款115万元及利息,两公司不予支付。

2012年信访人将两公司及李万福起诉到盐边县法院。由于信访人提供的证据都是复印件,被告都不予认可,盐边县法院判决驳回信访人诉讼请求。信访人上诉到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攀枝花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信访人多次到盐边县检察院要求对本案进行民事监督,盐边县检察院认为不属于自己的受理范围。但信访人坚持盐边县检察院处理。为此,盐边县检察院要求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参与化解信访人之信访事件。

我仔细阅看了信访人提交的判决书等所有材料。

针对本信访事件,我向信访人提出三点建议:

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就目前的证据来看,因为信访人不持有有关证据原件,而复印件没有证据效力。故盐边县法院和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并没有错;

二、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应属于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监督;

三、建议收集新的证据,收集比如修路的证人证言所有书证及物证等,再请求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信访人用笔记下我的上述三点建议,表示很满意,并说一定照办。

一起令盐边县检察院烦忧的信访事件就这样化解了。

有诗为证:

证据诉讼王,

无凭债权黄。

律师指方向,

维权心不慌。

九、走进军营  播种法理

无论何时,无论何地,志愿者律师应该是法治文明的布道者。

七月三十日上午,司法局领导邀请我在八一建军节前夕到盐边县武警部队做一次普法宣传并慰问部队官兵。

军人是我曾经向往的神圣职业,军营是我向往但未曾进入的所在。

请我到军营为军人普法答疑,这是对我这个志愿者律师的信任,更是我的殊荣。

我身着深色的笔挺的短袖工作制服,佩戴着律师志愿者的鲜红徽章,于九时整与司法局领导来到军营大门。

手持钢枪的威武的哨兵向我们致以军礼,等候在此的部队首长向我们敬军礼后和我们热情握手,然后引我们一同走入军营。

走进军营,首先看到的是高挂营房上熠熠生辉的武警警徽。

军事训练操场上立着喜庆的大屏风,

上书:盐边县庆祝建军92周年活动

军民联欢庆八一   同心筑梦赞辉煌

在观看地方民众为建军节表演的几个高质量的节目后,战士们持枪表演了军事操练节目:铿锵的步伐,英武的军姿!

随着战士们震天一声“杀!”,令人深深感到,我们的士兵是忠诚可靠的人民子弟兵!

是啊,因为有我们的好战士,我们才能过上这祥和的生活!

联想到自己的使命,在这一年里,我要和军人一样,坚守岗位,无私奉献,不负岁月!

有诗为证:

鱼 水

军民团结紧相依,

盐边隆重庆八一。

法律援助是大义,

如同士兵志不移。

上午十一时,我正式进入角色。

刚来到布置好的普法咨询台,一个战士拿出一份判决书复印件来到我面前对我说,家里寄给他这份判决书,家里说,拿到判决书都四个月了,但他家里应得到的赔偿款现在都没有拿到。问我怎么办?

术业有专攻,隔行如隔山。

正如我不懂其他行业的知识一样,这样简单的法律问题在非法律人士看来可能就是一头雾水,也非常困扰他们。

我细看了判决书,原来是这位战士家里的农田所栽种的苗木被修路的民工队施工毁损,法院判决民工队赔偿他家八千元。但民工队在法院判决的履行期限内不兑现判决书的给付款项,至今有四个月了。

我随即按照判决书的内容制作法律文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张紫龙,男,1976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双庙乡大坪村小桥组,公民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被申请人:李大喜,男,1972年1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红石乡松树村大民组,系修路承包人。公民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

申请请求:

一、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赔偿费用八千元;

二、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依据:河南襄城县人民法院(2019)豫0420民初953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襄城县人民法院已经依法作出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9)豫0420民初953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该判决的给付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紫龙

2019年7月30日

写完后,我将“强制执行申请书”递交给这位战士要他拍照发给家里打印好,然后连同判决书送当地人民法院执行局,自己存底。

紧接着,我一边发放司法局印制好的法律宣传资料,一边接待战士们的家事法律问题的提问并提供解决的法律建议。

当看到战士们对我满意的点头并说“谢谢”时,我很欣慰。

部队首长在司法局领导介绍我是司法部派来的志愿者律师后,特意走到咨询台和我合影留念,对我说,欢迎我到军营普法、做客。

走出军营,回到办公室,司法局办公室主任送来两本鲜红的聘书给我:

一本上书“兹聘请侯廉裕律师为我局法律顾问”,落款“盐边县发改局”;

一本上书“兹聘请侯廉裕律师为我局法律顾问”,落款“盐边县审计局”。

我捧着这红彤彤的聘书,感到接过了一份信任与担当。

下午四点,司法局领导电话对我说,明天要到另一个军营——二滩大坝守备部队普法,请我准备好资料明天同去。

通过今天的军营普法实践,我了解到战士们最关注的是那些法律问题,我选择一些普遍性的法律问题,立刻在电脑上制作补充的法制宣传小册子。

我希望这些小册子是一粒粒种子,能根植于我们军营,根植于战士的心田,起到保护自己,保护家人的作用。

更重要的是,我希望从此能树立我们战士的法治观念,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故意伤人   法理不允

今天,王老师安排我为被告人莫新建“故意伤害罪”一案提供辩护。

小赵立即为我办妥相关委托手续。

我到法院查阅案卷,然后会见了被告人莫新建。

了解到案情是:

被告人莫新建,男,24岁,汉族,家住攀枝花市仁和区务本乡乌拉村。

2018年8月28日凌晨2时,莫新建女朋友罗红在盐边县永兴镇零点网吧与同在网吧玩的王自成发生口角,然后发生打斗。

罗红认为自己吃了亏,遂打电话叫来在永兴镇玩耍的莫新建。

莫新建接电话后立即携带刀具来到网吧,二话不说,将王自成的左手肘部和右边大腿砍伤。经鉴定,王自成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莫新建到永兴镇派出所投案,赔偿了王自成的损失,取得了王自成的谅解。

在会见中,莫新建希望我为他做缓刑辩护。

为进一步维护莫新建的合法权益,我在星期天来到乌拉村村长家调取莫新建的一贯表现材料。与村长说明情况后,村长为莫新建出具了其一贯表现良好的“情况证明”。

乌拉村是有名的樱桃村,所产樱桃大而甜,每年四月底上市。村长家的院前种植了绿茵茵的樱桃树,我在樱桃树下转了两圈,然后愣愣的望着樱桃树。宽厚聪明的村长似乎意识到什么,从家中冷藏柜中拿出一盒鲜红的樱桃款待我。

看到这青翠的樱桃树,我想起了我娘哼唱的“樱桃歌”,想起了已离我远去的慈祥的爹娘。

我拿了几颗樱桃,在樱桃树下一边品尝,一边发微信给女儿:

乌拉的樱桃

幼年听我娘哼唱的樱桃歌“樱桃好吃树难栽,不下苦功花不开……”曾带给我多少欢乐!

今天,为取证我来到乌拉村。有机会感受樱桃的树、枝、叶、果……

我轻轻的哼唱着娘教会的“樱桃歌”。恭请持有“阴阳护照”的“黑无常”、“白无常”、“土地爷爷”将眼前这水灵灵的樱桃伴着我的歌声带给我的母亲——我心中永恒的爹娘!

感恩乌拉村的乡亲们,培植了如此色美味甜的樱桃,让我重温母亲的一切……

本案如期开庭。

法庭调查阶段,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莫新建故意伤害王自成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上,我将取得的证据“情况证明”递交给法庭。为被告人发表了辩护意见: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尊敬的检察员:

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征得本案被告人莫新建的同意,依法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现本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次诉讼活动。

开庭前,本人详细的阅看了起诉书、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事实已经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本辩护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就被告人的量刑谨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望法庭采纳。

一、被告人无犯罪前科,一向表现良好,属于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不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本法的规定判处。结合本案情况,辩护人认为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自首,已得到控方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同时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极度后悔,且表示痛改前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据此,被告人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等规定,应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综上,辩护人提请法庭对被告人课以缓刑。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侯廉裕律师  

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莫新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判决被告人莫新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有诗为证:

年少逞狂傲,

伤人罪难逃。

从此守法纪,

永不动枪刀。

本案闭庭下午,按照王老师安排,我来到盐边县检察院公诉科律师值班室担任值班律师办理“认罪认罚”见证案件。

三点钟,公诉科小李送来一沓案卷到律师值班室。

我打开卷宗,了解到案情是:

被告人陈小武,男,43岁,彝族,家住盐边县红星小区22栋6楼10号。

2019年7月12日19时,被告人陈小武与李兴华等在盐边县桐子林镇好味道餐馆饮酒。

当晚22时,被告人陈小武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二滩开发公司路口时,被民警查获。

警方当场对陈小武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每一百毫升中酒精含量为116毫克。随后,民警带其到医院抽取了血样,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小武血样酒精含量为每一百毫升中含有酒精一百三十七点五毫克。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陈小武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看完卷宗,我要小李把等候在公诉科的陈小武带到律师值班室。

见到陈小武,我向陈小武说明了三点并制作了“会见笔录”:

一、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二、“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及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陈小武听我讲完后,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随后,陈小武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名捺印。

有诗为证:

人到中年陈小武,

酒后驾驶太错误。

警方追责抽血液,

公诉方知杯中苦。

一段时间以来,在盐边县检察院我办理了多起“危险驾驶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认罪认罚”见证案件。

基于责任,我提请盐边县检察院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降低、杜绝此类犯罪的发生,维护公共安全。

盐边县检察院采纳了我的建议,向所辖区域各个乡镇人民政府发出了预防该两类犯罪的“司法建议书”。

当晚,浏览微信,惊悉我们的好战友程东律师援藏那曲牺牲!

想到在青海会议上我们一起交流,一起宣誓。这样一个年仅四十五岁的充满生机且极富才学的大律师为了那曲的受援民众,如今却与我们阴阳两隔!我悲从中来。

稍晚,我带着沉痛的心情,作挽歌一首纪念伟大的程东律师并发给西藏司法厅政治部,以告慰程东律师的英灵。

挽歌

——致程东律师

雪山肃穆,

那曲咽呜。

人间英才,

苍天有负。

律师典范,

损失难估。

斯人已逝,

长歌当哭。

铿锵行进,

后继前仆。

发扬精神,

不当懦夫!

十一、会师盐边  传承善良

在桂花飘香的季节,在我来到盐边县一个月之际,妻子金素娟和女儿侯金梦趁小孩暑假带着我可爱的孙孙何可依(小名依依,依据婚姻法随父姓)、侯懿悦(小名花生,依据婚姻法随母姓)到盐边县看望我。

她们一行四人来到我办公室。

女儿看到我手头压着因无暇而未办的民事起诉状的代书事务,立即主动代为制作法律文书:制作“民事起诉状”和“证据清单”。

之一: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 碧,女,彝族,1986年10月10日出生,农村居民,住盐边县和爱乡打格村;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

被告:张青果,男,汉族,1983年5月1日出生,农村居民,住盐边县红格镇红格村5组;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诉讼请求:

  • 判令原被告所生女儿张琼由原告抚养监护;
  • 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张琼生活费1000元直至十八岁;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7月结婚,生有女儿张琼现年八岁。原被告于2016年11月经盐边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确认女儿张琼和被告生活。

被告再婚又生了小孩以来,被告对女儿张琼不闻不问,导致女儿忧郁,原告内心滴血。

被告是卡车司机,每月收入五千元以上,理应确保女儿张琼的正常生活费用和学习费用。

依据我国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法律规定,原告特具状如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实现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9年 月  日

附:1、民事起诉状副本一份;

    2、证据清单一份。

之二: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小彤,女,汉族,1990年10月20日出生,农村居民,住盐边县永兴镇青石村;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

被告:刘金标,男,汉族,1989年5月11日出生,农村居民,住盐边县永兴镇青石村;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诉讼请求:

一、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离婚);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11月结婚。

被告性格暴躁,经常无故打骂原告。

因原告一直未生育,被告一直不满意,更是冷落原告。

自2017年2月至今,被告以在攀枝花市打工为借口,与原告分居至今。期间,被告也不给原告生活费。

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已恩断义绝,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告特具状如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实现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9年 月  日

附:1、民事起诉状副本一份;

    2、证据清单一份。

之三:

民事起诉状

原告:邹自清,女,汉族,1947年9月21日出生,农村居民,住盐边县共和乡麻石村;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

被告:刘占才,男,汉族,1972年5月18日出生,农村居民,住盐边县共和乡麻石村;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从2016年6月起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7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丈夫刘兴家(2014年病故)婚后生育大儿子刘占文与小儿子刘占才(被告)。

2015年9月原告不慎将腿摔伤,不能劳动,随大儿子居住生活。当时与被告说好,由被告每月支付700元给原告作为生活费。但被告至今未支付。

原告含辛茹苦把两个儿子养大,很不容易。但被告不念养育之恩,原告无奈,多次找村干部调解,被告也不理睬调解意见。

根据我国婚姻法、民法总则、民法通则、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原告特具状如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实现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9年 月  日

附:1、民事起诉状副本一份;

    2、证据清单一份。

之四: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猛,男,汉族,1985年7月16日出生,农村居民,住盐边县红果彝族乡岔河村荒田箐组   号;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被告:盐边县红坭乡金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大才

诉讼请求:

  •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费共计512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社保扣款4207.92元;

三、由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职工。2017年12月11日被告向原告下达“解除劳动合同书”,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诉讼请求一、二两项费用。依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原告特具状请求人民法院实现诉讼请求。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9年  月   日

