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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课间坠落 法律援助如何维权

【案例类型】民事

【指派单位】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湖南唯楚(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谢敏

【案情简介】

申请人凌家勉(原告)于2015年就读于湖南省工贸技师学院(以下简称工贸学院),2015年9月14日上午第二节课下课课间休息,申请人凌家勉和几个同学在教学楼三楼教室外走廊护栏旁聊天,后来其中一个同学言凯跳在其背上,申请人凌家勉往护栏后一靠,护栏断了。申请人凌家勉和言凯随护栏从楼上掉落至一楼绿化带。申请人凌家勉被送往株洲市中心医院治疗172天,出院经鉴定构成一个玖级伤残和一个拾级伤残。申请人凌家勉系未成年人,由盲人父亲独自抚养且家庭经济困难,故而特向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办理过程】

2016年5月11日,申请人凌家勉在其姐凌婷的带领下,牵着盲人父亲凌业成来到了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大厅,在向法援中心工作人员说明来意以后,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仨人,并向他们出具了法援工作申请表,受理了他们的申请材料。由于申请人凌家勉出生于2001年4月8日,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年仅15岁属于未成年人,故而其申请代理人处均需有其父亲凌业成的签字。2016年5月16日,株洲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案件后指派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谢敏律师为此案承办人。

承办律师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与申请人凌家勉联系,由于凌家勉系未成年人,父亲凌业成系盲人,故而主要由申请人姐凌婷配合律师工作。2016年5月24日,承办律师在律师事务所办公区接待了申请人凌家勉和凌婷,向其了解了案情经过、证据情况、治疗和学校支付费用情况以及具体诉求,并告知其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伤残等级鉴定适用的是工伤鉴定标准,若被告工贸学院申请重新鉴定,则该伤残等级可能被降低。2016年6月13日,为了确定诉讼方案以及告知相应诉讼风险,承办律师在律师事务所办公区再次接待了凌婷(这次申请人凌家勉因在校上课没来),主要针对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凌家勉的户籍登记显示其为农村户籍,而其就读的被告工贸学院属于城镇,故而凌家勉主张权利时是按照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计算损失。第二、被告工贸学院为凌家勉购买了株洲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凌家勉受伤后,工贸学院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并通过该医疗保险报销了64246.17元医疗费,针对该64246.17元医疗费是否再向工贸学院主张权利。在法援工作中,承办律师告知受援人诉讼方案由其选择是尊重受援人权利及其处分的表现,而风险告知一方面是败诉风险及其概率预估,另一方面是诉讼成本的告知。显而易见,主张更多的赔偿金也将意味着向人民法院支付更多的诉讼费用,而这对于一个贫困家庭来说也是必须仔细考虑和特别提示的问题。最终申请人凌家勉经过与家人商量,确定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损失以及向工贸学院主张医疗保险已经报销的64246.17元医疗费的诉讼方案,尽管后者承办律师已明确告知不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为了办案需要,承办律师在申请人凌家勉已有证据的基础上,指导申请人及其家人搜集了以下证据:(1)由于事发后,该事件经过了有关媒体报道,在网上都能找到相关新闻,故而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新闻报道作为证据,用来证明事情发生的基本原因和经过,需要突出两点:一、申请人在教学楼课间休息时因护栏质量问题连人随护栏坠落而受伤,二、申请人对于自身的受伤既非故意也无明显过失。(2)由于申请人要求按照城镇标准主张权利,故而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支持。最终搜集了两项证据:一是申请人父亲凌业成的《低保证》,该《低保证》中的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栏处盖章字样为“株洲荷塘月色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民政办公室”,落款时间是2015年12月29日。《低保证》用于证明申请人凌家勉家庭住所地由株洲荷塘月色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管辖(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正科级派出机构)即属于城镇,以及申请人父亲凌业成无业靠低保维持生活,其低保(经济)收入来源于城镇。二是申请人凌家勉的《株洲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凭证》,该证据既可以证明被告工贸学院为凌家勉购买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而该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城镇人员,还可以证明保险报销的医疗费具体金额为64246.17元即作为申请人凌家勉主张医疗费的证据。最后,承办律师自行调取了被告工贸学院的组织机构代码,作为被告基本信息的证据。在立案前,承办律师告知申请人凌家勉及其家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其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交诉讼费用,最终申请人通过书面申请批准了缓交案件受理费。

【办理结果】

2016年9月29日,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云龙派出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承办律师从五个方面阐述了代理意见,即案件的基本事实、被告工贸学院应当承担全部100%的赔偿责任、申请人(原告)凌家勉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损失、被告工贸学院应向申请人(原告)凌家勉支付保险报销的医疗费、各项赔偿金的计算明细和理由。被告工贸学院代理律师则主要从申请人(原告)凌家勉课间与同学嬉闹自身行为有过错以及护栏质量问题属于第三方责任进行阐述,要求减轻甚至转嫁责任给第三方。最终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被告工贸学院承担80%的责任、申请人(原告)凌家勉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损失,而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伤残等级因工贸学院未申请重新鉴定而直接予以认定,除去工贸学院已经支付给凌家勉的各项费用138355.98元,判决工贸学院赔偿凌家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89614.4元。

【争议焦点】

1、被告工贸学院应当承担多大比例的赔偿责任?

