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通知公告

株洲市律师出庭统一着装规定(试行)

为加强律师队伍管理,规范律师出庭着装,树立律师严谨的职业形象,充分展示律师行业良好的精神风貌和行业文化内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统一律师出庭着装规定如下:

一、律师出庭着装是指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身份参加法院、仲裁机构在法庭、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时的着装。律师出庭着装服装包括律师袍、领巾、徽章。在律师袍外不得套穿或佩戴其他衣物、饰品。

二、律师出庭着装应当洁净、平整,并在进入法庭、仲裁庭之前着好出庭服装,庭审结束之后方可换装。

三、律师应当根据出庭需要自备全国统一制式的律师袍,以保证按规定使用。

四、律师事务所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着装的管理。市律师协会将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律师出庭着装情况进行抽查,并商请法院、仲裁机构定期反馈律师出庭着装情况。

五、律师未按本规定着装1次的,由市律师协会约谈该律师和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未按本规定着装2次的,由市律师协会予以训诫处分;律师未按本规定着装3次及以上的,由市律师协会予以通报批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暂不按本条规定考核。

六、本规定经第六届株洲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后于201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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