附:1、民事起诉状副本一份;

  • 证据清单一份。

之五: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 超,男,汉族,1963年3月17日出生,农村居民,住盐边县红果彝族乡蒿枝坪村草坪组 号;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被告:盐边县红坭乡金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大才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费共计6250元;

二、判令由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职工。2017年12月2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诉讼请求一项下费用。依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原告特具状请求人民法院实现诉讼请求。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9年  月   日

附:1、民事起诉状副本一份;

2、证据清单一份。

之六:

民事起诉状

原告:尹洲,女,彝族,1991年1月21日出生,农村居民,住盐边县红格镇红格村;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

被告:胡龙,男,彝族,1990年3月7日出生,农村居民,住盐边县红格镇红格村;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诉讼请求:

一、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离婚);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7年10月结婚。

被告在婚前对原告隐瞒有吸毒的不良习惯。

原告婚后未生育。

由于被告吸毒,经常几天不回家,被公安机关处理过。

原告多次规劝被告不要吸毒,毫无效果。

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告特具状如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实现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9年 月  日

附:1、民事起诉状副本一份;

2、证据清单一份。

之七:

民事起诉状

原告:崔正刚,男,汉族,1998年1月15日出生,农村居民,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老店镇营上村公所马家坪社2号;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

被告:乐山市东坡区标筑装饰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吴明银

电话:手机                    。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包工价6721元;

二、判令由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被告将承接的“盐边县新城锦绣12楼装修工程”的砖工做工部分分包给原告进行人工施工。截止目前,被告欠付原告人工施工工价6721元。被告不支付原告工价,被告管理人员现离开了盐边县回到乐山市。被告对原告要求支付工价的要求不予理睬。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等法律规定,原告特具状请求人民法院实现诉讼请求。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9年   月   日

附:1、民事起诉状副本一份;

2、证据清单一份。

之八: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华平,男,汉族,1985年1月25日出生,农村居民,住资阳市乐至县双河场乡东岳燃灯村2组;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

被告:乐山市东坡区标筑装饰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吴明银

电话:手机              。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包工价9690元;

二、判令由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被告将承接的“盐边县新城锦绣12楼装修工程”的涂料工做工部分分包给原告进行人工施工。截止目前,被告欠付原告人工施工工价9690元。被告不支付原告工价,被告管理人员现离开了盐边县回到乐山市。被告对原告要求支付工价的要求不予理睬。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等法律规定,原告特具状请求人民法院实现诉讼请求。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9年   月   日

附:1、民事起诉状副本一份;

2、证据清单一份。

之九:

民事起诉状

原告:肖胜洪,男,汉族,1971年10月5日出生,农村居民,住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老街村二组40号;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

被告:乐山市东坡区标筑装饰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吴明银

电话:手机             。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包工价15266元;

二、判令由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

诉讼与理由:

被告将承接的“盐边县新城锦绣12楼装修工程”的水电工做工部分分包给原告进行人工施工。截止目前,被告欠付原告人工施工工价15266元。被告不支付原告工价,被告管理人员现离开了盐边县回到乐山市。被告对原告要求支付工价的要求不予理睬。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等法律规定,原告特具状请求人民法院实现诉讼请求。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9年   月   日

附:1、民事起诉状副本一份;

2、证据清单一份。

女儿写完诉状和证据清单后,反复斟酌修改,然后打印整理好交给我。

看到这一叠叠诉状和证据清单,这已经完成了办理民事案件整个流程的百分之六十的工作量!

想到这些受援人马上可以拿到女儿精心制作的这些诉状和证据清单去立案,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我很欣慰。

有诗为证:

助 人

替父疾书作诉状,

胸怀善念不彷徨。

民众权益实现日,

且看女儿心花放。

谈到女儿侯金梦律师,是让我开心的好女儿。她懂生活,会生存。拥有英语学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现任人大代表,株洲市石峰区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委员会委员,是我的得意弟子。

一直以来,无论是学习、生活、工作,我都坚决赞成、支持她的一切主张。

2018年十月,她为了养成两个小孩的好习惯,在大理市洱海边租房两个月,让小孩接受华德福教育,我发短信鼓励她:

短歌行

——之育儿

面朝洱海,

满眼花开。

我心雀跃,

身带两孩。

漫步苍山,

身心愉快。

接触自然,

增长能耐。

宁静致远,

只为此来。

加强修养,

最为应该。

良好习惯,

指日可待。

他日返乡,

别样情怀。

女儿十分关心我。

2018年十一月,在我生日之际,我收到一束灿烂的鲜花和一根崭新的皮带,是女儿从大理快递给我的生日礼物。

虽在寒冬时节,但我顿感温暖无比。

我立即发短信她:

关 爱

时在初冬送花来,

千里之遥传关怀。

亲情厚重难言表,

恰似春风暖里外。

妻子马上为我复印有关案卷材料。

依依拿起扫帚打扫卫生;花生帮着捡垃圾。

提起依依,非常聪明可爱,模仿能力和记忆力非常强。

2017年四月,我们夫妻俩带她到西安、延安、洛阳观光。当我们看到洛阳盛开的牡丹时,她非要我赋诗。

我随口吟小诗一首:

牡 丹

东西南北来看她,

全都因为牡丹花。

雍容华贵压群芳,

洛阳缘此名天下。

她听完哈哈大笑说,爷爷,我也会写诗呢,

你听:

依 依

有个小孩叫依依,

整天哈哈又嘻嘻。

能唱能跳真可爱,

怎能叫人不珍惜。

我听完击掌说:好诗好诗!

当我将株洲坐落在湘江之东的紧临湘江的住房客厅改为落地窗大玻璃时,湘江的景色一览无余。

依依对我说,爷爷,这么好的景色,你不写首诗吗?

是啊,如此好景致,我没有不满足依依的道理。

我伫立窗前,眼下的湘江碧波滚滚,眼前的湘江风光带景色宜人。

遂吟成小诗一首做成对联,用朱红木板制成凹形金子安装在大门上。

左联:手捧清茶窗前立  无限景致在河西  碧波不尽湘江水  北去东海报消息

右联:和风捎来龙王信  即日到此赏新奇  会须畅饮千百杯  人神共乐话今昔

横联:草舍藏春

依依看到后望着我说,爷爷的对联真漂亮,可惜我们家还没有对联呢,你做个好看的对联挂到我家“山水国际小区”的房子吧。

我没有曹子建的文采,但我也不能对不起依依渴望的眼神!“山水国际小区”三面环山,山上树木苍翠;一面紧靠湘江,此地甚好。

冥思苦想几天,拟成一幅叠字对联完成依依的作业。

左联:山山水水翠翠蓝蓝天天朝朝暮暮欢欢乐乐

右联:长长幼幼恩恩爱爱时时融融恰恰平平安安

横联:和和美美

一样的朱红木板嵌成金字安装到依依家大门。

换来了依依开心的笑容!

说到花生呢,虽说才三岁不到,也是很不简单!对她姐姐的动作模仿得逼真极了。

伴随她妈妈的歌声,小花生表演的“天鹅舞”更是童趣十足!

由于我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太多,根本抽不出时间陪孙孙到盐边县周边的景点看看。

反而是她们四人到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帮我。

看到她们四人在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忙碌地帮我做这做那,一旁看材料的我感到:

我来援助盐边,而她们四人是来援助我啊:

带给了我丰富的情感的安慰;协助我完成法律援助事务。

这分明就是一种法律援助的传承!爱心的传承!善良的传承!!!

有诗为证:

善 缘

祖孙三代到盐边,

法律援助结善缘。

爱心传承不停息,

唯将民众来挂念。

十二、非法持枪  严惩不贷

今天,王老师安排我为被告人胡有福“非法持枪罪”一案提供辩护。

小赵立即为我办妥相关委托手续。

我到法院查阅案卷,然后会见了被告人胡有福。了解到案情是:

被告人胡有福,男,46岁,彝族,家住会理县县城红旗社区科甲巷。

胡有福对种植芒果有经验有技术。2019年5月6日,为致富,胡有福从老家会理县来到紧邻会理县的盐边县,承包了盐边县共和乡大和村青山组吴长生家的山地种植芒果。

胡有福来青山组时,为防止野兽糟蹋芒果,带来其从会理县集镇买的一支射钉枪。为加强杀伤力,胡有福对射钉枪进行改造,改造成可以发射金属弹丸的以火药为动力的枪。

2019年6月,经群众举报,胡有福持有的该枪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认定为枪支。

会见时,胡有福恳请我为其做罪轻辩护,力求判处缓刑,让其能照顾好芒果树。

为帮助胡有福,我在周末前往科甲巷取证。

科甲巷在会理县老城内。红旗社区的冯书记热情接待了我,得知我的来意后,根据实际情况,向我出具了胡有福一贯表现很好的“情况证明”。

和冯书记道别后,我登上了毗邻科甲巷的明朝洪武年间修建的“拱极楼”。

登上斯楼,环顾四周,县城风光尽收眼底。那砌就城墙的厚重的斑驳的青砖,那城楼的造型精美的飞檐雕梁,不由得让人发怀古之幽思!大有登斯楼也其喜洋洋者矣之感。

得益于“蜀道难”,会理县古城得以免于二战日寇的破坏,至今保存着大量明朝的古建筑,粉墙黛瓦,庭院深深,清一色的石板路,让人们有凭吊先贤的实物。“拱极楼”与其相对的“钟鼓楼”相互辉映,晨钟暮鼓,可以想象当年县城的兴旺与繁华。

下得楼来,我微感疲倦,就近来一碗“乞丐猪血”。咦,味道绝对胜过长沙火宫殿或长沙任何小巷的猪血的口感!喝了这碗滚烫滚烫水溜水溜的猪血,卡路里立刻得到充填,顿时来了精气神,美极了!为何叫“乞丐猪血”?我想是因为它便宜,只有区区四元钱一碗,连乞丐也吃得起!

稍作休息后,我叫来“滴滴快”送我来到会理县红军会议旧址。

旧址在离县城二十多公里的群山之中的一个小山顶上。

拾级而上,展现在面前的是一块巨大的纪念碑,碑文介绍了当年红军开会的情况和攻打会理县城的经过。纪念碑旁边是一座草棚,草棚即为当年红军开长征会议的所在。

站在纪念碑前,我脑中泛起对历史的沉思,似有所悟地发微信给女儿:

历史的拷问

——访会理县红军会议旧址有感

    今天,我来到会理县红军会议旧址。

其时,中央红军历尽艰难,三万余人来到会理县城郊,为得到补给,对当时的合法政府管辖的会理县城围城攻打,实施正义的抢劫!奈何城墙坚固,守军玩命,攻打数天未破。无奈,靠吃野菜在会理县城郊密林开完会议直奔西昌,继续北上。

蒋先生的大军不肯舍命,终致红军渐大为解放军。蒋政府由合法而走向非法,实乃滑稽之至!

美国是世界一流强国,其管理国家自然有可取之处。蒋先生及夫人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同时登上美国时代周刊封面,不可谓不是人杰!其与美国亲善,却并未学得美国法治、军事、政治等管理国家的精髓。倘若蒋先生早悟,学得美国一二,又何至于败北台湾,隔海峡而望大陆兴叹?!到最后,只能吟诵“青史几行名册,北邙无数荒丘。前人田地后人收,说什么龙争虎斗?”以自慰。

呜呼,悲哉!

论及个人,又何尝不是如此?倘若不思进取,不学习他人之长,不知道居安思危,在人生道路上亦将败北,复悲哉!  

本案如期开庭。

法庭调查阶段,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胡有福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 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上,我向法庭递交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情况证明”,发表了辩护意见: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尊敬的检察员:

征得办案被告人胡有福的同意,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现本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次诉讼活动。

开庭前,本人详细的阅看了起诉书、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事实已经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本辩护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就对被告人的量刑谨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望法庭采纳。

一、被告人无犯罪前科,一向表现良好,属于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同时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极度后悔,且表示痛改前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本法的规定判处。结合本案情况,辩护人认为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虽然实施了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提请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侯廉裕律师  

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胡有福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法庭予以采纳。判决胡有福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有诗为证:

野兽该用棍来攻,

私自持枪法不容。

人生凡事讲规矩,

不可任性自放纵。

本案闭庭下午,按照王老师安排,我来到盐边县检察院公诉科律师值班室担任值班律师办理“认罪认罚”见证案件。

三点钟,公诉科小李送来一沓案卷到律师值班室。

我打开卷宗,了解到案情是:

被告人贺振华,男,41岁,汉族,家住盐边县红星小区26栋5楼1号。

2019年7月16日19时,被告人与朋友等在盐边县桐子林镇吴姐烧烤店饮酒。

当晚21时,被告人贺振华驾驶小轿车回家,当车行驶到桐子林镇北环路时,被设卡民警查获。

警方当场对贺振华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每一百毫升中酒精含量为84毫克。随后,民警带其到医院抽取了血样,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贺振华血样酒精含量为每一百毫升中含有酒精一百四十四点四毫克。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贺振华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看完卷宗,我要小李把等候在公诉科的贺振华带到律师值班室。

见到贺振华,我向贺振华说明了三点并制作了“会见笔录”:

一、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二、“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及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贺振华听我讲完后,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随后,贺振华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名捺印。

有诗为证:

喝酒驾车贺振华,

上路就被警方查。

今后学好道路法,

行驶不再遭处罚。

十三、政府犯愁  律师解忧

中秋节前二天,盐边县发改局领导给我送来约“红楼梦”般厚的一沓资料,对我说,侯律师,这是国胜水电站的资料,国胜水电站向政府索要2000万元的拆除补偿款,争议很大,已经多次谈判没有结果。

现在离上级要求限期拆除的期限即将期满,县政府很着急。中秋节过后县政府就要开会定夺对该水电站的拆除补偿事宜,辛苦您,请您尽快拿出一份文字的法律意见,以便节后县政府决策。

作为发改局聘请的法律顾问,虽说分文不取,但责任与收费律师并无不同。我认识到,从司法部派遣的角度说,这是衡量我们志愿者律师的担当与执业水平的机会。

我接过厚厚的资料说,我会以最快的速度提交法律意见书。

面对这一堆资料,我的信念是面对它、研究它、解决它!