2、申请人凌家勉的人身损害应当适用何种标准进行鉴定?

3、申请人凌家勉应当按照城镇户籍还是农村户籍计算损失?

4、申请人凌家勉能否再向被告工贸学院主张城镇医疗保险已经报销的医疗费?

【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1、被告工贸学院应当承担多大比例的赔偿责任?

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是针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因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受到人身损害的类型,申请人凌家勉恰恰属于这一类型。根据该法条规定,确立了两个规则,一、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即有多大的教育、管理失职,就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二、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在举证责任上,应该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学校未进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由受到伤害的学生及其监护人承担。从案件中,可以知道凌家勉是课间在工贸学院教学楼随护栏坠落,有新闻报道可以证明,并且工贸学院对此也不否认,应当说工贸学院存在教育、管理上的重大失职没有争议。但进一步需要探讨的是否全部责任由工贸学院承担呢?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应当说就连申请人本人也陈述是同学言凯跳在其背上后,其往护栏后一靠,才连人随护栏坠落,并且工贸学院也主张是由于凌家勉嬉闹才导致护栏断裂,然而这种性质和程度的行为与护栏的严重质量问题相比,是否能够构成被侵权人的过错?应该说这种问题属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因而也就给主审法官留出了自由裁量的空间。若主审法官认为,凌家勉的行为不构成过错,则工贸学院需要承担全部100%的赔偿责任。若主审法官认为,凌家勉的行为构成过错,则工贸学院需要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在70%至90%之间都合理。

2、申请人凌家勉的人身损害应当适用何种标准进行鉴定?

申请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伤残鉴定等级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14)即工伤鉴定的标准,而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非工伤非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在鉴定中除了适用工伤鉴定的标准以外,也有可能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即交通事故鉴定的标准,然而在当时株洲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都适用交通事故鉴定的标准。交通事故鉴定的标准严格于工伤鉴定的标准,在同样的伤情下,按照工伤鉴定的标准往往比按照交通事故鉴定的标准会高出一至两个伤残等级,也就是按照工伤鉴定标准为玖级伤残的,按照交通事故鉴定标准只构成拾级甚至构不成伤残等级。事实上,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局联合发布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该鉴定标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具有两大特点:第一,统一了鉴定标准,即除工伤以外的包括交通事故、故意伤害、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均适用该鉴定标准;第二,该鉴定标准比交通事故鉴定标准还严格,也就是在交通事故鉴定标准中构成十级伤残的,在该标准中可能构不成伤残。因此像申请人凌家勉的这类人身损害以后都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3、申请人凌家勉应当按照城镇户籍还是农村户籍计算损失?

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罗金云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伤残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所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申请人凌家勉所就读的工贸学院属于城镇,在其受伤时已经连续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即经常居住地为城镇。而凌家勉作为未成年人,其并没有工作和固定收入,如果还要求其收入也来源于城镇未免过于苛刻。另外值得参考的是申请人父亲凌业成无业,其《低保证》证明其低保(经济)收入来源于株洲荷塘月色管理委员会即属于城镇。因此凌家勉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更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也具有前瞻性。最终人民法院也是认定凌家勉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损失。

4、申请人凌家勉能否再向被告工贸学院主张城镇医疗保险已经报销的医疗费?

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工贸学院为申请人凌家勉所投保的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这种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中的基本医疗保险,而非商业保险。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存在第三者侵权的情况下,垫付的医疗费可以由有关社会保险机构向第三者追偿。因此,该垫付的医疗费也不是由申请人凌家勉享有,其不得再向被告工贸学院主张城镇医疗保险已经报销的医疗费。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工贸学院为凌家勉投保的是商业保险,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人身保险“重复赔偿”的原则,凌家勉既可以向工贸学院主张全部医疗费,还可以主张全部的保险赔偿金。

【案例点评】

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这一类案件属于频发的、典型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实际上被侵权人分为两类主体即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分为两种侵权类型即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和受到教育机构以外人员的人身损害,而两两搭配再演变成四种类型,每一种类型在责任划分原则、举证责任上都存在差异。本案中申请人凌家勉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因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人身损害的类型。本案中还存在两个特点,第一个是凌家勉的父亲系盲人,凌家勉由盲人父亲抚养,其家庭经济困难很容易让人理解和同情,而国家的法律援助是其维权的最大保障。第二个是凌家勉是在工贸学院教学楼连人随护栏坠落,护栏质量问题显而易见,工贸学院存在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作为承办律师需要争取的是工贸学院承担更大、最大的责任,而非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由于凌家勉系农村户籍,在除工伤以外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在计算伤残赔偿金时涉及到按照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的问题,而只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以后人民法院才会支持被侵权人的主张。随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在取消农村户籍以后,这一类争议焦点也将消失,“同命不同价”彻底成为历史。

本案的成功解决,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展现了法援律师的本色,体现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性和优越性。相信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和全面开启,法律援助制度也将与时俱进,更好的为法治建设与人民幸福服务与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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