两天来,对资料我逐页分析、标记;检索相关法律法规;列好提纲。终于在熬了中秋节一个通宵后制作好了,然后用邮件和微信两种方式发给发改局局长:

关于拆除国胜水电站的法律意见书

盐边县人民政府:

经分析已有关于国胜水电站的所有资料,结合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政策,就拆除国胜水电站的合法性、违规审批责任、拆除补偿费用的给付、诉讼准备四个方面,谨提供以下法律意见供参考。

一、拆除国胜水电站是合法的

依据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2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5、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拆除国胜水电站的通知(攀发改交能2019年10号)文件。

综上,国胜水电站位于自然保护区内,违法了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如果允许其继续存在,不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对其拆除是合法的。

二、违规审批的责任是两方面的

依据是:

经查“四川省自然保护区名录”记载:二滩鸟类自然保护区于2002年1月1日设立(网上查阅)。对此,有关国家管理机构及社会群体(法人单位、自然人等)应当知晓。资料显示,涉案业主(业主原来名称为 盐边县国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现在业主名称为 盐边县国胜电力公司)于2004年申请设立国胜水电站(详见2004年攀计能源310号 攀枝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这表明业主是明知是自然保护区而要设立水电站,对此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行为,业主有一定的责任;同理,管理机构明知是自然保护区而批准设立国胜水电站,同样有一定的责任。

三、拆除补偿费用的给付应在与业主协商的基础上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给付

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国胜水电站的建立是违反公共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且该水电站的建立是因各方的过错造成的。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正因为目前国胜水电站的存在是违规审批造成的,而造成违规审批的原因是有关管理机构(审批部门)和业主共同故意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双方过错行为。

一般而言,对双方有过错的责任分担是灵活的:既可以一九分担,也可以二八、三七、四六、五五分担。这要根据管理机构与业主协商确定的情况而定。

四、诉讼准备

任何事情我们要做好两手准备。

建议管理机构从现在起,由盐边县政府法律顾问收集涉案的全部资料建立档案,收集从现在起与业主的每次协商的录音、录像、视频、会议记录纪要及往来函件等所有的纸质的、电子的材料,为协商不成诉诸法庭做好证据材料准备。

谨提供法律意见如上。

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

侯廉裕律师

2019年9月14日

制作妥当法律意见书已是中秋节次日早晨七点。

我走出办公室,做了一下深呼吸,发了条微信给女儿:

别样的中秋节

中秋节我加班,为盐边县政府的一项重大项目提供法律意见书。

在月色的陪伴下,我研究浩繁的材料,刚刚写就法律意见书。于我而言,过了一个别样的“劳动节”式的“中秋节”!

走出办公室,伸个懒腰,抬头仰望到夹在绿树掩映间隙的似乎是慰问我的美丽的云彩!

有诗为证:

谋 政

盐边县城夜阑珊,

千家万户庆团圆。

只因拆除水电站,

中秋之日我加班。

明月作伴战通宵,

不觉辛苦反感甜。

君若要问为那般,

法律援助了心愿。

十四、宜宾会议  战友欣逢

早在八月份,我就接到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领导的通知,邀请我们在四川省的三个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参加2019年9月18日在宜宾市开幕的“四川省首届法律援助高端论坛会议”;会毕按照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要求到北京人民大会堂参加由司法部长主持的法律援助座谈会。

从盐边县到宜宾市距离约八百公里。

盐边县司法局领导对这次会议极为重视,要我驾驶司法局新买的警车去参加这次论坛会议。

2019年9月17日,我驾驶警车从盐边县出发,前往万里长江第一城宜宾市,参加“四川省首届法律援助高端论坛”会议。

从未开过警车的我上车后感到这是组织上对我的信任与认可。

打开高德地图导航,把终点定位宜宾市,启动警车,出发!

时间还很充裕,我计划在沿途经过的重要景点稍作停留,权当是避免疲劳驾车的休息和旅游长知识。

路过的第一个景点是攀枝花市的“苏铁园”。

千年铁树开了花,说的是铁树是很难开花的。

可攀枝花是一处神奇的土地,这里的“苏铁园”里种植着我国独有的年年春天开花的铁树名之为苏铁。

但见这园内的铁树千姿百态:有的笔直挺拔,约两人多高,像一个个英武的哨兵在警视着四周;有的仅二三十厘米高,扭着粗壮的枝干匍匐在地,像一个个掩藏在战壕的士兵在等待冲锋的号角。

面对这苍劲的苏铁,我喃喃自语道:高贵的苏铁啊,我现在向你发出圣神的要约,在春暖花开的时候,我一定前来欣赏你那罕见的花蕊之无与伦比的风采。

苏铁园旁边的小屋内有对苏铁的文字介绍,更夺目的是屋内一个桌子上的玻璃罩内罩住的一个光芒四射的苏铁花标本:这花约有小热水瓶大,纺锤体形状,花瓣呈金黄色。我被这惊艳的色泽征服了!

一股兴奋激发我发微信给女儿:

 苏铁,我的神!

你从洪荒的远古走来,

俯视几多王朝的更迭与兴衰。

你带着对父母的感恩与依恋,

从未改变父母给你的摸样和对这世间的爱。

你与张狂的恐龙同代,

静默的你却有应变自然灾难的能耐。

当万物绝灭时,

只有你能存在。

你的枝叶青青不畏风雨雷电,

你的花瓣闪耀着金色的光芒。

过眼云烟的帝王将相怎能与你相比,

你才是我的神更是大地的主宰。

今日能与你相逢,

我是有多大的福报。

见到千年铁树开的花,

我委实赚了一千年。

你将瑰丽的花朵怡人双眸后甘愿化作良药普济众生,

一切的一切。

你从不向人类索取任何,

这正是我们志愿者律师需要的奉献精神!

我虔诚地祈祷,

我的生命盛开你同样的花。

我是真心愿意,

将你赐给我的一千年归还给这个世界。

从小屋出来,苏铁边上的高大的菠萝蜜树上有数只鸟儿在欢快的鸣唱,似乎是在欢迎我的到来……

单表这攀枝花的苏铁的独特,

有诗为证:

苏 铁 赞

神奇看苏铁,

  堪称树中杰。

  逢春必开花,

  风雨不能遮。

车行不久,我来到第二个景点:阿署达花舞人间。

景区坐落在攀枝花机场的旁边,在半山坡上。

因地势所限,攀枝花机场修建在山顶。可想当年,在缺少大型施工机械的时代,人们把山推平,修出机场,要付出多大的艰辛!

我们现在享用着机场真要感恩这些当年的劳动者前辈们。

来到花舞人间园内,让我惊艳的是成片的“鼠尾草”。

“鼠尾草”一律开着长串的紫色的花儿在自由的怒放,她那叶尖上和花蕊上的含着晶莹的晨露更衬托她的高雅和不俗。

蜜蜂绕着花儿嗡嗡的鸣叫着,彩蝶在“鼠尾草”上飞来飞去,似乎是为自己的自由快乐而欢歌,又似乎是歌颂这太平盛世……

有诗为证:

阿 署 达

花舞人间阿署达,

赏心悦目神仙夸。

满园缤纷关不住,

蝶蜂成群依恋她。

清澈的金沙江和浑浊的岷江在宜宾市汇合成浩荡的长江。

下午六点,我赶到长江第一城——美丽的宜宾市。

赶到会议地点,受到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领导的热情接待。

晚餐后,我接到团长徐而迅律师的电话邀请,到宾馆旁边的金沙江畔步道与张小平律师汇合。

自从青海参加“1+1”法律援助志愿者启动会议后,我们三个在四川省的法律援助志愿者战友已经分别有两个多月了,彼此之间很想念,也有太多的工作的事情要交流。

感谢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举办这次会议,让我们三个战友在这美丽的宜宾市欣逢!

我如约来到金沙江畔,见到了阔别已久的徐律师、张律师两位妹妹。

我们三个紧紧的握手,互相问好。

在交流中,张律师谈到她是如何指导帮助大学生志愿者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徐律师谈到她是如何帮助木里县地方政府规范行政执法;针对木里藏族的特殊情况,如何为佛教文化的传承和维护寺庙的合法利益提供法律建议。

看到两位战友为服务地民众付出的努力,我觉得自己还要好好的向这两位巾帼英雄学习!

夜色已深,团长徐律师对我们说,无论条件如何艰苦,我们都要信守承诺,将一年期的志愿者援助服务做好。

我和张律师深以为然。

汹涌澎湃的金沙江作证:我们三位战友对服务地民众的忠诚!

次日,团长徐而讯律师身披绶带在会议上作精彩的演讲,我和张小平律师为之喝彩。

我们三位志愿者律师相互鼓励,一致通过:将志愿法律援助服务进行到底!将善良传承到底!将白求恩的国内主义精神发扬到底。!

一路来,我收获了美景,收获了法律援助的技巧,收获了友谊,收获了快乐……

有诗为证:

奋 斗

千里驱车到宜宾,

江山无限润我心。

战友阔别二月余,

今朝相逢甚欢欣。

奋斗他乡显身手,

不怕艰辛为人民。

高端论坛收获丰,

法律援助传佳音。

宜宾会议刚一结束,我匆忙赶回盐边县打点行装,从攀枝花市保安营机场起航,直飞北京。

想到明天就能见到首长和志愿者战友们,想到我们志愿者律师个个甘愿奉献,我心潮起伏。在候机厅我发微信给女儿:

硕果累累

数月来,我们“1+1”志愿者律师服务在祖国的边远贫困地区,办理了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和法律援助事务,硕果累累,尽显风流。

我们这些志愿者律师不怕艰苦,不怕牺牲。我们伟大的程东大律师就牺牲在雪域高原的西藏那曲,多么壮烈!

人民至上。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们志愿者律师将一如既往的奋斗前行!

今天,我们前往人民大会堂参加司法部长主持的法律援助座谈会,情绪激昂。

有诗为证:

起航保安营,

着陆在北京。

座谈大会堂,

法援铿锵行。

第二天,来自全国的我们这一百零六位志愿者律师从宾馆出发,手持烫金的“人民大会堂请柬”登上专用大巴车前往人民大会堂。

因工作原因,北京我去得较多。

1999年,我在北京历时两个月,作为株洲市一家奶业公司(被告)的代理律师应诉人民大会堂的下属企业“华堂广告公司”(原告)一起户外广告纠纷案,分别在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庭。也曾几度步入人民大会堂前,但因无请柬而不得入。

人民大会堂,是全国人民向往的圣地。

坐在大巴车上,我心情非常激动。感慨的发微信给女儿:

反 差

1999年,我作为一般社会收费律师代理株洲市的企业在北京西城区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与人民大会堂的下属企业“华堂广告公司”打官司。

弹指一挥间!

二十年后的今天,我荣幸的进入尊严高贵的殿堂——人民大会堂。

与二十年前相比,现在是沧海桑田,物是人非。请我打官司的企业已不复存在,而我也有新的光荣使命——做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做一个为人民利益而战斗的好战士!

是的,到人民大会堂开会不为人民服务又是为什么?!!!

十五、危险驾驶  害人害己

今天,王老师安排我为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李飞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提供侦查阶段的辩护。

小赵立即为我办妥相关委托手续。

本案由盐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我到公安机关找到承办干警了解案发情况后,然后要小赵约见被取保候审的李飞,制作了“会见笔录”。

了解到案情是:

被告人李飞,男,17岁,彝族,家住盐边县红格镇大石村。

2019年2月9日18时,李飞和本镇同学刘小华、周建一起在周建家喝酒。李飞开了他姐姐的摩托车去的周建家。

喝完酒后,李飞开着摩托车送刘小华回家。车行驶到红格镇医院时侧翻,导致刘小华受伤。

闻到李飞一身酒气,巡逻民警当场将李飞送医院抽血化验,李飞血液酒精含量为160毫克每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李飞予以取保候审。

期间,李飞父母赔偿了刘小华的损失,李飞取得了刘小华的谅解。

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我国法律的规定,我精心制作了辩护意见送交盐边县公安局承办干警手中 :

辩护词

——关于李飞涉嫌危险驾驶罪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

盐边县公安局:

征得李飞及其监护人的同意,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李飞侦查阶段的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本辩护人对马飞涉嫌危险驾驶罪无异议。辩护人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会见马飞了解的情况(附会见笔录),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望贵局采纳。

一、李飞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没有给对方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且取得受害人谅解。

李飞在案发当天喝酒过量,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作出了极不理智的危险驾驶行为。该行为虽然致使有关人员损害,但并未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受害人已经谅解了李飞。    李飞无犯罪前科,一向表现良好,属于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同时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极度后悔,且表示痛改前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本法的规定判处。结合本案情况,辩护人认为可以对马飞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李飞的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

李飞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自首条件,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李飞系未成年人,依法受我国未成年人法保护。对于未成年人,我们应当采取挽救教育的方法,一般不宜刑事处罚。

四、李飞的母亲多病,需要李飞照顾,不宜对其适用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且系偶犯、初犯,有法定的和酌定的减轻情节。到案后,被告人取得对方的谅解,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鉴于此,根据我国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本辩护人提请贵局对李飞采取治安罚款处罚。

此致

盐边县公安局

辩护人: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侯廉裕律师  

承办干警接过我的《辩护词》说,是否将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将充分考虑我的辩护意见。

有诗为证:

公共安全要维护,

酒后驾驶把法触。

真诚悔罪得谅解,

要谢警方多宽恕。

刚从公安局走出来,就接到王老师电话安排,要我到盐边县检察院公诉科律师值班室担任值班律师办理一起“认罪认罚”见证案件。

我迅速赶到盐边县检察院公诉科律师值班室。

未几,公诉科小李送来一沓案卷到律师值班室。

我打开卷宗,了解到案情是:

被告人马贵函,男,38岁看,汉族,家住会理县小营乡小营村。

2019年3月18日10时,被告人驾驶重型货车从盐边县新九乡政府方向沿红猛路往新九乡新坝村方向行驶,行驶至瓦窑湾肖德芳家加水站时,被告人倒车进入加水站加水。

加完水后,被告人明知该加水站系有偿服务,以未看见有人收费为由,没有观察货车周围环境,未尽到安全查看义务,便驾驶重型货车驶出加水站。在加水站附近的经营者肖德芳急忙赶过来想要收取加水费,被被告人驾驶的货车侧挂倒地,货车右后轮碾压到肖德芳头部,造成肖德芳当场死亡。被告人无察觉,继续驾车行驶。经其他路过车辆发现有人死亡的情况后,通知了被告人事故情况,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电话报备,同时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案发事实。

经攀枝花市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重型货车检验,鉴定该车没有安全隐患。

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死者肖德芳进行尸体检验,检验意见是:肖德芳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事发后,被告人对死者亲属积极赔偿了有关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马贵函在车辆暂时停止及行驶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检查及安全行驶义务,将人碾压致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看完卷宗,我要小李把等候在公诉科的马贵函带到律师值班室。

见到马贵函,我向马贵函说明了三点并制作了“会见笔录”:

一、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及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马贵函听我讲完后,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随后,马贵函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名捺印。

为了区区几元钱加水费,一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戛然而止,令人扼腕叹息。

有诗为证:

为省水费马贵函,

伤人性命遭大难。

赔偿损失追刑责,

过后思量不合算。

十六、强奸妇女   法不轻饶   

今天,王老师安排我为被告人贾安国“强奸罪”一案提供辩护。

小赵立即为我办妥相关委托手续。

我到法院查阅案卷,然后会见了被告人贾安国。

了解到案情是:

被告人贾安国,男,59岁,汉族,家住盐边县国胜乡良田村。

与被告人同村的吴琴有妹妹名吴翠,生的俊俏,但命途多舛。

吴翠在十二岁时被人拐卖后再拐卖,类似“红楼梦”里“甄英莲”,后患上精神病,十分可怜。吴琴的妹妹吴翠今年32岁。

2019年5月6日20时,被告人在同村吴琴家吃饭。

当天约21时,被告人趁天黑和吴琴不备,溜入吴翠房间。因吴翠无性自我防卫能力,被告人脱光吴翠衣服,摸其乳房,吴翠任其摆布。

当被告人与吴翠正要性交时,听到吴翠发出的笑声,吴琴和其丈夫赶到,被告人被迫停止其性交行为。

案发后,被告人之子给付吴琴9000元医疗费并道歉,得到吴琴一家谅解。

本案如期开庭。

法庭调查阶段,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贾安国明知吴翠是精神病患者而与之发生性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上,我作为被告人贾安国的辩护人,发表了辩护意见: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尊敬的检察员:

征得本案被告人贾安国的同意,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本人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现本人依法参与本次诉讼活动。

开庭前,本人详细的阅看了起诉书、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本辩护人对本案事实已经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安国犯有强奸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本律师现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谨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一、被告人贾安国系犯罪未遂。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侦查卷的案卷材料表明,被告人正要与受害人发生性行为时被受害人亲属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犯罪前一直表现好,主观恶性小,是属于教育感化和拯救的对象。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本法的规定判处。结合本案情况,辩护人认为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本辩护人提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作出罪行相适应的判决。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侯廉裕律师

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贾安国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法庭予以采纳。判决贾安国拘役有期徒刑二年。

有诗为证:

色字头上一把刀,

强奸妇女不轻饶。

英雄难过美人关,

还需自愿求正道。

本案闭庭下午,按照王老师安排,我来到盐边县检察院公诉科律师值班室担任值班律师办理“认罪认罚”见证案件。

三点钟,公诉科小李送来一沓案卷到律师值班室。

我打开卷宗,了解到案情是:

被告人毛有球,男,58岁,彝族,家住盐边县格萨拉乡三岔口村。

2015年2月,毛有球到云南省华坪县县城五金店购买了一支射钉枪,藏匿家中。平时用于打鸟雀。

2019年5月26日,警方通过线索将该射钉枪支查获。

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金属弹丸并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毛有球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看完卷宗,我要小李把等候在公诉科的毛有球带到律师值班室。

见到毛有球,我向毛有球说明了三点并制作了“会见笔录”:

一、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概念及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毛有球听我讲完后,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随后,毛有球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名捺印。

有诗为证:

无视法纪毛有球,

藏匿枪支把祸留。

坦白交待获宽恕,

余生平安度春秋。

十七、盗伐林木   依法打击    

今天,王老师安排我为被告人张开山“盗伐林木罪”一案提供辩护。

小赵立即为我办妥相关委托手续。

我到法院查阅案卷,然后会见了被告人张开山。

了解到案情是:

被告人张开山,男,47岁,彝族,家住盐边县和爱乡小鹿村。

张开山靠种植烟叶为生。因烤烟需要柴火,张开山便擅自到集体林地里砍树木用于烤烟。

2019年3月6日,张开山在本村山口组偷偷地砍伐云南松、青冈等树木合计39株。

在群众举报后,张开山到公安机关自首。

本案如期开庭。

法庭调查阶段,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张开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集体林木39株,蓄积量五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上,我作为被告人张开山的辩护人,发表了辩护意见: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尊敬的检察员:

征得本案被告人张开山的同意,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现本人依法参与本次诉讼活动。

开庭前,本人详细的阅看了起诉书、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事实已经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伐林木罪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本辩护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谨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望法庭采纳。

一、被告人无犯罪前科,一向表现良好,属于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同时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极度后悔,且表示痛改前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本法的规定判处。结合本案情况,辩护人认为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系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自首条件,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等规定,应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且系偶犯、初犯,有法定的和酌定的减轻情节。到案后,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鉴于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侯廉裕律师  

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开山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法庭予以采纳。判决张开山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有诗为证:

森林依法受保护,

岂为私利盗树木。

念及自首获轻判,

自此致富须看路。

本案闭庭下午,按照王老师安排,我来到盐边县检察院公诉科律师值班室担任值班律师办理“认罪认罚”见证案件。

三点钟,公诉科小李送来一沓案卷到律师值班室。

我打开卷宗,了解到案情是:

被告人张万夫,男,51岁,汉族,家住会东县青洽镇卡介乡卡介村。

被告人系烟农。因2018年烟叶增产,致使被告人在完成烟草公司合同量后有剩余。被告人遂联系自己在西昌市的妹妹张梅,通过张梅把烟叶拉到西昌市去倒卖。

2018年10月6日,被告人等三人拉烟叶去西昌市,途经盐边县红格镇时,被警方查获。经盐边县价格中心认定,该批烟叶价值十六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张万夫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非法买卖烟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看完卷宗,我要小李把等候在公诉科的张万夫带到律师值班室。

见到张万夫,我向张万夫说明了三点并制作了“会见笔录”:

一、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二、“非法经营罪”的概念及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张万夫听我讲完后,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随后,张万夫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名捺印。

有诗为证:

私卖烟草张万夫,

非法经营罪难恕。

埋头耕作盼致富,

抬首须把歪念除。

十八、劳动报酬   理当支付

今天,王老师安排我为原告谷小翠、蒋斌、李和兰、黄权共四位民工“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提供诉讼代理。

小赵立即为我办妥相关委托手续。

我经过与原告谷小翠等四人谈话,了解到案情是:

原告谷小翠,女,33岁,苗族,家住盐边县惠民乡宏图村。

原告蒋斌,男,41岁,苗族,家住盐边县惠民乡宏图村。

原告李和兰,女,30岁,苗族,家住盐边县惠民乡宏图村。

原告黄权,男,38岁,苗族,家住盐边县惠民乡宏图村。

2018年10月20日,四位原告经被告一王友介绍到被告二四川广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惠民乡土地治理项目工地做工。

四位民工在该工地做工一个月完工。

但被告一、被告二互相推诿,不支付劳动报酬与四位原告。

四位原告后到盐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两被告。在该局主持下,两被告书面确认应支付四位原告每人劳动报酬3000元。但一直不兑现。

根据原告提供的情况和证据,我制作好诉状和证据清单,陪原告到盐边县法院立案妥。

本案如期开庭。

在庭上的法庭调查阶段,

被告一辩称自己是被告二的代理人,没有义务向原告支付报酬;

被告二辩称已将报酬支付给了被告一,自己不能重复支付这笔报酬。

两被告仍然互相推诿。

庭上,我作为四位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原告的劳动报酬依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法律规定的保护;

二、两被告在此前已确认应支付四位原告报酬每人3000元不容推诿;

三、两被告对四位原告的劳动报酬应承担连带清偿的法律责任。

法庭当庭主持调解,经多方做工作,被告二当庭支付四位原告劳动报酬完毕。

有诗为证:

民工血汗钱,

岂能久拖欠。

法庭重调解,

当场来兑现。

本案闭庭下午,按照王老师安排,我来到盐边县检察院公诉科律师值班室担任值班律师办理“认罪认罚”见证案件。

三点钟,公诉科小李送来一沓案卷到律师值班室。

我打开卷宗,了解到案情是:

被告人吉小军,男,21岁,苗族,家住盐边县红宝苗族彝族自治乡大坪村。

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在禁渔期内使用电捕鱼器在盐边县国胜乡小庙河道内,共电鱼五点四公斤。造成渔业资源损失一千六百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吉小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电捕鱼器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看完卷宗,我要小李把等候在公诉科的吉小军带到律师值班室。

见到吉小军,我向吉小军说明了三点并制作了“会见笔录”:

一、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概念及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吉小军听我讲完后,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随后,吉小军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名捺印。

有诗为证:

年轻有为吉小军,

非法捕捞遭刑讯。

从今以后守法纪,

灿烂前程万事顺。

十九、盗窃钱财   天不藏奸   

今天,王老师安排我为被告人刁玉莲“盗窃罪”一案提供辩护。

小赵立即为我办妥相关委托手续。

我到法院查阅案卷,然后会见了被告人刁玉莲。

了解到案情是:

被告人刁玉莲,女,42岁,汉族,家住米易县石头镇青石村。

刁玉莲颇有几分姿色。虽然成家有丈夫并有儿女,但生性风流。

2017年4月,刁玉莲来到盐边县开理发店,与常来店里理发的盐边县桐子林镇的单身汉吴凯军勾搭成奸。

2019年8月10日,刁玉莲来到吴凯军家,恰逢吴凯军的母亲刘珍枝患病要到诊所吊水。刁玉莲与吴凯军一起陪同刘珍枝去诊所。快到诊所途中,刁玉莲谎称自己手机丢在吴凯军房里,便一个人返回吴凯军屋内。刁玉莲来到吴凯军家中后,直奔刘珍枝房内,看到一个上锁的木箱,就到厨房拿菜刀将锁砸开,将木箱内的9000元现金放到自己包内,若无其事的赶到诊所陪刘珍枝吊水。吊水完毕,刁玉莲称自己店里有事,一个人回到盐边县自己的理发店里。

第二天,吴凯军报案失窃,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刁玉莲如实交待了盗窃9000元现金的犯罪事实。退还了赃款给受害人。

本案如期开庭。

法庭调查阶段,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刁玉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上,我作为被告人刁玉莲的辩护人,发表了辩护意见: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尊敬的检察员:

征得被告人刁玉莲的同意,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现本人依法参与本次诉讼活动。

开庭前,本人详细的阅看了起诉书、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本辩护人对本案事实已经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本律师现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谨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一、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有真诚的悔罪表现,积极退还赃款,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本法的规定判处。结合本案情况,辩护人认为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本辩护人提请合议庭对被告人处以缓刑。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侯廉裕律师

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刁玉莲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法庭予以采纳。判决刁玉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有诗为证:

勾搭成奸就不该,

趁机窃财把己害。

赔了夫人又折兵,

如此处事实可哀。

本案闭庭下午,按照王老师安排,我来到盐边县检察院公诉科律师值班室担任值班律师办理“认罪认罚”见证案件。

三点钟,公诉科小李送来一沓案卷到律师值班室。

我打开卷宗,了解到案情是:

被告人谢有礼,男,23岁,彝族,家住盐边县温泉彝族自治乡石坪村。

2019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谢有礼在盐边县渔门镇环岛歌厅与李波、李英发生口角纠纷。谢有礼随机叫来同来歌厅唱歌的谢权、谢才一起打李波、李英。打斗中致使李波肋骨骨折,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波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谢有礼等赔偿了李波的全部损失,取得了李波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谢有礼等参与聚众斗殴并造成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看完卷宗,我要小李把等候在公诉科的谢有礼带到律师值班室。

见到谢有礼,我向谢有礼说明了三点并制作了“会见笔录”:

一、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二、“聚众斗殴罪”的概念及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谢有礼听我讲完后,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随后,谢有礼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名捺印。

有诗为证:

彝族青年谢有礼,

小事斗殴不讲理。

聚众伤人惹灾祸,

警方必然要打击。

二十、悔罪深刻  侥幸轻判      

今天,王老师安排我为被告人李有权“失火罪”一案提供辩护。

小赵立即为我办妥相关委托手续。

我到法院查阅案卷,然后会见了被告人李有权。

了解到案情是:

被告人李有权,男,52岁,彝族,家住盐边县共和乡马王庙村。

李有权靠种玉米为生。

2019年5月11日上午10点,李有权在自己玉米地里烧玉米杆时,不慎引发山火,烧毁集体林木35公顷。

李有权在引发山火后积极扑火,同时通知村长派人扑火,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

事后,李有权购买苗木积极补栽树苗,弥补烧毁的林木损失。

本案如期开庭。

法庭调查阶段,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李有权违反森林防火管理法律法规,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上,我作为被告人李有权的辩护人,发表了辩护意见: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尊敬的检察员:

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征得本案被告人李有权的同意,依法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现本人依法参与本次诉讼活动。

开庭前,本人详细的阅看了起诉书、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事实已经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失火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本辩护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就被告人的量刑谨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望法庭采纳。

一、被告人无犯罪前科,一向表现良好,属于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同时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危害,积极补栽树苗,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极度后悔,且表示痛改前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本法的规定判处。结合本案情况,辩护人认为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自首,已得到控方认定。

被告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自首条件,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等规定,应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且系偶犯、初犯,有法定的和酌定的减轻情节。到案后,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鉴于此,辩护人提请法庭对被告人课以缓刑。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侯廉裕律师  

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有权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法庭予以采纳。判决李有权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有诗为证:

森林实宝贵,

不应遭烧毁。

胸中藏法纪,

做事心无愧。

本案闭庭下午,按照王老师安排,我来到盐边县检察院公诉科律师值班室担任值班律师办理“认罪认罚”见证案件。

三点钟,公诉科小李送来一沓案卷到律师值班室。

我打开卷宗,了解到案情是:

被告人蔡高,男,41岁,苗族,家住盐边县红宝苗族彝族自治乡大桥村。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在禁渔期内使用电捕鱼器在盐边县国胜乡杨家屋段河道内,共电鱼三点八公斤。造成渔业资源损失一千一百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蔡高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电捕鱼器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看完卷宗,我要小李把等候在公诉科的蔡高带到律师值班室。

见到蔡高,我向蔡高说明了三点并制作了“会见笔录”:

一、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概念及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蔡高听我讲完后,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随后,蔡高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名捺印。

有诗为证:

非法电鱼是蔡高,

案发被抓事不妙。

环境资源要保护,

任谁破坏无处逃。

二十一、打工致伤   应当赔偿

今天,王老师安排我为被告周有名“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提供诉讼代理。

小赵立即为我办妥相关委托手续。

我通过阅看原告的起诉状和证据,经过与被告周有名谈话,了解到案情是:

周有名,男,49岁,家住盐边县格萨拉彝族自治乡松木村。

周有名除务农外,平常受雇他人驾驶搅拌车挣钱。

2019年5月6日,被告受雇为原告攀枝花市红火工程有限公司在盐边县的工地开搅拌车。搅拌车的车主为该公司股东之一李书剑所有。同时在工地开搅拌车的还有两名司机,工资是由原告支付。当天下午三点,被告为查看搅拌车故障,从搅拌车上摔下导致左腿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被告受伤后原告不支付医疗费等有关一切费用。不承认与被告有劳动关系。认为被告的损害应当由搅拌车主李书剑承担。

被告无奈,遂向盐边县劳动争议仲裁庭申请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仲裁庭裁决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在接到该裁决书后不服,向盐边县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书,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周有名妻子因车祸致残,两个小孩上学,是贫困户。

本案如期开庭。

在法庭调查阶段,

原告起诉认为:

  • 被告的损伤是为雇主李书剑提供劳动,故被告损伤应由李书剑承担责任。

盐边县劳动争议仲裁庭对该案的裁决应予撤销。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答辩认为:

自己经济困难,应由原告赔偿自己损失。

庭上,承办律师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提出五点代理辩论意见:

一、原告在盐边县的工地系原告承揽并与建设方签订了“施工合同”;

二、证据表明同在工地开搅拌车的另外两名司机的工资由原告支付;

三、原告系被告提供劳务的受益人,与搅拌车车主李书剑并无牵连;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五、目前被告一家陷入困境,经不起原告拖延诉讼。本代理人提请法庭调解结案,促成原告及时支付工伤赔偿金与被告。

法庭全部采纳本代理人的代理意见。

高水平的法官向原告讲清了有关法律法规,做好了原告的工作,原告当场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在24小时内转账支付被告赔偿款拾贰万元。

有诗为证:

劳工收入低,

受伤且被欺。

法庭讲道理,

岂怕你不依。

本案闭庭下午,按照王老师安排,我来到盐边县检察院公诉科律师值班室担任值班律师办理“认罪认罚”见证案件。

三点钟,公诉科小李送来一沓案卷到律师值班室。

我打开卷宗,了解到案情是:

被告人吴德,男,31岁,回族,家住盐边县国胜乡拦河村。

2018年5月2日22时,被告人吴德在盐边县渔门镇“华强烧烤店”与邻座的李冰发生口角纠纷,随后,互相用拳头殴打对方。被告人吴德将李冰打到在地,造成李冰头部受伤。

2018年11月18日,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冰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吴德赔偿了李冰的全部损失,取得了李冰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吴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看完卷宗,我要小李把等候在公诉科的吴德带到律师值班室。

见到吴德,我对吴德说明了三点并制作了“会见笔录”:

一、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二、“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及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吴德听我讲完后,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随后,吴德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名捺印。

有诗为证:

故意伤人是吴德,

案发受讯心忐忑。

以后凡事讲理性,

遵守法规和政策。

二十二、非法经营  法不饶恕

今天,王老师安排我为被告人王安良“非法经营罪”一案提供辩护。

小赵立即为我办妥相关委托手续。

我到法院查阅案卷,然后会见了被告人王安良。

了解到案情是:

王安良,男,44岁,彝族,家住会理县水坝镇水坝村。

王安良是烟农。因2018年家中种植烤烟产量增收,导致在交完当地烟草公司合同产量后仍有剩余,便产生了将剩余烤烟倒卖到外地的想法。随后,与有相同想法的同村烟农李大林、李双林一起准备将烤烟拉到盐边县温泉乡的事先联系好的买主莫大赛家。

2018年10月3日,王安良等三被告人驾驶货车将烤烟拉到盐边县。由李大林、李双林驾驶拉烤烟货车,王安良开摩托车跟随。当被告驾车经过盐边县渔门镇时,被渔门镇警方查获。

经盐边县价格中心认定:该批烤烟价值一十六万五千元。

本案如期开庭。

法庭调查阶段,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李大林、李双林、王安良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价值巨额的烟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上,我作为被告人王安良的辩护人,发表了辩护意见: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尊敬的检察员:

征得本案被告人王安良的同意,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本人担任本案被告人王安良的辩护人。现本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次诉讼活动。

开庭前,本辩护人详细的阅看了起诉书、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认真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参与了法庭调查,对本案事实已经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一、被告人王安良系犯罪未遂。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本案被告人把烟叶拉到盐边县去卖时在盐边县渔门镇被警方查获。被告人并未完成交易并获得利益,应属于犯罪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唐安华系犯罪未遂。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二、被告人系自首。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被告人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就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系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照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67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的规定,结合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的事实,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家庭困难,其家庭的生存与发展都依赖被告人。根据审判实践,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之“量刑指导原则”: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结合本案情况,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犯罪前一直表现好,主观恶性小,是属于教育感化和拯救的对象。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本法的规定判处。结合本案情况,辩护人认为可以对被告人王学付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鉴于被告人既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也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本辩护人提请合议庭对被告人王安良课以缓刑。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侯廉裕律师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安良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安良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有诗为证:

私卖烟草不能依,

为此判刑太可惜。

而今迈步从头越,

法律知识多学习。

本案判决三天后,我上书提请盐边县人民法院对会理县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烟草公司必须全部收购烟民种植的烤烟;建议当地司法局对烟民宣传我国烟草管理专卖法律法规。

本案闭庭下午,按照王老师安排,我来到盐边县检察院公诉科律师值班室担任值班律师办理“认罪认罚”见证案件。

三点钟,公诉科小李送来一沓案卷到律师值班室。

我打开卷宗,了解到案情是:

被告人周建良,男,21岁,彝族,家住盐边县惠民乡兴农村。

2019年5月12日21时,被告人周建良在盐边县渔门镇“吴姐烧烤店”与店内的顾客赵明发生口角纠纷,随后,周建良持坐凳将赵明的头部打伤。

2019年7月18日,经攀枝花市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明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周建良赔偿了赵明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赵明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周建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看完卷宗,我要小李把等候在公诉科的周建良带到律师值班室。

见到周建良,我对周建良说明了三点并制作了“会见笔录”:

一、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二、“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及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周建良听我讲完后,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随后,周建良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名捺印。

有诗为证:

好你一个周建良,

发生争吵将凳扬。

致伤他人要审判,

此后做事勿狂猖。

二十三、非法拘禁   法网难逃  

今天,王老师安排我为被告人曹简雍“非法拘禁罪”一案提供辩护。

小赵立即为我办妥相关委托手续。

我到法院查阅案卷,然后会见了被告人曹简雍。

了解到案情是:

被告人曹简雍,男,23岁,汉族,家住盐边县共和乡小桥村。

曹简雍游手好闲,不务正业。

2017年11月16日,曹简雍伙同李海、张明兴在吴超的安排下,从攀枝花市开车前往广东省佛山市将欠吴超高利贷款贰万元的李正林强行带回攀枝花市。途中,吴超收缴了李正林的手机,防止其与外界联系。

当晚23时,四人将李正林带到攀枝花市东区红林巷7号5栋8号房间,全程派人轮流看守李正林,向李正林索要高利贷款,不准李正林离开房间。

直到2017年11月20日下午4时,趁看守人员瞌睡,李正林将床单撕成条栓到护栏自救跑了出来。

本案如期开庭。

法庭调查阶段,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吴超、曹简雍、李海、张明兴为强索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上,我作为被告人曹简雍的辩护人,发表了辩护意见: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尊敬的检察员:

征得本案被告人曹简雍的同意,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本人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次诉讼活动。

开庭前,本人详细的阅看了起诉书、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本辩护人对本案事实已经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简雍犯有非法拘禁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本律师现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就其量刑谨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一、被告人曹简雍系从犯。依法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侦查卷的案卷材料表明:是在其他被告人的组织安排下,被告人曹简雍参与了非法拘禁李正林的犯罪活动。其参与程度是比较消极的,所起的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本辩护人提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作出罪行相适应的判决。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侯廉裕律师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吴超、曹简雍、李海、张明兴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简雍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判决曹简雍有期徒刑二年。

有诗为证:

只因非法拘禁故,

锒铛入狱知刑酷。

人身自由受保护,

一朝案发把法伏。

本案闭庭下午,按照王老师安排,我来到盐边县检察院公诉科律师值班室担任值班律师办理“认罪认罚”见证案件。

三点钟,公诉科小李送来一沓案卷到律师值班室。

我打开卷宗,了解到案情是:

被告人邱德发,男,24岁,汉族,家住米易县双联镇柳树村。

2019年2月8日23时,被告人在盐边县红格镇“好吃烧烤店”与出租车司机周博谈好车费20元,由周博送被告人到“红山国际”工地宿舍。

送到后,被告人只给周博10元车资。周博就骂了被告人。被告人从工地上拿起一根钢管击打周博头部两下,致使周博颅脑损伤。

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博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邱德发赔偿了周博的全部损失,取得了周博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邱德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看完卷宗,我要小李把等候在公诉科的邱德发带到律师值班室。

见到邱德发,我对邱德发说明了三点并制作了“会见笔录”:

一、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二、“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及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邱德发听我讲完后,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随后,邱德发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名捺印。

有诗为证:

蛮不讲理邱德发,

随意伤人实在差。

行为若不遵法纪,

警方定将把你拿。

二十四、非法捕捞     鱼何以堪  

今天,王老师安排我为被告人蔡学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提供辩护。

小赵立即为我办妥相关委托手续。

我到法院查阅案卷,然后会见了被告人蔡学友。

了解到案情是:

被告人蔡学友,男,27岁,苗族,家住盐边县红宝苗族彝族自治乡中条村。

2019年5月11日,蔡学友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电捕鱼器在盐边县国胜乡杨家湾河道内电鱼,共电得各种小鱼四公斤。当场被巡逻民警发现抓获。

    经四川省水产学校鉴定:本案渔业资源损失合计1105元。

本案如期开庭。

法庭调查阶段,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蔡学友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电捕鱼器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上,我作为被告人蔡学友的辩护人,发表了辩护意见: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尊敬的检察员:

征得本案被告人蔡学友的同意,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现本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次诉讼活动。

开庭前,本人详细的阅看了起诉书、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事实已经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本辩护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就对被告人的量刑谨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望法庭采纳。

一、被告人无犯罪前科,一向表现良好,属于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同时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极度后悔,且表示痛改前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本法的规定判处。结合本案情况,辩护人认为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等规定,应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且系偶犯、初犯,有法定的和酌定的减轻情节。到案后,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鉴于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课以缓刑。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侯廉裕律师  

法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蔡学友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电捕鱼器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决被告人蔡学友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有诗为证:

鱼虾畅游江湖间,

何罪之有遭踏践。

龙王托信公安局,

非法捕捞人世谴。

本案闭庭下午,按照王老师安排,我来到盐边县检察院公诉科律师值班室担任值班律师办理“认罪认罚”见证案件。

三点钟,公诉科小李送来一沓案卷到律师值班室。

我打开卷宗,了解到案情是:

被告王永康,男,46岁,汉族,家住盐边县红星小区16栋4楼2号。

2019年7月19日20时,被告人与朋友等在盐边县桐子林镇“君满楼”酒店饮酒。

当晚22时,被告人王永康驾驶小轿车回家,当车行驶到桐子林镇广场时,被设卡民警查获。

警方当场对王永康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每一百毫升中酒精含量为86毫克。随后,民警带其到医院抽取了血样,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永康血样酒精含量为每一百毫升中含有酒精一百五十三点七毫克。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看完卷宗,我要小李把等候在公诉科的王永康带到律师值班室。

见到王永康,我向王永康说明了三点并制作了“会见笔录”:

一、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二、“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及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王永康听我讲完后,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随后,王永康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名捺印。

有诗为证:

酒后驾车王永康,

警方追责闹心伤。

认罪认罚求宽大,

未来法规胸中藏。

二十五、微信诈骗   给予严惩     

今天,王老师安排我为被告人孙小昭“诈骗罪”一案提供辩护。

小赵立即为我办妥相关委托手续。

我到法院查阅案卷,然后会见了被告人孙小昭。

了解到案情是:

被告人孙小昭,男,24岁,彝族,会东县清河镇石头村人。

2018年9月,被告人从网上下载漂亮女性图片为自己设置微信头像,取名为“蔡小蒙”。被告人在微信上冒充自己是单身女性,通过微信与盐边县红格镇的何文明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
   

 2018年10月5日至2018年12月7日期间,“蔡小蒙”以自己摔伤需要医药费、见面需要红包等理由前后共骗取何文明人民币24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部分退还何文明款项共计18000元。

本案如期开庭。

法庭调查阶段,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孙小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上,我作为被告人孙小昭的辩护人,发表了辩护意见: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尊敬的检察员:

征得被告人孙小昭的同意,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现本人依法参与本次诉讼活动。

开庭前,本人详细的阅看了起诉书、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本辩护人对本案事实已经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孙小昭犯有诈骗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现就其量刑提供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认罪且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已退还大部分款项给受害人。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之“量刑指导原则”: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结合本案情况,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被告人还年轻,是属于教育感化和拯救的对象。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本辩护人提请法庭对被告人作出罪行相适应的判决。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侯廉裕律师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孙小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小昭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判决孙小昭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有诗为证:

改头换面美人计,

骗人钱财为私利。

法庭审理伸正义,

判决实刑悔不已。

本案闭庭下午,按照王老师安排,我来到盐边县检察院公诉科律师值班室担任值班律师办理“认罪认罚”见证案件。

三点钟,公诉科小李送来一沓案卷到律师值班室。

我打开卷宗,了解到案情是:

被告人姜开红,男,38岁,彝族,家住盐边县格萨拉乡团结村。

2016年2月,被告人为保护其养殖的小鸡不被其他动物吃掉,便购买了一支射钉枪。

2019年7月30日,警方根据线索到被告人家里将该射钉枪查获。

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金属弹丸并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姜开红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看完卷宗,我要小李把等候在公诉科的姜开红带到律师值班室。

见到姜开红,我向姜开红说明了三点并制作了“会见笔录”:

一、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概念及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姜开红听我讲完后,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随后,姜开红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名捺印。

有诗为证:

原本无事姜开红,

持枪欲将野兽攻。

审查起诉追责任,

美好愿望化成空。

二十六、窃取山羊  刑法伺候      

今天,王老师安排我为被告人唐小龙“盗窃罪”一案提供辩护。

小赵立即为我办妥相关委托手续。

我到法院查阅案卷,然后会见了被告人唐小龙。

了解到案情是:

唐小龙又名唐阿卡,男,26岁,彝族人,家住盐边县爱民乡松树村。

2019年4月2日,被告人胡月城向被告人唐小龙提出盗窃山羊卖钱,唐小龙表示同意。

2019年4月7日上午10时,两被告人租来面包车,沿渔门镇至共和乡方向,在公路两边寻找山羊,共盗窃山羊五只。在盗窃最后一只山羊时,被人发现并报案。两被告人在共和乡岔河桥被警察查获。

经盐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五只山羊价格为8400元。

唐小龙无犯罪前科,在公安机关如实交待了犯罪经过。

本案如期开庭。

法庭调查阶段,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胡月城、唐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上,我作为被告人唐小龙的辩护人,发表了辩护意见: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尊敬的检察员:

征得本案被告人唐小龙的同意,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本人担任本案被告人唐小龙的辩护人,现本人依法参与本次诉讼活动。

开庭前,本人详细的阅看了起诉书、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本辩护人对本案事实已经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唐小龙犯有盗窃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本律师现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谨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一、被告人唐小龙系犯罪未遂。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侦查卷的案卷材料表明,被告还未把羊卖出时就被警察查获。这应当视为盗窃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犯罪前一直表现好,主观恶性小,是属于教育感化和拯救的对象。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本法的规定判处。结合本案情况,辩护人认为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本辩护人提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作出罪行相适应的判决。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侯廉裕律师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唐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小龙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判决唐小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有诗为证:

囊中羞涩使歪招,

偷窃山羊无处逃。

违法乱纪理当罚,

狱中日子不好熬。

本案闭庭下午,按照王老师安排,我来到盐边县检察院公诉科律师值班室担任值班律师办理“认罪认罚”见证案件。

三点钟,公诉科小李送来一沓案卷到律师值班室。

我打开卷宗,了解到案情是:

被告人赵青,男,32岁,彝族,家住盐边县和爱乡新民村。

2019年5月21日21时,被告人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到和爱乡新民加油站路段,与罗建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侧面碰撞的交通事故。罗建立即报警。

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赵青有酒气。当场对赵青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每一百毫升中酒精含量为131毫克。随后,民警带其到医院抽取了血样,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青血样酒精含量为每一百毫升中含有酒精一百三十五毫克。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赵青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看完卷宗,我要小李把等候在公诉科的赵青带到律师值班室。

见到赵青,我向赵青说明了三点并制作了“谈话笔录”:

一、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二、“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及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赵青听我讲完后,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随后,赵青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名捺印。

有诗为证:

饮酒上路有赵青,

不知避让把祸迎。

从此法规心头记,

以后驾驶要清醒。

二十七、容留吸毒   罪不容赦   

今天,王老师安排我为被告人文郑钧“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提供辩护。

小赵立即为我办妥相关委托手续。

我到法院查阅案卷,然后会见了被告人文郑钧。

了解到案情是:

被告人文郑钧,男,52岁,纳西族,家住盐边县城红星小区20栋402号。

2019年2月17日晚,贩毒人员吴成(已判决)提供了一克冰毒,在被告人文郑钧的房间内与被告人文郑钧、刘静秋、赵金四人一起吸食。

经群众举报,警方对被告人等抓获归案。

本案如期开庭。

法庭调查阶段,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文郑钧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上,我作为被告人文郑钧的辩护人,发表了辩护意见: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尊敬的检察员:

征得本案被告人文郑钧的同意,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现本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次诉讼活动。

开庭前,本人详细的阅看了起诉书、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事实已经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本辩护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就对被告人的量刑谨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望法庭采纳。

  • 被告人无犯罪前科,一向表现良好,属于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同时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极度后悔,且表示痛改前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本法的规定判处。结合本案情况,辩护人认为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 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
  • 被告人认罪认罚,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等规定,应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综上,辩护人提请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侯廉裕律师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文郑钧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判决被告人文郑钧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有诗为证:

贪图一时之享乐,

不惜冒险去作恶。

容留吸毒罪难赦,

方知法律真严苛。

本案闭庭下午,按照王老师安排,我来到盐边县检察院公诉科律师值班室担任值班律师办理“认罪认罚”见证案件。

三点钟,公诉科小李送来一沓案卷到律师值班室。

我打开卷宗,了解到案情是:

被告人彭大运,男,46岁,彝族,家住盐边县鳡鱼彝族自治乡春风村。

2019年5月27日13时,被告人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盐边县渔门镇停车场搭载学生李正阳、付实诚等共计十五人后,从渔门镇向鳡鱼乡方向行驶。

当车行驶至渔门镇万庄加油站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

被告人的小型客车额定载客为七人,车上实际载客十六人,载客超过额定乘客百分之一百以上。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彭大运驾驶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从事营运活动,载客超过额定乘客百分之一百以上,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看完卷宗,我要小李把等候在公诉科的彭大运带到律师值班室。

见到彭大运,我向彭大运说明了三点并制作了“谈话笔录”:

一、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二、“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及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彭大运听我讲完后,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随后,彭大运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名捺印。

有诗为证:

超载学生彭大运,

危险驾驶遭刑讯。

此后遵守纪与法,

方保人生诸事顺。

二十八、网络赌博  重拳出击

今天,王老师安排我为被告人蓝小华“开设赌场罪”一案提供辩护。

小赵立即为我办妥相关委托手续。

我到法院查阅案卷,然后会见了被告人蓝小华。

了解到案情是:

蓝小华,女,26岁,汉族,家住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双桥镇。

2017年3月,被告人张泽租用国外服务器,将开发的赌博游戏软件以“中法娱乐”的网站名称上线开始营运。招募被告人蓝小华等十名其他被告人在网上为赌客解答咨询问题,租用老挝金三角茶花酒店三楼作为赌博网站的办公地点。

张泽每个月支付蓝小华等被告人15000元人民币工资,共支付八个月后,由盐边县公安机关侦破本案。

本案如期开庭。

法庭调查阶段,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张泽、蓝小华等十一名被告人开设赌博网站,利用网络赌博,赌资巨额,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上,我作为被告人蓝小华的辩护人,发表了辩护意见: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尊敬的检察员:

征得被告人蓝小华的同意,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本人为其辩护。现本人依法参与本次诉讼活动。

开庭前,本人详细的阅看了起诉书、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本辩护人对本案事实已经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蓝小华犯有开设赌场罪的罪名及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本律师现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谨提出以下量刑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一、被告人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自首。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侦查卷对蓝小华的讯问笔录表明:被告人主动向盐边县公安局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照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67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的规定,结合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的事实,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犯罪前一直表现好,主观恶性小,是属于教育感化和拯救的对象。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本法的规定判处。结合本案情况,辩护人认为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根据司法解释,对于被告人认罪案件,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本辩护人提请合议庭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侯廉裕律师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泽、蓝小华等十一名被告人,利用网络赌博,赌资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蓝小华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判决被告人蓝小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有诗为证:

网络赌博要深挖,

重拳打击不管他。

致富终须走正道,

世人不可再效法。

本案闭庭下午,按照王老师安排,我来到盐边县检察院公诉科律师值班室担任值班律师办理“认罪认罚”见证案件。

三点钟,公诉科小李送来一沓案卷到律师值班室。

我打开卷宗,了解到案情是:

被告人李思思,女,35岁,彝族,家住盐边县渔门镇石桥村。

2019年7月8日18时,被告人李思思与肖梅花等在渔门镇一品餐厅吃饭饮酒。

当晚21时,李思思酒后驾驶越野车往盐边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渔门镇大桥时,被民警查获。路段,与罗建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侧面碰撞的交通事故。

警方当场对李思思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每一百毫升中酒精含量为164毫克。随后,民警带其到医院抽取了血样,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思思血样酒精含量为每一百毫升中含有酒精一百三十八毫克。

案发后,李思思声称不知道有酒后不能上路驾驶的规定。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李思思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看完卷宗,我要小李把等候在公诉科的李思思带到律师值班室。

见到李思思,我向李思思说明了三点并制作了“会见笔录”:

一、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二、“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及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李思思听我讲完后,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随后,李思思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名捺印。

有诗为证:

美女李思思,

法律太无知。

酒后逞英雄,

公堂把你伺。

二十九、私自持枪   国法不准

今天,王老师安排我为被告人毕建明“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提供辩护。

小赵立即为我办妥相关委托手续。

我到法院查阅案卷,然后会见了被告人毕建明。

了解到案情是:

毕建明,男,36岁,彝族,家住盐边县和爱乡高山村。

2016年8月,被告人毕建明买来一把射钉枪,私自把该射钉枪改造成火药枪藏到自己家的烤烟房内。

2019年4月6日,盐边县警方接到群众举报后,在被告家烤烟房里将该火药枪查获。

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以火药为动力可以发射金属弹丸具有杀伤力,认定为枪支。

本案如期开庭。

法庭调查阶段,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毕建明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上,我作为被告人毕建明的辩护人,发表了辩护意见: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尊敬的检察员:

征得本案被告人毕建明的同意,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现本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次诉讼活动。

开庭前,本人详细的阅看了起诉书、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事实已经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以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本辩护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就对被告人的量刑谨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望法庭采纳。

一、被告人无犯罪前科,一向表现良好,属于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同时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极度后悔,且表示痛改前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本法的规定判处。结合本案情况,辩护人认为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虽然实施了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自首条件,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等规定,应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且系偶犯、初犯,有法定的和酌定的减轻情节。到案后,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鉴于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课以缓刑。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侯廉裕律师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毕建明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毕建明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判决被告人毕建明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有诗为证:

枪支监管物,

私持等着哭。

法庭获缓刑,

内心应知足。

本案闭庭下午,按照王老师安排,我来到盐边县检察院公诉科律师值班室担任值班律师办理“认罪认罚”见证案件。

三点钟,公诉科小李送来一沓案卷到律师值班室。

我打开卷宗,了解到案情是:

被告人胡少英,男,25岁,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石华坪县,现暂住盐边县桐子林镇高铁二号斜井工地。

2019年7月11日23时,被告人胡少英驾驶李楠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从盐边高铁二号斜井工地到盐边县桐子林镇西城街“酸汤鱼”饭店吃饭,吃饭期间被告人饮酒。

饭后,被告人驾车返回高铁二号斜井工地,途径中环北路新胜农贸市场路段时,将停靠在路边停车位的微型货车追尾,被车主发现报案。

警方当场对彭少英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每一百毫升中酒精含量为128毫克。随后,民警带其到医院抽取了血样,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少英血样酒精含量为每一百毫升中含有酒精一百四十九毫克。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彭少英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看完卷宗,我要小李把等候在公诉科的彭少英带到律师值班室。

见到彭少英,我向彭少英说明了三点并制作了“会见笔录”:

一、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二、“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及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彭少英听我讲完后,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随后,彭少英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名捺印。

有诗为证:

酒后开车彭少英,

危险驾驶欠理性。

具结悔过获认可,

以后法规要记清。

三十、秘密窃财   法网恢恢     

今天,王老师安排我为被告人阿木日鬼“盗窃罪”一案提供辩护。

小赵立即为我办妥相关委托手续。

我到法院查阅案卷,然后会见了被告人阿木日鬼。

了解到案情是:

被告人阿木日鬼,男,20岁,彝族,家住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木里镇民主村。

2018年5月3日20时,被告人阿木日鬼伙同比基朱芳(在逃)窜至盐边县渔门镇果园街120号“北京施恩饲料”店。二人观察到店内无人后进入店内,比基朱芳将店主史荣放在店内的挎包盗走,当晚租车逃跑到西昌市。

被害人史荣被盗挎包内有现金36000元。

本案如期开庭。

法庭调查阶段,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阿木日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上,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了辩护意见: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尊敬的检察员:

征得被告人阿木日鬼的同意,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现本人依法参与本次诉讼活动。

开庭前,本人详细的阅看了起诉书、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本辩护人对本案事实已经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阿木日鬼犯有盗窃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本律师现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谨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 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本法的规定判处。结合本案情况,辩护人认为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本辩护人提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作出罪行相适应的判决。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侯廉裕律师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阿木日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阿木日鬼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判决被告人阿木日鬼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有诗为证:

趁夜偷钱包,

案发跑不掉。

法庭受教育,

坏事莫再搞。

本案闭庭下午,按照王老师安排,我来到盐边县检察院公诉科律师值班室担任值班律师办理“认罪认罚”见证案件。

三点钟,公诉科小李送来一沓案卷到律师值班室。

我打开卷宗,了解到案情是:

被告人屈桂花,女,51岁,汉族,住盐边县红果彝族自治乡胜利村。

2019年5月15日10时,被告人屈桂花在自家承包地里烧草,不慎引发山火。

经盐边县自然资源规划和林业局工程师检验,过火林地面积490亩,林地权属为盐边县林业局经营管理的国有林。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屈桂花在未办理野外生产用火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野外用火引发山火,过火面积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看完卷宗,我要小李把等候在公诉科的屈桂花带到律师值班室。

见到屈桂花,我向屈桂花说明了三点并制作了“会见笔录”:

一、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二、“失火罪”的概念及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屈桂花听我讲完后,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随后,屈桂花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名捺印。

有诗为证:

擅自用火屈桂花,

公诉追责有后怕。

凡事谨慎办理好,

安全时刻要紧抓。

三十一、非法吸储  课以刑罚        

今天,王老师安排我为被告人谢文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提供辩护。

小赵立即为我办妥相关委托手续。

我到法院查阅案卷,然后会见了被告人谢文龙。

了解到案情是:

被告人谢文龙,男,45岁,汉族,家住宜宾市蓝星小区12栋302号。

2018年,被告人谢文龙与杨文广、任兵、成平在成都商议到攀枝花搞康养产业。

2018年3月22日,四人到攀枝花市东区注册成立了“攀枝花市蓝梦康养有限公司”,注册资金6000万元,四人均为股东,每人出资1500万元。谢文龙任法定代表人,杨文广任董事长,任兵任财务总监,成平任销售总监。

因股东均未实际出资,四人商议以“藏粮网”模式众筹资金。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该公司采用按照“投资人投资金额划分六个会员等级,最高可得到投资金额三倍增值服务”的模式吸收资金,投资人交钱就成为会员,公司仅发一张“喜报”在会员群。

该公司在经营中,违反规定,采取收入不入公司对公账户,直接进入股东指定账户方式逃避监管;众被告人采用组织讲课、投放灯箱、散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向不特定人群宣传投资康养,宣称康养可以治疗癌症。

经四川明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四被告人从2018年3月到2018年7月共吸收王小鱼等480人资金共计220万元人民币。

案发后,四人均表示无力退赃。

本案由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盐边县人民检察院管辖。

本案如期开庭。

法庭调查阶段,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谢文龙等四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上,我作为被告人谢文龙的辩护人,发表了辩护意见: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尊敬的检察员:

征得被告人谢文龙的同意,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现本人依法参与本次诉讼活动。

开庭前,本人详细的阅看了起诉书、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本辩护人对本案事实已经清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现就其量刑提供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认真态度较好。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被告人当庭认罪,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本法的规定判处。结合本案情况,辩护人认为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之“量刑指导原则”: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结合本案情况,辩护人认为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本辩护人提请法庭对被告人作出罪行相适应的判决。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侯廉裕律师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谢文龙等四被告人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文龙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判决被告人谢文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有诗为证:

康养为名圈钞票,

东窗事发知不妙。

公众钱款难退还,

依法打击不恕饶。

本案闭庭下午,按照王老师安排,我来到盐边县检察院公诉科律师值班室担任值班律师办理“认罪认罚”见证案件。

三点钟,公诉科小李送来一沓案卷到律师值班室。

我打开卷宗,了解到案情是:

被告人钱小山,男,28岁,彝族,家住盐边县永兴镇松树村。

2019年7月15日19时,被告人钱小山与李强、周勇等在渔门镇“江边餐厅”吃饭饮酒。

当晚22时,被告人钱小山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往永兴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渔门镇大桥加油站时,被民警查获。

警方当场对钱小山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每一百毫升中酒精含量为168毫克。随后,民警带其到医院抽取了血样,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钱小山血样酒精含量为每一百毫升中含有酒精一百四十六毫克。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钱小山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看完卷宗,我要小李把等候在公诉科的钱小山带到律师值班室。

见到钱小山,我向钱小山说明了三点并制作了“会见笔录”:

一、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二、“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及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钱小山听我讲完后,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随后,钱小山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名捺印。

有诗为证:

青年钱小山,

法律未过关。

酒后开摩托,

公诉方知惨。

办完钱小山的“认罪认罚”律师见证案件后,接到文主任电话,请我到盐边县“七一公园”赏花。

我如约而至。

“七一公园”面积不大,位于盐边县人民政府的右侧。

来到“七一公园”,只见各种鲜花绽放,争奇斗艳。

空气中散发着阵阵清香。

一群大胆的鸟儿在步道边的树枝上跳跃着寻觅果实,全然不顾我脚步的打扰。

残阳如血,临近傍晚的阳光显得那么温馨。

温暖的阳光笼罩着这祥和的公园,蓝天与周边的青山在护佑着这小小的公园。

这景致端的迷人,

有诗为证:

七一公园

阳光柔暖空气好,

七一公园花正俏。

蓝天青山羡慕我,

更有鸟儿枝头闹。

三十二、真心悔罪   重获自由

今天,王老师安排我为未成年人彭文杰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提供侦查阶段辩护。

小赵立即为我办妥相关委托手续。

我到办案机关盐边县公安局向承办警官了解了相关情况,然后到攀枝花市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彭文杰。

了解到案情是:

犯罪嫌疑人彭文杰,男,17岁,彝族,家住盐边县温泉彝族乡石坝村。

彭文杰母亲于2015年车祸致残,家里有一个14岁的妹妹,父亲在深圳市打工,家中情况很不好。

彭文杰与惠民乡的罗严(汉族)在2019年8月同在渔门镇的歌厅唱歌,期间发生纠纷,彭文杰认为自己吃了亏。

2019年9月20日晚上,彭文杰组织五个彝族老乡约到罗严到渔门镇打架,罗严带了四个人到了渔门镇。在随后的打斗过程中,彭文杰一方致使罗严一方一人轻微伤。

在看守所,我启发彭文杰写了份很具感情的“悔过书”并将该“悔过书”放到我案卷内。

为取得彭文杰的在家表现情况等,我在周末来到温泉彝族乡石坝村调查。

从渔门镇坐车约一个小时,到了温泉乡石坝村。

我找到村书记卞上林,卞书记告诉我彭文杰家是特困户。随后卞书记带我到了彭文杰家,但见家徒四壁。

彭文杰母亲已丧失劳动能力,根本干不了体力活。她向我哭诉家中的种种不幸,希望我能挽救他的儿子彭文杰,让彭文杰早日回家帮衬家里。

我安慰她说,我虽然不能决定你儿子的自由与否,但我一定会尽力让你儿子获得从轻处罚。

随后,卞书记出具了彭文杰在家一向表现很好,无犯罪前科的证明材料给我。

从石坝村走出,我来到客车停靠点等候返程汽车。

早就听说温泉彝族乡的温泉野趣十足,且就在客车停靠点边上一百米处。

为满足好奇心,我来到温泉池边。

这里有两处温泉池:标记为男温泉池和女温泉池。

两个温泉池相距五十米许,都被玉米地的一人多高的青纱帐包围着。

这青纱帐乃是天然的遮羞处——换衣服的所在。

温泉池旁边没有收费处——乃是共产主义温泉。

此时旁无一人。

为消困,我跳入温泉池没入水中,顿感周身被温暖着,很舒适。

一会,一位大哥扛着锄头路过温泉池对我说,这个温泉池叫“龙王池”。在这个温泉池泡后能活九千岁。

我笑答说,我不需要九千岁。我愿意把这九千岁送给为百姓做一辈子好事的人。

说到泡这“龙王池”的感受,

有诗为证:

昔日龙王沐浴汤,

彝族人们免费趟。

借问仙池在何处,

青纱帐旁温泉乡。

回到盐边县城,我将精心制作好的辩护意见连同彭文杰的“悔过书”等材料一并递交给办案警官:

辩护词

——关于彭文杰涉嫌聚众斗殴罪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

盐边县公安局:

征得彭文杰及其监护人的同意,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聚众斗殴罪犯罪嫌疑人彭文杰侦查阶段的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本辩护人对嫌疑人涉嫌聚众斗殴罪无异议。辩护人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会见嫌疑人了解的情况,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望贵局采纳。

一、嫌疑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没有给对方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案发当天嫌疑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较弱,作出了极不理智的对受害人的伤害行为。该行为虽然致使有关人员损害,但并未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

二、嫌疑人无犯罪前科,一向表现良好,属于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同时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极度后悔,且表示痛改前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本法的规定判处。结合本案情况,辩护人认为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

嫌疑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嫌疑人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受我国未成年人法保护。对于未成年人,我们应当采取挽救教育的方法,一般不宜刑事处罚。

五、犯罪嫌疑人的母亲多病,需要嫌疑人照顾,不宜对其适用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且系偶犯、初犯,有法定的和酌定的减轻情节。到案后,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鉴于此,根据我国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本辩护人提请贵局对嫌疑人采取治安罚款处罚。

此致

盐边县公安局

              辩护人: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侯廉裕律师  

四天后,办案警官打电话告诉我,鉴于彭文杰真诚悔罪,未造成严重后果,公安机关已将彭文杰作出无罪释放处理。

有诗为证:

年少轻狂逞英豪,

聚众斗殴法难饶。

真心悔过获自由,

政府恩情忘不掉。

第三章 持剑以待

诗曰:

查清真相不厌烦,

担忧民众难成眠。

穷尽方法获线索,

取得铁证始心安。

一、案情复杂  理清头绪

对每一个受援人真诚负责,精心办好每个案件是志愿者律师的本分。

 今天,一个受援人靠拐棍走进了法律援助中心。

我为他倒了杯水后,来人自我介绍说,他名叫李铁林,是泥工,住盐边县渔门镇大坡村。

他诉说:

2019年3月12日,他经红格镇的泥工王小刚介绍来到盐边县城帮赵明修房子,王小刚说每天工钱三百元,由老板包吃包住。一同修房子的还有红格镇的赵有田。

就在当天,刚把脚手架搭好,他一不小心从脚手架上摔下来,把腿摔断了。老板赵明不认可他是帮他修房的泥工,不管他。

他是特困户,妻子患有癌症。为治疗腿,现在共用去医疗费二万元了,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他的这二万元医疗费都是借款。因此,特来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说着说着,语无伦次的哭了起来。

经王老师审查他的材料,他完全符合提供法律援助的条件。

王老师安排我为李铁林提供民事诉讼代理法律援助。

我一边安慰李铁林,一边与他制作“谈话笔录”。

通过谈话,我进一步了解到:

  • 赵明与赵有田是堂兄弟关系;
  • 王小刚与赵明是姻亲关系;
  • 李铁林与赵明未签订任何文字用工协议;
  • 赵明否认李铁林在他家做泥工一事;
  • 李铁林与王小刚、赵有田电话联系,都被他们挂断。

与李铁林做完“谈话笔录”,我仔细分析了案情并确定对策:

首先,在案件法律适用方面,我认为李铁林为赵明修房子,赵明是雇主,李铁林是雇工,双方形成了雇主与雇工的关系。

雇主对雇工在雇佣工作期间,对雇工的损伤应由雇主负责赔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早有司法解释,索赔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

其次,在案件雇工认定的事实方面,由于雇主赵明否认李铁林为他做事这一说,则主要靠两位证人王小刚与赵有田来证实李铁林的雇工身份;

最后,因两个证人与赵明的关系特殊,不肯作证的可能性很大,怎样突破这两个堡垒是维权的关键所在。

我把思路告诉了李铁林。

我要李铁林邀请渔门镇的司法所长一起,买点礼品去看望王小刚的父母和赵有田的父母。通过王小刚的父亲做王小刚的工作要其出庭作证,通过赵有田的父亲做赵有田的工作要其出庭作证。

同时,我鼓励李铁林说:你现在这么可怜,你把你家的困难情况都向他们讲清楚。你要相信,仁者无敌,心诚则灵。精诚所至,金石为开!

李铁林走后的几晚上,我都睡不好。担心两位证人不肯出庭作证。

五天后,李铁林打电话告诉我,按我的方法办好了。

同时告诉我王小刚在西昌市一建筑工地打工;赵有田在盐边县红格镇温泉宾馆当保安。

得到这一消息,我异常高兴。

有诗为证:

雇工受伤心里烦,

壁垒重重要克难。

思虑缜密献计谋,

证人配合再无患。

为了取得对受援人李铁林有利的证据,我决定利用2019年十一长假到凉山彝族自治州州府西昌市找证人王小刚和红格镇的赵有田取证。

二、西昌取证  感受山水

十月一日,我乘坐盐边县桐子林火车站到西昌市的绿皮火车,于当天下午三点许,到达西昌市。

与王小刚电话联系,得到答复是他因临时到成都拿工钱,要十月四号晚上回到西昌,要我等他。

我找了个紧靠邛海的名叫“水墨村舍客栈”的旅店住下。

稍作休息后,我信步来到心仪已久的邛海。

那邛海的水啊,是如此的清澈。

倒影在这清澈的水面里是湛蓝的天空和飘动的白云以及那黛色的泸山。

我恨不能变成一条小鱼立刻钻进这湛蓝的碧波里!

邛海湿地同样使人不忍移步离去:

成群的喜鹊在枝头嬉戏,欢快的叫喳喳的歌唱着;

机灵的松鼠在树杈间快捷的跳跃着;

各色水草开着红色、黄色、紫色的小花,怒放的小花在水面随风摆动,像一个个少女翩翩起舞;

各种水鸟鸣叫着在我的头顶盘旋,似乎是为起舞的小花奏乐……

好一派天人合一、万物和谐的景观!

夕阳西下。

我恋恋不舍离开了邛海,面对邛海作深情的道别。   

别了,魅力的邛海!

是你,让我一扫跋涉的疲惫;

是你,让我的心灵为之滋润!

谢谢你们,我们可爱的彝族人民!是你们爱护眼睛一样的保护这邛海,给人间留下如此的胜景!

有诗为证:

邛 海 颂

景色无双是邛海,

蓝天白云揽入怀。

泸山日夜守望你,

引得八方智者来。

当晚,我接到既是我儿子又是我女婿何行昌的问候电话,感到很温暖。

思绪把我一下拉到了2018年10月12日。

那天,行昌高兴的向正在广西玉林市办案的我打电话,说他增补为株洲市石峰区政协委员,我女儿侯金梦补选为株洲市石峰区人大代表。

想到他夫妻两个通过司法考试后,都随我实习,然后到一步步都能独立执业办案,我很高兴。现在,看到他们夫妻两个双双登上能为民呐喊的政治舞台,我很自豪。

当即微信发给行昌表示祝贺:

成 功

二零一八是吉年,

委员代表到眼前。

高挂云帆闯沧海,

美好前景更无限。

与行昌通完电话,抬头仰望到号称“月亮城”的西昌上空的皎洁的月亮,一股淡淡的乡愁向我袭来,令我无法入睡。

是啊,株洲,我的家乡,哪里有我牵挂的亲人!

而使命要求我像军人一样不能擅离岗位。

感慨之余,遂发微信行昌,借以排遣乡愁:

乡 愁

只因明月照高楼,

深夜难寐钩乡愁。

且将他乡作故乡,

为民排忧把愿酬。

次日,我会同客栈几个乐山的仁者包车前往普格县国家著名旅游风景区——螺髻山。

真是无限风光在高峰。

经过一路颠簸——转登山专用客车——再转索道——再步行到海拔3000米的“大海子”(湖泊名),经过数个景点后到达终点——海拔4000米的“牵手湖”。

倒影在湖中的两座秀丽的螺髻山峰、爬满藤草的古树、斑斓的云彩构成一幅绝妙的景致,不由地令人惊叹大自然的神奇与瑰丽。

这景致,让我全然不顾高海拔的寒气袭人,不忍归去。

你看那长满青苔的巨石,再看那飘着长绒的古树,一下就把人带到了洪荒时代,给我一种穿越历史时空的感觉。原始的森林,原始的植被,那样的宁静,那样的清爽……

而与“牵手湖”毗邻的“水草湖”美得更是令人惊艳!

你看,在那清澈的湖面的中央,倒影着孪生的两座秀峰——青螺峰,和着倒影在水中缓缓游动的白云,好一个人间仙境。

你再看,那绕着湖面的长长的金色的水草在水中自由的伸展,除了雷声和雨声,没有任何可以打扰她宁静的梦。

微风吹来,这金色的水草柔和的摆动,似少女般的轻歌曼舞……

枝干粗壮的矮松环绕在湖边,像一个个武士守卫着金色的水草,似乎是警示着这金色的水草是圣神而不可亵玩。

一切的一切,景色竟然好看的如此令人无法言表!

真为一位因有高原反应半道折回未能欣赏到如此美景的同伴而惋惜。当然,我是完全能适应这样的海拔高度的。因为我在2017年经过了西藏的阿里、珠峰大本营四十天的考验!

在旅游的路上攀登险峰可遇绝景。人生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历经风雨当见彩虹!

单表螺髻山的秀美,

有诗为证:

螺髻山颂

两峰双秀螺髻山,

睹你容颜不畏寒。

生态原始添湖泊,

神仙都说看不厌。

邛海的旁边是护卫她的秀丽的泸山。

如同我见过的圣湖玛旁雍错依恋神山冈仁波齐一般,高山与湖泊永远是一对深情的恋人。

从西昌市旅游图我了解到,泸山的半山腰上有这个世界上独有的彝族奴隶博物馆。

怀着了解彝族的好奇心,我走进了博物馆。

基于法律人的偏好,我首先来到彝族法律渊源介绍版块,吸引我眼球的是配图的“神明裁判”:

说的是用锅子把水煮沸,沸水中搁置两块石头。然后让犯罪嫌疑人用手从锅子的沸水中把石头拿出来。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敢拿,就宣布为有罪。如果拿出石头手变色,则宣布为有罪。手不变色则无罪。

旁边的游客边看边说很可笑。

但我看后感到并不好笑。

就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而言,我反而觉得彝族的先人很有智慧!

中国有句老话叫做“做贼心虚”。这说明彝族先人很懂心理学。如果犯罪嫌疑人真是犯罪了,那他(她)很有可能心虚而不敢伸手到沸水中去拿石头。

想到现在我们社会的文明程度和法治程度这样的高,但犯罪率仍然不低,甚至国家下大气力扫黑除恶,这说明我们还要加强道德、法律、文化等多方面的教化。

要改变这种状况,我感到每个有良知法律人应该都有一份责任!

下午接到王小刚的电话,说他已从成都回到西昌,约我到西昌市火把广场见面。

我如约到火把广场和王小刚见面。询问了相关情况后,制作好“调查笔录”,并叮嘱他在开庭前一天赶到盐边县,为案件的法庭调查阶段出庭作证,王小刚郑重的应允了。

西昌的取证已经顺利完成。

下个目标——到红格镇取证。

离前往红格镇的班车开车还有四小时,我再次来到邛海。为亲水,我在邛海游了起来。

上岸后,我向女儿发了微信:

作别邛海

纯净而透明的邛海,虽然我们才第二次谋面,但你已成为我心中的诗篇。果能与你融为一体,那将是芬芳美妙的语言。

于是,不待你邀请,我就忍耐不住投入你的怀抱——畅游了半小时,感觉超好。

邛海,纵然我有对你的万种风情,我又怎敢忘今年七月四日在青海会议上作为志愿者的铮铮誓言。

盐边县的受援民众需要我,正义在召唤我!我要走了,去盐边!

总有一天,当我与众生一样化作碳和水的时候,我会祈求上天把我变成的那滴水归入你的怀中!

好爱你,我的邛海。

再见了,我的邛海! 

三、体验温泉  取证红格

当晚深夜我赶到红格镇。

次日下午,我找到在红格镇温泉宾馆做保安的王小刚。

因先前电话已经沟通好,王小刚很配合。我制作好“调查笔录”后,嘱咐他准时到庭作证,他应允了。

王小刚要请我洗温泉。

我笑答:温泉我是要泡一泡的。

但我们志愿者律师不能接受当事人的财物和金钱礼品,更何况你呢。

如果接受你的请客,我就不是“八路军”了!

温泉宾馆的泡温泉的门票为九十八元。

全然不像我几天前在盐边县温泉彝族乡取证时所泡的免费的温泉。

温泉彝族乡的温泉池是露天的,周围有一人多高的玉米青纱帐,泡完温泉后就在玉米地换衣服,泡温泉只有我一人,感觉别有野趣。

早听说红格镇的温泉不可辜负。

我买好票径入温泉池。

确实,这里的温泉池无论是视觉上还是体验上,都是高大上。

红格镇是盐边县重点打造的阳光温泉康养小镇。

小镇的建造仿照欧式风格,各种建筑五颜六色,五彩缤纷,煞是耐看。

街道两旁是高大的“霸王棕”树,树叶阔长,树干硕壮而挺拔,直指蓝天,与天空的云彩相映成趣。

鸟儿在树上啄食着果实,怡然自得。

我想,这些鸟儿真是自由自在。它们可以凭借矫健的翅膀在这个世界上自由的飞翔,不要门票,不要护照,想到那个国家就到那个国家;它们凭借自己的勤奋,吃最新鲜的果实,不用担心物价,不用担心有无钞票。

但作为自由的鸟儿也有很多的无奈与遗憾,当它们受到侵害和被捕食的时候,哪有我们人间这样正义的法庭为它们讨回公道?!

从红格镇返回盐边县城的路上,我把泡温泉的感觉发微信给女儿:

红格镇游记

有人说,不会休息的人就不会工作。不泡温泉的人就不会打官司!

几天前,我在盐边县温泉彝族乡感受了不收费的共产主义温泉且游人只有我。觉得是:谁与作伴?蓝天、白云和我!

而今天,我感受这红格镇的拜金主义温泉且泡温泉的人也有许多。但这里温泉池多,温度有高中低之分,很惬意。

有诗为证:

红格温泉最相宜,

身在其中很安逸。

身体灵魂得洗涤,

援助盐边创奇迹。

通过西昌市和红格镇之行,我不仅饱览和体验了冲击着我灵魂的祖国壮丽美好的河山,让我更加热爱着这方热土,增强了进一步搞好法律援助工作的信念;同时我拿到了本案的铁证。

这两位证人的证词将是我匡扶正义的底牌。

我精神抖擞地持剑以待,迎接开庭的到来!

有诗为证:

只为民众得宁安,

志愿律师不怕难。

走南闯北寻证人,

应允出庭始心欢。

以理服人慎辩论,

莫愁没有包青天。

持剑以待且蓄势,

公平正义定实现。

               2019年10月28日于盐边县法律援助中心

后  记

行间见正义,

字里显真情。

本书的每个故事都是真实的案例再现。

为保护公民的姓名权,故事发生地的原型人物作者均采用化名表述,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本书得以出版,要感谢司法部及湖南、四川两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及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律师协会对作者的信任;感谢株洲市司法局、株洲市律师协会对作者的关怀与厚爱;感谢盐边县司法局及各机关的领导和同志们对作者的帮助;感谢盐边县受援民众对作者的接纳与包容;感谢亲人和朋友对作者的关心。

还要特别感谢作为人大代表的女儿侯金梦律师拨冗为本书作序。

对以上的所有,作者衷心地感谢!

                                   侯廉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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